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答辩状

时间:2023.10.13

  名誉权侵权答辩状是怎样的,以下的名誉权侵权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

  名誉权侵权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xx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答辩人法律顾问。

名誉权侵权答辩状

  被答辩人(原告):唐xx,男,xxxx年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许家坊乡邓界村10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藏答辩人矿石,有盗矿意图。

  答辩人与福建华星公司签订《珍珠山钼矿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一、三采区承包给福建华星公司开采,华星公项目司负责人王文又将三采区一号硐承包给被答辩人施工。

  答辩人对矿石管理很严格,双方的承包合同就规定,如果因管理不当导致矿石丢失,应向答辩人支付实际损失10倍的违约金,并且答辩人发送给华星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规定》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当班所采矿石必须当班入库,若不入库,发现一次,没收矿石,并按所查矿石价值的10倍处罚。

  华星公司在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责任承包协议》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20xx年4月13日,三采区一号矿硐因故停工,被答辩人搬迁到一采区二号矿硐开采,可是被答辩人在三采区一号矿硐生产中,却故意违反矿石必须当班入库的管理规定,将在三采区一号硐陆续采收的几吨矿石隐藏在矿硐中,意图盗矿。

  4月29日,答辩人保卫部人员发现三采区一号矿硐的风洞有盗矿痕迹,怀疑有人进矿硐偷矿石,遂向被答辩人询问,唐说矿硐内无矿石,答辩人向华星公司王文询问,王文也说被答辩人已回话矿硐内无矿石。

  4月30日,答辩人保卫人员与华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辩人一起到三采区一号矿硐查看情况,当进入矿硐看到矿硐回车道处隐藏有30袋矿石时,被答辩人才承认他隐藏的矿石一共44袋,计3吨多,已丢失了14袋,计700斤,价值2450元。

  二、答辩人针对上述事实,作出的《关于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硐主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的处理意见》,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一)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内容属实,并无夸大、诽谤之意。

  《处理意见》绪言为:“20xx年4月13日,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多天所采矿石44袋,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未将所采矿石44袋及时入库,擅自将矿石堆放在三矿区一号硐由外向内二十多米回车道处内。

  20xx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内的44袋矿石,被人盗走14袋。

  华星公司严重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形成了恶劣影响;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严重违反公司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根据公司与华星公司所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经研究,对唐植华盗矿一事,特作出以下决定:…”。

  可见,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主要内容,是被答辩人违反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导致矿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华)盗走14袋,这与事实是相符的。

  (二)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和绪言中,使用了“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唐植华盗矿一事”,也不构成故意诽谤。

  首先,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中,使用的“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在《处理意见》绪言中,使用的“唐植华盗矿一事”,均是指该起事件的事由,对被答辩人并不构成诽谤。

  其次,因被答辩人故意违反矿石管理规定,隐藏答辩人矿石,有明显的盗矿意图。

  (三)答辩人根据《处理意见》,仅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后,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华星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文在答辩人的会计凭证《华星公司三矿区20xx年5月工程结算审批表》上已签字认可。

  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四)答辩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公司内部处理决定,属公司内部行文,对外只发送给了华星公司在答辩人设立的项目部。

  并未对外散布。

  (五)对于答辩人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四条:关于“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六)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条件,一是构成侵权,二是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

  前述已分析,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更谈不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答辩人在本案中无民事责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谢领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案例【2】

  答辩人:吴X星,男,汉族,197xx年05月 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xx050xxxxx。

  答辩人就原告刘x诉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理由如下:

  1、答辩人尚未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涉嫌的违法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7月6日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没有事实根据。

  客观事实是,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

  2、答辩人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

  3、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与答辩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答辩人于20xx年7月6日实名向刘x本人及杨xx寄发《举报》,目的是为了请杨xx协调刘x与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涉案项目工程合作纠纷,且在举报中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的捏造之词,更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反,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有利于涉案工程发包方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发现查处不法行为,原告诉状所称“发包方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找我谈话,对我进行训诫,让我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员对工程款项进行审计,并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

  ”就是对答辩人举报事实属实的自认。

  至于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否存在?答辩人认为,即使存在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为状告答辩人侵权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诉称的承包与分包合同关系。

  事实是,原告挂靠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xx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及作业团队,故经朋友介绍与答辩人合作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一组证据)

  2、项目经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辩人高管人员黄x福。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二组证据)

  3、答辩人与原告是合作投资关系,答辩人在项目部负责工作时间并非原告诉称的“仅三个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计6个余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三组证据)

  4、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该公司因无实际经营场地未实际经营,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依照公司法规定,没有经营场地是无法注册设立公司的,另据答辩人于201x年2月13日向登记主管机关五大连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登记机关出具的《电脑咨询单》显示:

