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应该怎么写?欠款答辩状属于民事答辩状,如果大家要了解答辩状的书写方法,可以参考这份: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本诉)[1]
答辩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东路。
联系电话:0871-xxx
被答辩人: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昆明市呈x区xx号。
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因云南xxx限公司诉云南道义建筑工xx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xxx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从本案的事实看,云xx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为云xx程有限公司六处,而非云南xx程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云南xxxxx工程有限公司六处只是云南道xxx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并不能代表公司签订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且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未得到公司的追认,因而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合同签订人即云南道xx有限公司六处及其负责人承担,而不应由云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本案被告诉讼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二、xxx有限公司六处欠货款为671840元,而非722540元。
从双方认可的已签字盖章的五期对帐单看,截止2012年12月31日,云南道xx程有限公司六处累计欠款671840元。
至于双方未对单的50700元,由于未经双方对单结算认可,无法查清供货实事,且被告当庭否认,显然不能作为判决云南xx工程有限公司六处欠款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和云南xx程有限公司六处双方互有违约,且原告的违约给云南xxx程有限公司六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
2012年8月18日,原告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带着原告提前印制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与云南xxx有限公司六处的法人委托代表郑碧奎签订合同,合同所有条款郑碧奎未作任何修改,其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数额显然过高,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出对原告不利之解释。
2、原告未及时提供付款条件,且云南道义建筑有限公司六处也找不到付款对象,原告显属违约。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签订后,云南筑xx限公司向云南道义建筑有限公司六处供给混凝土,云南道xx有限公司六处向谭兴华个人付款,谭兴华再把款给原告。
2012年10月,谭兴华辞职离开云xx凝土公司,原告没有通知云南xx建筑有限公司六处,2013年1月份底谭兴华未合同约定去云南xx建筑有限公司六处对单,致云南道xx公司六处找不着付款对象。
且《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7.3.3条约定:未经乙方(即原告)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混凝土款,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即云南xxx限公司六处)承担。
因此,云南道xxx司六处在上述法律情形下暂停付款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也是合理法律自助行为。
3、原告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显属严重违约,应依法赔偿损失。
合同履行中,原告提供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云南道xxx限公司六处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监理方多次提出整改要求,造成原告经济和信誉损失(详见反诉状),因此原告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原告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所以其要求违约金赔偿是无理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云南xxx有限公司
20xx年5月7日
工程款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X,男,19XX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建住宅2号楼301室。
被答辩人: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
答辩人就与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没有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一致这样的低级错误,认定答辩人承建的铁路通讯楼工程为死包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建的铁路通讯楼B单元工程,虽然是以二建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工程属于死包工程,盈亏均由答辩人负责,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
对这一事实答辩人有两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
第一,1995年9月18日江容庆集团与二建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各承包集团对承包工程全过程负责,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访,维修都由工程集团负责,所拖欠的工程款项由承包集团负责回收。
”第7条第2项又约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团负责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承包集团解体后,公司概不负责债权债务问题,一切由承包经理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弄虚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经理责任。
”上述约定说明该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项应由承包集团所有,二建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
第二,2005年,二建公司有人以答辩人侵占B楼工程款为由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江荣庆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B楼工程款143.4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此款究竟是属于二建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答辩人所有。
如果属于二建公司所有,答辩人就构成侵占罪。
此案经细河区法院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B楼属于答辩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属于单位财产,答辩人不构成侵占罪,判决答辩人无罪。
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没有根据,江荣庆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铁路通讯楼的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而且,被答辩人不应忽略一个事实,就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辩人跟答辩人签订的,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应该不懂得建筑资质对合同主体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辩人认为江荣庆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还明知故犯,与其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辩人认为,一方面被答辩人对锦州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答辩人而言,这是被答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或者是对答辩人的一种授权,答辩人当然享有对铁路通讯楼的承建权利,而且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性质为死包,盈亏均由答辩人自己承担,工程款(实际应为赔偿款)当然也应由答辩人享有。
至于答辩人所用的收据和公章真实性的问题,实质并不影响工程款的权属,同时锦州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收据和公章的真实性也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答辩人没有不当之处。
三、如果法院判决143.4万元的权利人属于被答辩人,将会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不一致的奇怪现象,更严重的是,将会导致用民事判决否定生效的刑事判决,用民事判决间接宣告答辩人有罪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旷日持久的无理缠讼。
答辩人:XXX
20XX年8月28日
公司欠款纠纷民事上诉答辩状【3】
答辩人:扬州彪龙彩钢装饰构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总经理。
答辩人因上诉人南京三丰玻璃有限公司不服邗江区人民法院(2005)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邗江区人民法院(2005)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9月18日签定的《塑钢门窗加工合同》不属于主合同,其与钢化玻璃门合同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上诉人将钢化玻璃门合同混淆为前一个的从合同是错误的。
法院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不是一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在实际当中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放弃或者说变更了合同,既然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怎么会保护上诉人的无中生有的权利,也不能凭上诉人的无中生有猜测来认定合同是否履行,上诉人认为塑钢门窗加工已验收,作为上诉人应当拿出常规现场交接及共同签单认可的手续。
