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院工作报告的看法
2009012269 法学096 周垂康
在这次两会所做的两院报告中,有成就,有不足。对于那些成就,在中国现今的形式主义盛行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以及现象表明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意见。我们更愿意相信自己从在两院报告的字里行间所解读出来的一些信息。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现在中国都会在许多的制度前增加一个“中国特色”,其实这原本是立足于一个好的出发点,为了让我们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但是现在,许多从西方借鉴的制度我们学习的并不完善,忽略了一些关键性的问题,然后我们许多人都会在学习来的制度前增加“中国特色”这个概念。是“中国特色”变成了对许多制度的疏漏的一种借口。而且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并没有一个明显的界定,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大部分规范都有法典或者是部门法的规范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个还是有待确认的。
自从“彭宇案”以及后来的“药家鑫案”等诸多案件之后,民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有所下降,所以对法院报告中提及的“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我个人是非常赞同的,如果司法缺乏公信力,那么执法就会增加很大的难度,甚至会无法执法,民众也会对现行的法律丧失信心,造成社会的混乱。“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867件,同比下降1.8 %;审结10515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5%。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同比上升4.4 %,审、执结1147.9万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9%,”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法院报告中对提升队伍素质和审判质量并不是一句口号,地方各级法院的结案率以及受理案件率能够明显体现。但是法院报告中并未列出民告官的胜诉率,这是否能够认为其胜诉率低下?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有所不为,但应该有所为。应当尽量利用程序法的一些设计,确保公正公平。如果“告公安必输,告工商还有点胜诉的可能,民众会丧失对法院、对政府的信心。因此建议强化异地管辖,避免行政干预司法。是司法处于一个实际中立的地位,而不是名义的中立。“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审结涉及“瘦肉精”、“地沟油”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78件,判处罪犯320人;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可是这些只是处罚了主要责任人。没有追及起源头,对这些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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