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本文虽然在心灵哲学的视角下研究命题态度的相关问题,但从渊源上来说,对命题态度这一概念的研究来自于语言哲学,因此必须澄清本文的研究与语言哲学视角下的研究究竟有何不同。将命题态度纳入哲学中来,其源头来自于著名的弗雷格疑难,即态度语境下同一性替换问题。对弗雷格及罗素关于此问题解决方法的评析促进了情境语义学(Situation Semantics)的产生。情境语义学注重研究命题态度的关系,即个体对命题的态度,比如“相信”、“期待”等,这些具有意向性的状态能够表达一个个体的态度。该研究将命题态度形式化,即一个逻辑系统如何表示命题态度的关系,以及这个系统是如何构造的。总体来说,语言学或者逻辑学对于命题态度的研究更偏重于形式化,从命题态度的结构入手来探讨有关语义的问题。其结构要素包括命题态度主体( propositional attitude subject )、 命 题 态 度 谓 词 ( propositionalattitude predicate)及命题内容。其中命题内容指的是命题态度谓词指向(direct at)或关于(about)的内容。
第 1 章命题态度的含义
1.1 命题态度与心理意向性
也就是说,患有这种疾病的人虽然能够感知一侧事物,但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即“无意识的心理状态”。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些无意识状态比如惯性。我们会发现,当一个人 10 年不变在同一个地方居住、并且在同一个区域上班,那么每当他上下班时,即使在路上不费力寻找路标甚至走神,他依然能到达期望的地点。或者一个人惯用手写,提起钢笔就会自发地寻找纸张进行书写,那么当有人手持文件等待其签字,惯用手写之人可能在找到钢笔后由于走神而忘掉待签字文件,进而继续翻找纸张。这些无意识的状态是否具有意向性?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论主体有没有对当下状况的意识,他都在心理意向的驱使下完成了某项工作。例如某人顺应心中对家的期待而在不故意的情况下抵达住所,或者能够遵循对书写的渴望而寻找纸张。关于意识与意向性关系的进一步讨论我们将在下一节完成。而这种无意识的意向能否称为命题态度?显然不能。这种无意识的心理意向并没有指向一个命题表达出来的内容,换言之,潜在的心理意向性并非命题态度。
1.2 意识与意向性
与上述分离主义不同,意向性基本论认为,意识与意向性是不可分离的,但是它们的联系体现在,意向性在二者中更为重要、是基本的,意识可以用意向性来解释。表征主义是其中一种代表性理论。表征主义认为,所有心理状态都是意向状态,意向内容可以由心理状态对事物或性质进行表征而得来,换言之,本应理解为由意识得来的内容,其实可以由意向(表征)得来。其解释有赖于德雷斯克的“移位感知” (displaced perception)理论。人的经验有一种透明性,“经验的透明性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例如,当我们注视一棵树,并且将注意力转向自己的视觉经验,我们能发现的性质只是所呈现出来的树的性质。这表明,经验恰如眼镜的镜片一样,可以让我们投过它知觉到外部事物的性质。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经验是透明的。
第 2 章命题态度的归属过程
2.1 自然主义视角下的分析————命题态度如何解释行为
也有例外。比如当这个人害怕火焰,但假设他是一个冷血的人,在看到几百米外的一座房子失火时,由于他同时相信这个火焰不会伤害到自己,那么他将不会感到害怕,也不会如前所述,惊叫甚至避开。还有一种例外是,当一个人拥有两种不同的信念,信念 q 的影响力远大于信念 p 的影响力,那么他会呈现出与我们假设不同的行为倾向,也可能与其他相信 p 的人表现不同。例如,一个人虽然害怕火,但是当他独自迷失在森林中,此时如果不取火,他相信自己将被冻死;或者相信,他手边的猎物如果不用火烤就无法食用,而他将被饿死,那么此时他会抛开对火的害怕而选择生存。当然如果他相信只要点火他就会害怕到死掉,或者相信生肉也可食用、总比面对火好,结果将不相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在一个危险的水边,主体 A 相信靠近水可能会丧失生命,那么他将远离水岸,而同样一个拥有该信念的主体 B,由于他寻求刺激,或者有轻生念头,那么他反而会靠近水岸。如此种种。
2.2 监视机制理论——命题态度的自我归属
在上一章提到的 FP 三种理论中,理论论和模仿论最为流行,但无论是理论论主张的人们对命题态度的归属能力由先天或学习得来,还是模仿论所说的人们虚拟他人视角来理解或预言他人心理状态,都将研究集中在命题态度归属能力的第三人称方面,因此,对第一人称问题进行考虑,MM 理论就成了一个好的选择。此外,对于解释自闭症人群能否理解自身的心理状态,该理论也提供了解答。然而,尽管 MM 理论作为前两种 FP 理论的补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其中不乏值得考虑的问题。例如,该理论的提出者并没能明确解释监视机制在什么情况下完成表达任务,同时,该理论关于信念的上升程式中的问题也没能给予良好的解答。所谓信念的上升程式是指,当人们思考类似“是否相信 p”的问题时,实际上在心中考虑的是“是否 p”,这就将思考一种心理状态转化为思考一个事实。对于这种现象,MM 理论并没给出合理的解释。
结论
关于命题态度归属的过程,我们从两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是研究命题态度在解释行为时的表现,二是研究命题态度的自我归属,即人如何认知命题态度对行为的影响。这个部分的分析主要利用信念这一命题态度。对于命题态度的解释过程,我们除了沿用理论论及模仿论,即利用理论或者模仿他人的视角来进行解释或预测行为以外,还参考了自然主义视角下的分析,在行为维度,我们知道命题态度对行为解释的表现为,同一命题态度引发的行为不唯一,且受所持命题态度的程度及硬度的影响;通过对神经生理维度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命题态度的解释方式是对每一个行动方面的解释而非行动整体;在社会历史维度,命题态度对行为的解释则受社会、历史、语言的影响。命题态度的自我归属则主要参考 MM 理论,即我们通过认知建构中的监视模块来完成自我认知,对于该理论不详尽之处,我们也尝试给出了解决方案。
第二篇: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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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与个人的基本含义及其关系问题是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本文在阐述清楚政治哲学、社会与个人等基本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政治哲学;社会;个人
一、 政治哲学的含义及其发展
?实事求是的说政治哲学在今天也尚未成为一个让大家普遍接受的学科名称,德国哲学家们依然还愿意按照其学术传统使用“法和国家的哲学伦理学”或者“法和国家哲学”的名称。也有许多人认为政治哲学属于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抑或是社会哲学。这些繁杂的现象让我们对政治哲学进行界定产生了较大的困难。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一直秉承欧洲理性主义传统,他曾在其代表作《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指出“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韦伯在其《学术与政治》一书中直接从国家的角度着手分析政治,认为政治的核心体现为权力的分配问题,但是权力却是有其独特指向的。政治先于国家,而且政治的功能要远远比国家的功能和作用更为广泛、全面和深入。
?从本质上来说政治乃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团体内部为了分配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各种行为与制度,这些社会团体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具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统一的规章制度、一定范围的领土。由此可见,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便是人类政治的最为典型的表现。国家范围内政府、政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政治行为及其相应的原则与制度需要一定的观念作指导,这些观念可以有各种来源。于是,政治哲学研究上述政治行为所遵循和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所从出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基础,以及由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的基本结构;研究各种不同的政治哲学学派就此提出的各种判断和观点;政治哲学同时还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方法论。在这里,人们还就什么是社会、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发生争论,这些争论不仅涉及事实,而且也涉及人们为自己的理解所建立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就属于规范问题,因而也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
