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推进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我县进驻的水电开发商、矿山企业、房地产企业等逐年增多,占用土地面积也逐渐扩大,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耕地概念没有明细。《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土地的分类不同,尤其是对耕地的界定不一致,造成税企双方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在认识上产生很大的分歧,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很多是以未利用地报上级批准,而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时却发现所谓的未利用地大多数是草场和耕地,税务机关据此催缴税款时,占用土地方又以国土部门的认定为依据,极力阻拦,使得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陷入困境。
由于《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法规、规章不衔接,加之税收征管和国土用地审批的脱节,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往往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的土地存在争议,税务部门对实为耕地或牧草地在收集资料时较为困难,而国土部门却资料充分,这样的情况对税务部门造成征与不征两难的境地,即以实际情况催缴税
款,资料不足,税企争议很大,难以征收入库;以国土部门认定为依据,又与实际占用土地性质不符;若不予征收,又担心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认定为有税不收。
(三)在实际工作中,国土部门逐级审批时间过长,而用地申请人不可能长时间等待,因此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默许下,占用耕地的企业、单位、个人实行“先上车后买票”、边批边占。由于缺乏专门的测绘人员和工具,税务机关确定实际占用面积难度较大,很难根据条例规定,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足额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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