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a.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b.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c.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d.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a.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b.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 …… 余下全文

篇二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按照20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1日施行实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事故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8、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二、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施工(生产)现场发生人身事故,要在当日口头向公司报告,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日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三日内上报公司安监部门;

三、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对重大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按照

事故对待进行处理。情节恶劣者要给与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五、各单位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经发现后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抢救方法及措施

一、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做到既组织人员进行及时抢救。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撤离危险区,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再没得到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事故现场,以便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 …… 余下全文

篇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 余下全文

篇四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 余下全文

篇五 :(10)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伤亡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检查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 …… 余下全文

篇六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中铁四局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项目经理部

目 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二、伤亡事故内容及要求????????????????????????????????????????????????????????1

三、事故分类??????????????????????????????????????????????????????????????????????????1

四、事故报告??????????????????????????????????????????????????????????????????????????2

五、事故调查处理???????????????????????????????????????????????????????????????????3

中铁四局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项目施工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责任部门、责任队伍责任班组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 …… 余下全文

篇七 :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使发生的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伤亡事故分为轻微伤害、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二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逐级报告:

(一)发生工伤事故,班组长、单位安技员或目睹者,应立即报告给分公司(分厂)。

(二)分公司(分厂)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要亲临现场,了解情况,然后将事故时间、地点、负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负伤部位和负伤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并报告集团公司质管部。

第七条 公司质管部在接到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 事故调查

第九条 轻微伤害由公司各单位组织人员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生产、技术及工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许继工业电气自动化系统公司 Page 1 of 3

…… …… 余下全文

篇八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昕源佳苑6#楼 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总局《关于作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3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3号令(20xx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6月1日施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工作,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分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发生大小性质,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1、死亡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立即逐级上报。从发生事故时起,至报告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止,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需要报告的上级主管部门:马钢安全生产管理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建筑安全文明监督站、劳动保障局、公安、工会、检察院。

2、重伤事故(包括一起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立即逐级上报。从发生事故时起,至报告马钢安全生产管理部止,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4小时,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8小时。

3、轻伤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立即逐级上报。从发生事故时起,至报告马钢安全生产管理部止,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24小时,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6小时。

4、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要求,有一定经济损失的非人身伤亡事故,也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立即逐级上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