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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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 本表第①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 本表第③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⑧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七、 本表第⑦、⑧、⑨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