二、 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的界定及其特征
?任何政治行为都发生于一定的社会之中,任何利益分配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基本前提的。所以理清政治哲学中社会与人的基本概念问题是我们其余的讨论能够深入进行下去的先行条件。
?在政治哲学之中,社会一词具有两个基本意思,一是指人类群体性的存在,各种语言、制度、观念、习俗、结构和历史等等物质和精神都是人类群体性存在。二是指与国家相对而言的人类有组织的群体,也就是除了国家行为、原则和制度以下,其他的都是社会的领域。事实上,国家行为在终极层面上都是强制的,这也是韦伯等学者们所强调的国家以暴力垄断为其根本特征的原因所在。那么,任何相对于国家行为而言没有终极强制性的行为都被称为社会的行为。举例而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国家制度,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行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必须要国家通过行使其税收职能来具体实行的,众所周知,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慈善事业,其资金与物资都来源于人们自愿馈赠的捐款和赞助,并且慈善事业的获益者也是由慈善团体根据其自己的信念与章程来指定的。
?在政治哲学之中,怎么去理解个人直接关涉到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与制度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问题。关键之关键就在于个人是否是构成社会的不可再分的基本单位,换句话说,就是在一个政治性的团体中间,单个的个人是否是最为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种观念影响深远,甚至一直延续到今天,比如一个人出生在农民家庭,便就当然地只有农民户口,却不能选择居民户口。在欧洲亦然,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家庭,贵族和农奴的身份都是世袭罔替的。到了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认识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个人取代家庭成为组成社会的最为基本的单位,权利义务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而是以个人为单位分配的,也就是说个人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人从呱呱坠地开始就拥有了政治权利。职能就一般情况而言,在公民社会里,法律规定的成年的个人应当是享有与所有其他人平等的政治权利的。由此观之,政治哲学中所谓个人便是政治性团体里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最基本的行为主体。
三、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关系
?在政治哲学中,如何理解认识并进而规定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有着诸多分歧与争议的问题。关于社会与个人问题争议的主要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人们在确立社会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时,究竟是以社会还是个人为最基本的出发点的问题。因此,社会常常又被理解为国家或者其他诸如民族、宗教等某一特定的团体。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应该而且必须是社会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规范必须是建立在确保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之基础上,这些权利与自由拥有最优先被考虑的属性,坚决不能以国家的或其他社会性团体的名义来侵犯和践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这种类似于自由主义的观点今天渐趋流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一旦脱离了社会,个人便是一个没有办法规定的抽象的存在物。诸如国家等政治性的团体,其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证这个团体里所有成员的安全、权利和福利。从这个角度出发,所以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必然高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很多情况下,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通常都是通过社会来实现的。除此此外,每一个社会性团体都拥有其共同的价值观与文化,这种共同的价值观与文化相对于其成员而言就就具有天然的优先性。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主义以及现代的社群主义都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只是认为这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是有限制的。
?前文所论述的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除了涉及到态度与立场之外,还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因为关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观点主要不是用来解释现实,而通常是用来设想或规划某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究竟是以社会为基本出发点还是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的选择就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比如,通过为每个人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并且充分地维护这些权利,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是否就因此而能够建立起来?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举美国这样的以自由主义为主要观念的国家为例,基本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得到优先的维护和保障的,但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美国是否就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其次,如果它存在着问题,那么这些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进一步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就可以解决?第三,在遭遇外部的危险时,美国的个人权利的保障还能维持不变吗??
参考文献:
?[1]马德普:政治生活中的应然逻辑——政治哲学的立论基础与方法论初探[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2]王南湜、王新生:从理想性到现实性——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建构之路[J],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01期;
?[3]唐小丁:社会个人与社会经济的双重关系[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