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责任追究报告

责任追究报告

责任追究报告

20xx年5月2日集团公司通检日到我矿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大隐患2条,我矿于5月2日下午进行了分析和责任追究,现将原因分析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13采区变电所运输队值班人员肖宗仁无配电工证上岗的问题。

1、分析原因:

运输队队长赵银峰私自安排肖宗仁无配电工证上岗,岗位应知应会不熟悉。

2、处理结果:

(1)肖宗仁调离岗位,罚款100元。

(2)对运输队罚款1000元。

(3)运输队队长赵银峰私自安排无证人员上岗,负直接责任,对其降职使用一年。支部书记黄建春罚款500元。

(4)机电副总韩新尧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罚款300元。

(5)机电科科长王慧玉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罚款200元。

二、13避难硐室工程质量差的问题。

1、分析原因:

(1)矿建公司职工整体技术素质差。

(2)生产科管理不严。

责任追究报告

(3)安监科监督不到位。

2、处理结果:

(1)我矿已于4月28日采取措施,终止矿建公司作业,由岩巷队负责对不合格工程按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处理。

(2)对矿建公司罚款2000元。

(3)生产副总田运奇监管不严,验收不认真,对其提出严肃批评并罚款500元。

(4)安监科科长田泽礼监督不到位,对其罚款200元。

崔庙煤矿

20xx年5月2日

…… …… 余下全文

篇二 :冷库工程责任追究报告(初稿)

关于物流园、洛阳冷库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公司领导的委托与授权,法律事务部结合资产运营事业部等相关部门,就物流园A区冷库、洛阳基地二期冷库存在的问题所涉及的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调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要求资产运营事业部提供相关资料外,经资产运营事业部副总经理同意,由李惠民、何斌科、朱根福组成特别调查小组,对相关人员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现将目前已基本清楚的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物流园A区冷库存在的主要问题[1]及对应的责任者

(一)关于规划设计

1、建筑结构

2、制冷工艺

(二)关于施工建设与验收

1、土建施工问题

3、设备及设备配置

4、验收问题

(三)关于运营与操作问题

二、洛阳基地二期冷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应的责任者

 三、其他主要问题及对应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与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合同,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责任追究建议:

  (一)设计、施工、供货等相关单位

1、物流园设计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其设计存在两处错误,多出缺陷,鉴于其与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建议在其他项目的款项支付中扣减相应费用,以弥补公司损失。

2、物流园制冷设备安装单位—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其安装存在多处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议在其他项目的款项支付中扣减相应费用,以弥补公司损失。

3、物流园制冷系统安装监理单位—平顶山中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其对安装单位未尽到对设计技术提出建议,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情形未予制止与纠正,依照合同约定应赔偿损失。其在本项目款项已支付完毕,如采取法律行动,需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

4、物流园土建施工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

其施工的地坪钢筋是否变更或是偷工减料,目前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冷库门口位置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可在结算防水工程质保金时扣减修复费用,以弥补公司损失。

…… …… 余下全文

篇三 :强化责任追究 促进事要解决

强化责任追究 促进事要解决

成武县信访局

近年来,成武县强力推进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狠抓信访工作措施的落实。通过层层建立领导责任体系,实行严格责任追究,逐步实现了信访工作的良性循环,促进了信访问题的解决。目前,全县到市及市以上越级信访总量稳中有降,信访老户、缠访闹访逐年减少,到省到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控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抓源头,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为强化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有效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我们从强化领导责任、健全信访问责体系入手,完善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规程。一是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在实际工作中,为保证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成武县信访工作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成武县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成武县信访错案倒查问责办法》、《成武县机关公务员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县到乡镇到行政村,层层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县、乡、村各级领导干部及县直各部门班子成员在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人人都要扮演信访 1

局长的角色,承担起信访工作应予承担的责任,层层分解信访工作任务,人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形成领导肩上有责任,工作人员身上有压力的信访工作责任长效机制,变被动抓信访为我要抓信访的大信访格局。二是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领导机制,明确追究主体。县建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县、乡、村各级和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宜,确保责任追究有人问,出了问题有人查,追究落实有人管。三是建立信访部门信访工作?三权?建议机制,树立信访部门权威。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认真落实《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项职权,对责任过错明晰的个案,信访部门有直接问责的权力;对信访责任不落实、处理问题不力、越级上访问题突出的单位,信访部门有通报批评的权力;对因稳控措施不力,或因隐瞒情况,造成信访人到京非访的,信访部门有处理建议的权力。20xx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一乡镇分管负责人对所包稳控人员因上报虚假信息,至其稳控对象失控外出,情况查请后,县信访部门毅然提出对该同志责任追究的建议,县纪委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建立信访工作问责联动机制。县信访部门负责信访问责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县委政府两办督查室负责问责的督查和落实,县法制部 2

…… …… 余下全文

篇四 :XX银行金融IC卡系统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XX银行金融IC卡系统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行金融IC卡系统紧急事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全面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由此给各方其持卡人带来的损失,并确保系统服务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用于规范本行各有关岗位人员对事件的报告程序及职责。

第三条 事件报告处理原则

1、事件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保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沟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各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通知后,应尽快组织骨干力量,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并积极协助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

3、科技信息部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享有决策权力,应尽最大努力保障白天交易和高峰期交易不受影响,并对那些影响面大、发卡量大或交易量大的分支机构的故障优先解决。

第三条 相关定义

(一)一般事件:指不影响联机交易、文件报表传输和短信发送的正常处理,但要求在比较短的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解决的运营事件。对于不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的一般事件,对系统的正常处理将构成潜在的威胁,这时应该按照重大事件的管理流程进行报告并处理。对于一些常见的一般事件规定如下:

1、机房内只有一台空调不能正常工作,应该在1个小时之内予以解决;

2、操作系统、数据库报错,但不影响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应该在1个小时之内予以解决;

1

3、主干通讯线路故障,网络连接切换到备份线路上,不影响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该在2小时之内予以解决;

4、日终批处理、报表系统、文件传输及其他外围系统出现故障,应该在2小时之内予以解决;

5、主干网络设备故障,网络连接切换到备份设备上,不影响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该在4小时之内予以解决的;

6、主机系统硬件出现故障,但备用硬件工作正常,应该在4小时之内予以解决。

(二)重大事件:指影响联机交易、文件报表传输和短信发送的正常处理,要求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的运营事件,否则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重大事件的处理办法,一般参照《XX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办法》予以执行。对于一些常见的重大事件特征如下:

…… …… 余下全文

篇五 :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国家和建设部、云南省地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为了能把各种安全事故准确、快速的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和及时的调查处理,特制度本制度。

二、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上级部门。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工地现场负责人。

(2) 具体上报时限及报告单位要求:发生轻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发生重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工程队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项目部,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项目部有关管理规定

上报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 …… 余下全文

篇六 :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有关法律

(三)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种。

(1)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人以上10人以上501000万元以上失的;

2

(3)1万人以上5(4

(512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2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重大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公司停产12小时或修复费

…… …… 余下全文

篇七 :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有关法律

(三)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种。

(1)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人以上10人以上501000万元以上失的;

2

(3)1万人以上5(4

(512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2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重大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公司停产12小时或修复费

…… …… 余下全文

篇八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