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设计总结
1. 砌体结构应注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2. 多层砌体结构,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当错层楼盖高差不大于1/4层高且不大于7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当错层楼盖高差不大于1/4层高且不大于700mm,错层交界的墙体,除两侧楼盖处圈梁照常设置外,还应沿墙长每隔不大于2m增设一根墙中构造柱。
3. 在抗震设防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对于剪力墙结构,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不应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抗震设计时,8度及8度以上设防区的高层建筑不宜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必须设置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措施。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p220)
4. 底框(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设计中要特别注意:a.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b. 底框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度可分别按三、二级采用。
5. 托墙梁侧向腰筋不满足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xx 7.5.4(3)条。即: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6. 对小墙垛的强度和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压的计算重视不够。
7. 阳台挑梁有时与墙中的烟道矛盾。
8. 顶层挑梁有时为两层板荷载,不能选用标准层的挑梁。
9. 挑梁外露部分与墙内部分标高不同时应注意梁在折角处的宽度及钢筋的锚固。
10. 构造柱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较大洞口(内纵墙、横墙>=2m,外纵墙>=2.4m)两侧应设构造柱,特别要注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11?20xx第7.3.2.5条)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尚应符合下列要求:a.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b.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规范地7.3.2.5的“接近”是指达到《抗规》第7.1.2条表中限制的层数或差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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