  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设立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状态标志为“营业”,并非原告诉称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有从事经营活动。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

  5、原告诉称“因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对我怀恨在心采取诬告陷害的方法毁坏我的名誉。”。

  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事情的真相,恰恰与原告所说的相反,在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前期基础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续丰厚的回报竟然起私心,挑拨答辩人带去的高管人员时任项目经理的黄x福,意图收买其跟原告合作排挤答辩人,目的是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涉案项目工程的投资回报。

  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后答辩人为了解决纠纷,曾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师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协商处理纠纷,但后又几次变卦。

  在此情形下,为了促成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答辩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业潜规则向刘x和杨xx两人发出《举报》进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济措施,收到举报后原告也主动来电要求协商处理纠纷,称合作工程没有完工结算,要答辩人不要向政府机关举报,同意先预付10万元让答辩人去xx拿钱,因答辩人估计合作项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数百万元以上,故没有接受原告的处理方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五组证据)

  三、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1、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

  2、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财力,却被不讲诚信的原告蛮横排挤,遭受重大损失。

  答辩人为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将合作期间掌握了解(答辩人时任项目总经理并监管财务)的原告涉嫌违法行为写成举报,直接寄发给原告和杨xx本人,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处理合股纠纷,并没有恶意。


第二篇:人身侵权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你知道怎么写人身侵权答辩状吗?以下是关于人身侵权答辩状,欢迎阅读!

  人身侵权答辩状【1】

  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

  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人身侵权答辩状

  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

  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经营者的过错。

  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

  二、 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只有消费者才能成为权利人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并未证明其在被告的酒店消费,没有与酒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

  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是没有主体资格的。

  三、 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发生在被告的酒店之内?

  原告即使证明了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之后,仍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发生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只有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发生的损害事实才有可能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经营场所有关系。

  四、 被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证明其在被告酒店消费并在酒店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诉称被告酒店内有油渍,所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

  五、 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张某、余某造成的,同时原告有过错。

  被告张某、余某在被告宋某的酒店举行婚礼,酒店为两位新人准备好一切设施后,婚礼如期举行,但在婚礼举行过程中,由于传统风俗的恶习,

  有多名婚礼参加人向两位新人投掷鸡蛋,导致现场一片狼藉,到处都是湿滑的鸡蛋。

  婚礼现场一片混乱,在被告宋某酒店工作人员的制止下,两位新人的亲友还是将被告的酒店的卫生破坏,被告为清理酒店的地面的鸡蛋液体而付出巨大劳动。

  如果原告证明在被告酒店发生摔倒事件,那正是由于两位新人事前安排的这一婚礼的传统进行程序所导致。

  所以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那么侵权人是被告张某、余某,被告宋某作为经营者如果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案件的纠纷事实应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余某之间侵权纠纷。

  同时,如果原告确实在婚礼现场摔伤,作为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年腰椎疾病,在婚礼现场发生混乱的情况下,不安坐的远处座位上,却挤到婚礼现场的中心,有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六、 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无论谁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都应该划分清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其摔伤导致脑积水发生,并且主要医疗费用等赔偿建立在对脑积水的治疗上,这首先应该证明摔伤与脑积水之间的关系,而原告证据材料中并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宋某的酒店在原告受伤一事中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范本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答辩人系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从事货运经营活动。

  ××年×月×日,被答辩人驾驶答辩人所有的牌照为××的××牌汽车,在回家途中行至××时与他人××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答辩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只有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辩人回家途中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被答辩人受伤后,由于其经济困难,为了不延误治疗,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先垫付了部分住院费,但仅凭这点并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其的损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被答辩人和××分担。

  综上,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 ___份。

  人身侵权答辩状【2】

  答辩人:张**,男,199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答辩人:张**,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被答辩人:樊*,男,197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县**镇小街子151号附3号。

更多相关推荐: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

民事二审答辩状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答辩人:王小民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卢强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

上 诉 答 辩 状(交通事故)1

上诉答辩状答辩人(被上诉人):******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三点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原审法院认定…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答辩人(本诉原告):黎仕武,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社区。电话:131xxxxxxxx1,189xxxxxxxx。被答辩人…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兴厂长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

民事答辩状范文20xx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

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民事答辩状一民事答辩状说明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

行二、行政上诉状、行政答辩状、再审申诉书-决战到底

行政上诉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上诉人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份行政上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答辩人19xx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联系电话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变更抚养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答辩如下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

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发布日期20xx0914文章来源互联网在律师在线咨询中了解到不同意离婚的民事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离婚之民事起诉状所作应紧紧围绕民事起诉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与理由谈出其不成立的...

答辩状(4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