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100701 2010.4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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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吴疆律师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具客观性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体现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后,又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

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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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范本)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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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用

吴疆律师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具客观性的“官方专利性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体现如下: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后,又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

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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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吴疆律师

一、简介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二、法律规定

1、《专利法》(20xx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xx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针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有一定参考性价值,其在专

利侵权案件处理中可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的: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诉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被受理后,又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应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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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 法61.2

细则56.1

细则56.1

及57

细则56.1

细则56.2

及.3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2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姓名。 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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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

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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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一、是否需要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经过初步审查而未经过实质审查,故其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法律效力的稳定性较差。为防止专利权人轻率地依据其稳定性差的专利权去指控他人侵权,20xx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在当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相应地,20xx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仅经初步审查合格就授 予的专利权,上述规定仅仅涉及实用新型专利,而没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因为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缺乏能够用于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检索对比的现有设计电子数据库,因而还不具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检索报告的能力。

为配合第二次修改后《专利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法》中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司法解释也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检索报告。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检索报告,但事实并非如此。

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 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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