按规定,上诉人主张已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应当先由上诉人负举证责任,同样也不能靠鉴定结果来认定是上诉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因该产品属于通用产品,不是上诉人独家能够加工承揽的唯一生产单位。
2、对玻璃钢门不是从合同,是独立的玻璃钢门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上诉人给付玻璃钢门的款是现金,而且全部付清了,但上诉人发票未给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开票给被上诉人,否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希望二审法院给予重视。
既然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的合同义务,那上诉人交付的款不存在属于塑钢门窗20000元中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举证塑钢门窗合同已经履行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履行扬州汉梦工地厂房塑钢门窗加工安装义务是正确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举证规则。
3、工程图纸及上诉人的自己搞的草图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塑钢门窗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根本没有达到举证的目的,同样(2004)苏民经字107号判决书同样与本案无关,如果上诉人认为天宁公司知情应当向其调查取证。
上诉人从来没有依什么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折低,全是胡编虚构的事实,
4、一审法院庭审当天上诉人提交了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书”而且所谓证人全是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可信度很低,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规则的若干规定,因此在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被上诉人不予质证。
5、另外上诉人还欠上诉人工程款500000万元未支付,被上诉人同样也要求其给付的义务,具体见2003年1月19日的彩钢构造工程合同。
二、综合上述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状所述认为事实和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逻辑推理,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规则正确,请求中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第二篇:欠款纠纷答辩状
欠款纠纷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大家了解过答辩状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欠款纠纷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转让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也同意从**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债权债务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债务,是因为***旅行社从原告那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被告本没有向***旅行社履行债务的责任,正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债权转让的原因,而散失了对被告剩下的所有债权的主张权。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答辩人:**
2014年6月 16 日
买卖合同欠款答辩状【2】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市××镇××沙角头工业区,负责人:王××,电话:××××
因原告钟××诉答辩人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是伪造的,答辩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 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来看,卖方向买方送货,应该是每天一张或者多张送货单,买方收到货后,再在送货单上对货物进行签收确认,不可能会出现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的情况。
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货单,都是多天送货情况出现在一张单上面,而且答辩人方的收货人确认收货,签名都是一签到底,而不是按天数签收的,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显然是伪造的。
二、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答辩人公司并没有名字中带有“渝”字的员工
所有的送货单上“收签人签章”处的签名都是一个“渝”字,而答辩人公司从来都没有过名字中带有一个“渝”字的员工。
而且,收货人的所有签名都是一签到底,笔锋和字迹都是连贯的,显然是在同
一时间写的,而这显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习惯。
可见,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
三、送货单上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
所有的送货单上都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这再次证明送货单是伪造的。
此外,由于无法确定准确的送货日期,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送货单上没有标明大写的货款金额
每一张送货单上都没有大写的合计货款金额,只有小写的货款金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答辩人送货,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写上(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买卖合同欠款答辩状)大写的货款金额,以防止双方对货款数额发生争议,而且,原告以往给答辩人送货的送货单上都标注有货款的大写金额,这完全可以证明送货单是伪造出来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以往原被告双方交易的送货单完全不同 原告与答辩人曾经有过交易,原告将送货内容写在收据上,写清楚货款金额,标明大写货款金额,再经答辩人公司曾守源签名确认,然后拿着收据向答辩人要求支付货款。
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真实的送货单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是不真实的。
六、原告妻子刘××一直在答辩人公司担任出纳和会计并掌管公司公章,原告具有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原告妻子刘××在答辩人公司工作多年,担任会计和出纳职务,
并掌管公司的公章,这使得原告完全具备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而且,刘××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即向答辩人公司辞职,答辩人多次打电话给她,要她过来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她也一直不敢过来办理,由此可见她虚怯的心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钟××提交的送货单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刘××伪造的,是不真实的送货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还答辩人以公道。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年××月××日
证 据 说 明(一)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 辩 状
答辩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
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 *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07年1月19日’和‘2007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
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08年4月—2008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
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09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 *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 *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09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
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09年12月7日答辩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答辩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
答辩人非常惊讶,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辩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辩人起诉的。
答辩人的负责人* *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辩人家里问明情况,但是被答辩人避而不见。
假设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答辩人为什么不敢面对答辩人?为什么不向答辩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
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09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 *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02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
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02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
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
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
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