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20xx年x月x日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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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申请人刘会琴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宁小均婚姻关系无效及子女子女抚

申请人刘会琴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宁小均婚姻关系无效及

子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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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彭法民初字第286号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彭法民初字第286号

申请人刘会琴,女,生于19xx年10月17日

被申请人宁小均,男。

申请人刘会琴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宁小均婚姻关系无效及子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维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郁永久、刘洪军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于20xx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会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宁小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会琴诉称:申请人刘会琴之父刘恩贵与被申请人宁小均之母刘恩琼系同胞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xx年2月结婚, 19xx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宁江陵,现年14岁。婚后一年,被申请人就外出打工,多年不回家又没有给家里寄过钱,并在外与南川市一个叫王晓琼的女子结婚并生育一子。被申请人外出其间,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是申请人一人含辛茹苦的将孩子抚养到10岁,被申请人才回家将孩子接走。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婚姻。为此,申请人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判决婚生子宁

江陵由被申请人抚养,申请人不支付抚养费,申请人出嫁时的嫁具归申请人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宁小均辩称:申请人刘会琴之父刘恩贵与被申请人宁小均之母刘恩琼系同胞姐弟关系属实 ,对于婚姻关系,由法院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婚生子宁江陵由被申请人抚养,申请人不支付抚养费,申请人的嫁具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这一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外出后不管孩子未向家里寄钱,并于南川一女子结婚生子不属实。子女现在是由被申请人在负担,申请人没有管,诉讼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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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钟某某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钟某某婚姻关系无效纠

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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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彭法民初字第00445号

民事裁判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彭法民初字第00445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严某,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钟某某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明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xx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称:我与被申请人系经人介绍认识的,双方均是再婚,20xx年8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熟人关系在彭水县芦塘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开始一起共同生活,并于20xx年正月初六生育一女,取名钟某杰。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有一名子女,被申请人及其家人不愿意和我前夫所生的女儿共同生活,我和被申请人也多次为此发生争吵,致使二人感情完全破裂。我在无意中发现,被申请人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便逼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认了自己与前妻并未离婚的事实。申请人深感被欺骗,更深知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合法,故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我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钟某某答辩称:答辩人与前妻是同居关系或婚约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时李某会(李某)也没有到现?4鸨缛擞肷昵肴私峄楹笊纱鸨缛烁а艘桓雠笥昵肴酥Ц蹲优а衙吭?00元,共同债务应该各承担一半。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说的答辩人不愿意与申请人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一起生活,并因此发生矛盾的情况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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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

本人因________,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本人目前婚姻状况为___(未婚、离婚、丧偶)。

上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申请人: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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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请人蒋立娟与被申请人梁涛婚姻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蒋立娟与被申请人梁涛婚姻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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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民民初字第236-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蒋立娟,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涛,男。

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立娟与被申请人梁涛婚姻无效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宣告申请,本院受理后即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20xx年3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蒋立娟及其代理人和被申请人梁涛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经人介绍订婚,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xx年10月12日隐瞒真实年龄到民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了共同生活,生活期间生育一女梁鑫冉,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造成我们确已无法共同生活。生活期间所生一女梁鑫冉(一岁半)归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负担抚养费的二分之一,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故申请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达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有过错,基于婚姻无效,被申请人所送申请人的订婚彩礼应于返还被申请人,关于双方生活期间所生一女,因该女一直跟着被申请人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成长,该女应有被申请人抚养。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诉辩意见,本合议庭对该案争执的焦点归纳为:申请人宣告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是否有事实根据以及双方生活期间所生一女归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负担和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焦点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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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李小军与廖李助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中

李小军与廖李助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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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初字第778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廖李助,女。

法定代理人廖小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永兴县供销社退休职工,系原告父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小军与被申请人廖李助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中,申请人李小军与被申请人廖李助军均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通过查明:被申请人廖李助于20xx年9月3日因患分裂样精神病到郴州市精神病医院神经症入院治疗,经治愈已好转。20xx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到永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之间并无《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李小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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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原告聂鹏举诉被告阳镓阴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聂鹏举诉被告阳镓阴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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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宜北民初字第9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聂鹏举,男。

诉讼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镓阴,女。

诉讼代理人潘百戈,宜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聂鹏举诉被告阳镓阴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迎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进才和人民陪审员郭翁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安超担任法庭记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鹏举及诉讼代理人、被告杨镓阴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鹏举诉称:20xx年1月7日,原告聂鹏举与被告阳镓阴在宜阳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没有提交离异和个人身份证明。婚后,被告常以各种借口离开原告,而且一离开就是多天。后原告得知被告于19xx年以前与宜阳县农机厂的一个叫王报子的男人结婚,且至今没有离婚,后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原籍四川省叙永县,其与第一任丈夫分别在19xx年6月3日和19xx年7月19日生下长子王善龙和次子王长江,后被告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改名换姓带着两个儿子来到宜阳县盐镇乡罗村村,和该村第4组的王报子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这种前提下,被告的两个儿子才得以在该村落户,并分得三口人的责任田。20xx年4月26日,被告长子王善龙以王报子继子身份接替王报子在宜阳县农机厂上班。被告违犯《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属重婚,请求法院宣告

聂鹏举与阳镓阴的婚姻无效。

被告阳镓阴的答辩意见是:被告自小生活在四川,因家庭出身问题而没有结婚,后被告领着其姐的两个孩子来到宜阳县高桥村,在此生活十几年。在此生活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朋友王报子,王报子帮其落了户口,并把孩子过继了过去,顶班接了王报子的班。被告与王报子只是朋友关系,没有同居,也没有领结婚证。20xx年被告与原告结为夫妇,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感情和睦。被告并没有重婚,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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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书(更改婚姻状况申请等)

申请书

(更改婚姻状况申请)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兹有申请人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本人于XX年XX月XX日与家住XX省XX县XX镇XX街(村)XX号(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离婚,现申请将本人户口婚姻状况由已婚变更为离婚,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捺印)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

(迁户申请)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兹有申请人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与家住XX省XX县XX镇XX街(村)XX号(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结婚,现为生活方便,特申请将XX迁入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入户,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捺印)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

(新生儿入户)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兹有申请人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与家住XX省XX县XX镇XX街(村)XX号(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取名XX,XX族,现申请为子/女随父/母入户,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捺印)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

(更名申请)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兹有申请人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与家住XX省XX县XX镇XX街(村)XX号(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取名XX,因XXXX,造成其生活、工作诸多不便,经夫妻二人协商同意,将子/女姓名由“XX”更名为“XX”,望给予办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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