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答辩状怎么写

时间:2023.10.13

  反诉答辩状【1】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某升,男,汉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电话13809xx9324。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

  负责人:黎某某 电话0752-21xx489、216xx25。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

  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

  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

  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

  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20xx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20xx年11月4日。

  到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

  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20xx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

  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某升

  二Oxx年xx月xx日

  反诉状【2】

  反诉人(本诉被告)常建平,男,195*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路308弄73号102室,邮编20012*,电话50***372。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吴和云,男,自称4*岁,汉族,住上海市**路308弄73号202室,邮编20012*,电话1390**168**。

  反诉请求:

  1、请求被反诉人拆除搭建在反诉人天井上的铁尖护栏;

  2、请求被反诉人将噪音轰隆的空调机移出反诉人卧室西山墙;

  3、请求被反诉人将洗衣机排泄污水管口移出反诉人卧室西山墙;

  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反诉人住73号102室,被反诉人住73号202室,双方是楼下、楼上相邻关系,多年来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即使有些小意见反诉人也一直默默理解。

  现在被反诉人起诉请求反诉人拆除天井上的护栏和防盗门,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2009)*民一(民)初字第22**7号,并定于2009年11月1*日开庭。

  由于被反诉人也搭建了铁尖护栏,而且搭建在反诉人护栏之上,有被反诉人和反诉人分别提供照片为证。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被反诉人的请求,那么就需要被反诉人首先拆除其铁尖护栏,否则反诉人则无法进行拆除,因此反诉人不得不提起反诉,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被反诉人的空调安装在反诉人卧室的山墙上(有照片为证),噪声损害反诉人合法权益。

  多年以来,每当冬天或夏天空调轰轰隆隆的声响给反诉人全家带来许多痛苦,反诉人一直隐忍再隐忍。

  但是近年来反诉人肝部几次动了大手术,有出院小结为证,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不得不提前退了休(有退休证为证),需要一个静谧环境养病,对此巨大噪声实在是难以承受,为此请求被反诉人给病人一点慰藉,将噪音轰隆的空调机移出反诉人卧室的山墙。

  三、被反诉人在其家使用洗衣机,但没有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下水管道,而是自行设置泄排污水管口,将碱性很强的污水直接流到并浸泡了反诉人房屋的西山墙,墙皮已部分泛碱,有双方分别提供照片为证。

  如果长此下去,有可能损坏该西山墙,后果难以想象,为此请求被反诉人停止侵害,将洗衣机排泄污水管口移出反诉人的西山墙。

  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给予协调,希望能获得一个相邻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又能促进双方和谐相处,增进相互友谊长存。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附:证据和证据清单。

  具状人:

  20xx年11月*日


第二篇:反诉答辩状怎么写有利


  反诉答辩状怎么写有利?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反诉答辩状范文,欢迎参考!

  反诉答辩状【1】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 电话: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 ,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电话:

  反诉被告:XXX、XXX,反诉与原告X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7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XX月XX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

  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

  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反诉答辩状【2】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某升,男,汉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电话13809xx9324。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

  负责人:黎某某 电话0752-21xx489、216xx25。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

  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

  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

  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

  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2010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2010年11月4日。

  到2010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

  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2010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

  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某升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反诉答辩状【3】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

  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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