篇一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流程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流程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下列流程: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由专利权人(部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在提出请求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也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请求书中注明即可。

2.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并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完成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引用的对比文件复印件)。

5.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 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即请求人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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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吴疆律师

一、简介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二、法律规定

1、《专利法》(20xx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xx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针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有一定参考性价值,其在专

利侵权案件处理中可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的: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诉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被受理后,又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应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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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什么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什么作用

现在专利申请注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都不太陌生了,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超凡知识产权就是利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帮助客户更成功。要想了解专利,熟悉专利申请的流程,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文件。

无论是对于应对专利侵权纠纷,还是支撑专利推广,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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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10502 2009.10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

二、专利局仅针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专利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可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七、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0502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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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范本)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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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专利分析流程介绍与专利分析报告的运用策略

专利分析流程介绍与专利分析报告的运用策略

专利信息分析流程一般包括前期准备、数据采集、专利分析、完成报告和成果利用5个阶段。其中,前 4个阶段包括成立课题组、确定分析目标、项目分解、选择数据库、制定检索策略、专利检索、专家讨论、数据加工、选择分析工具、专利分析和撰写分析报告这11个环节。有些环节还涉及多个步骤,例如专利检索环节包括初步检索、修正检索式、提取专利数据 3个步骤。另外,在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中可根据需要加入调研环节。对于需要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流程的中期阶段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将内部质量的控制和管理贯穿始终。

1.前期准备

研究进入实施流程环节后,首先要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这其中包括成立课题组、确定分析目标、项目分解、选择数据库4个环节。

(1) 成立课题组。

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相应人员组建项目课题组。课题组应由具有多学科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主要包括专利审查员、专业技术人员、情报分析人员、政策研究人员以及经济和法律人员等。

(2) 确定分析目标。

在项目初期,应进行项目需求分析,认真研究背景资料,了解现有技术的特征和行业发展现状以及产业链基本构成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明确分析目标。

(3) 项目分解。

项目分解是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恰当的项目分解可为后续专利检索和分析提供科学的、多样化的数据支撑。根据所确定的分析目标,将研究对象采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分解的目的在于细化该技术的分类,如同国际专利分类表IPC所采用的大类、小类、大组、小组的划分方式,以更好地适应“专利”本身的特点,便于后续的专利检索和专利侵权判断分析。

专利法规定了一件专利申请如果要获得专利权需要符合单一性规定,这决定了一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往往只会涉及某项技术的某一点创新式改进,而一项新“技术”往往是成千上万项创新式发明点的集合,其背后则对应着成千上万件的专利申请。如何将这些数量众多的反映该项新“技术”的专利申请进行归类整理,以反映该项新“技术”的专利布局情况,这正是项目分解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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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吴疆律师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具客观性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体现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后,又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

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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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100701 2010.4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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