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报告有效期

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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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药品第三方检验报告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关于药品第三方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药品购货商:

我公司质量管理部现对药品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和一些情况做如下的说明,若有不妥和错误之处请与相关权威部门核实:

1、 根据新版GSP要求,质管部审核首营品种资质时,是对药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予以审核。确切讲药品注册时的注册检验也是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一部分。但是,生产厂商一般在药品注册时送检后,如果没有被相关部门抽查检验,就没有更新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的生产商反馈,自己主动送检,大部分检验所现在工作繁忙(主要是加强对基药品种的抽查检验任务繁重)所以不接收。

2、 我公司质量部特别咨询过安徽省药品检验所,第三方权威机构只是对送检药品的批次的检验做一个结果的判断,本身检验报告书是没有有效期的说法的。有些检验报告书里提到的有效期标示的年月或者年月日是当时送检的药品批次的药品有效期。

3、 首营品种资料审核时,我们一般口语化的“省检”其实是药品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报告的简称,并不是一定要求是某个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例如: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只要是检验报告书上有“CMA”标志以及CNAS检测字样,完全可以确定为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书了。

4、 一部分生产商生产的同一品种,有不同的多个规格,可能送检的只是其中的一个规格。不同规格的同一个品种检验的项目一致,结果一致。我司采购部会督促生产商尽量多规格送检。

5、 我公司对合作的首营品种资料进行动态的审核,定期与生产商更新资料,若厂家有更新的药品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书,我司会第一时间邮寄给各购货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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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检测报告承诺期限

篇四 :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xx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危险品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三、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第五部分:关于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⒈安全评价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要按照国家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进行编制。

⒉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间

国家局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之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即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结论:根据目前国内的安全评价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也有一些特殊的行业各省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也有2年进行一次评价,但基本上都在3年周期内,也就是说每3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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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质量信息,一般是由独立于供需双方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完成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资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做的检验报告,称为第一方(供方)检验报告,由于利益相关,没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为了保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了检验机构的计量能力后,授予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CMA章(含计量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下同)。国家计量法规定,对没有取得计量合格证书而作出检验报告的行为,将给予罚款处理。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后,授予检验机构的验收和授权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CAL章(含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有以上两个章。对于国家级产品检验中心和省,直辖市的产品检验所,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其进行国家实验室认可。其它检验机构包括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也可申请自愿认可。对认可的实验室允许其使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证章(含编号和发证日期)。以上这些,都是检验机构资质的象征。商业企业在进货验收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的内容,更要看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的上述资质。其中前两个资质是必须的。证明这些资质的章都显示在检验报告的封面上,供使用检验报告的客户鉴别。

打开检验报告,第一页也称首页的信息量最多,也最重要。上面罗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日期等,是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同时还必须注意下面的重要信息:

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质量抽查检验,检验样品是由检验机构的人员在生产厂仓库或经销商经营点随机抽取,取样有一定的公正性,能较真实地代表产品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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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检测结果报告控制程序与时限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检验中心检测结果报告控制程序与报告时限

1. 目的: 规范检测结果的报告程序与报告时限。

2. 范围: 适用于检验中心各实验室所有的检测结果报告。 

3. 职责:

3.1 科主任批准各项检测结果报告的格式与时限及授权签发者。

3.2 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设计各自实验室各项检测结果报告的格式与时限。

3.3 技术管理小组负责检测结果报告单格式与时限的审查。

3.4 签发者负责检测结果报告的签字和发布报告。

3.5 检测操作人员负责检测结果报告单的填写并签字。

4. 工作程序:

4.1 检测结果报告格式与时限的确定

4.1.1 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设计各自实验室各项检测结果报告的格式与时限,检测结果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1.1.1 清晰、明确的检验结果,包括数据、文字等。 

4.1.1.2 定量检验结果后应注明测量单位。

4.1.1.3 生物参考值区间。

4.1.1.4 发布检验报告的实验室名称。 

4.1.1.5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人注明所在病区。

4.1.1.6 原始标本的唯一识别标识。

4.1.1.7 原始标本的描述。

4.1.1.8 原始标本采集的日期和时间及标本送达实验室日期和时间。

4.1.1.9 检验申请者的姓名与地址。 

4.1.1.10 检验报告发布的日期和时间。 

4.1.1.11 检验操作者的签名。

4.1.1.12 报告签发者的签名。

4.1.2 检测结果报告中的其他内容可由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特殊申报。

4.1.3 实验室负责人将拟定报告格式上缴技术管理小组审查,需要微机打印的报告格式由技术管理小组与医院信息中心协商制定。

4.1.4 检测结果报告格式与时限交科主任审阅批准。 

4.2 检测结果报告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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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读懂一份检测报告之前需要了解的12个问题

读懂一份检测报告之前需要了解的12个问题

1、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有何作用?

检测报告是反映检测结果和结论的文件。它提供了检测机构对客户委托的产品所进行检测所得到的结果的信息。它的篇幅可能是一页纸,也可能是几百页纸。检测报告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8.2和5.8.3条要求(对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10.2和5.10.3条要求(对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编制。

2、检测报告具体应包含哪些信息?

一般检测报告应有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检验证书、产品检验证书等)、编号、授权标识(CNAS/CMA/CAL等)和编号;

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必要时给出实验室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

3)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报告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报告编号+第#页共#页),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4)客户(委托方、受检方)的名称和地址;

5)所用方法(含抽样、检验和判定的依据)的识别(标准编号和名称); 6)检测物品的描述、状态(产品的新旧、生产日期等)和明确的标识(编号);

7)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8)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9)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10)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11)相关时,结果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的声明。必要的说明,如包括客户要求的附加信息,需对检查情况、方法或结论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从原来的工作范围删除了哪些内容)等;

12)如果检验的部分工作被分包,这部分的结果应明确标识;

13)附件,包括:示意图、线路图、曲线、照片、检测设备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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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消防检测报告

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

检测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安徽检测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20##年  8 月  10日


说       明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无检测专用章和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人、主检人签章无效。

3、复印及涂改须加盖检测专用章。

4、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复检。

5、本次检测有效期为一年。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系 统 检 测 结 论

、地下车库、商业消防及防火门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检测结论如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判断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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