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100701 2010.4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已注明本表第③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⑧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四、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⑨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
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00701
2010.4
第二篇: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2006.7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专利局填写。
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专利
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专利局注册
的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填写在第一专利权人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此检索请求书的,第⑥栏可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五、附件清单中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份和其他所需提交文件。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