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X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的报告
XXX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88号文有关规定,我司于XXX年发生资产损失 XXX元,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申请在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我司在20xx年x月、20xx年x月对资产进行清查,发现有无心磨床(2台);CNC研磨机、无心研磨机、螺纹研磨机、键槽机、插床、切削角测定器(各1台)已超期使用,经技术审查,以上机器设备无法修理,已不能使用。经管理部门及董事会批复后,上述机器做报废出售处理。上述机器原值合计为XX元,累计折旧合计为XX元,净值合计为XXX元,出售价格合计为XX元,净损失金额合计为XXX元。20xx年x月,XX部门发现2组发电机有运转不良情况,经管理部门及董事会批复后,对运转不良的2组发电机予以出售。2组XXX发电机原价为 XXX元 ,累计折旧为XXX元,净值为XXX元,出售价格为XXX元,净损失金额为 XXX元。固定资产的报废总损失为XXX元,约占XX年末机器类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的0.467%。
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我司在20xx年x月资产年终盘点时,发现一批资产部件(见附件1),如水泵、油泵等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大部分只有2~3年使用寿命,但在购进时就已列作固定资产,另在更换新部件时,设备使用部门未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做相应的变更,导致现有部分水泵、油泵在盘点时查不到实物。该部分资产经管理部门及董事会批复同意后,作报废处理。该批资产原价合计为XXX元,累计折旧为XXX元,净损失额为XXX元。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XXX元,约占20xx年末机器类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的0.28%。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xx年x月31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照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办理减半征收。我单位出售2组发电机时需缴纳增值税XXX元,已向国税管理部门办理减半征收,同时将不得减免的XXX元记入该资产的净损失。
现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并申明如下:
我司本次申请在20xx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XXX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关责任。
XXXXXXXX公司 X年X月X日
第二篇: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说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XX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鉴证。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我们实施了账户审查和相关资料核对等必要的鉴证程序,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贵公司XXXX年度申请资产损失核销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确认,报损资产数量、金额与账面数据一致无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应预留可收回金额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货损失
贵公司XXXX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存货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 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XXXX年申请报废的存货损失金额为X,XXX,XXX.XX元。其中:不含税成本X,XXX,XXX.XX元,进项税转出XXX,XXX.XX元。存货损失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存货损失金额=不含税成本+进项税转出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元)
2、贵单位XXXX年申请报废的存货共计项,报废的主要原因是油品属易蒸发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存放、倒灌、卸车、零售等多个环节不可避免会形成损耗。油罐数量多,油站分布广,计量方法有限、危险性大等因素,一直未能盘点,在转让给中石化的资产交接中,才真正进行了清库(罐),历年损耗有了准确的数量。 报废的存货资产油品属易蒸发品,经营过程中,油品在存放、倒灌、零售、卸车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损耗,包括清罐损耗、脱水技术损耗以及日常泄露损耗等。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存货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XX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
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存货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XXXX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货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提供的存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存货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存货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
贵公司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共**类,分别为***类。报废资产原值合计金额为元,已计提折旧金额元,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元,账面净值金额元,企业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XXXX年度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为X,XXX,XXX.XX元,累计折旧为XXX,XXX.XX元,预计残值为XXX,XXX.XX元,申请税前扣除的净损失为X,XXX,XXX.XX元。资产损失净额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损失净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残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元)
2、贵单位XXXX年申请税前扣除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共计XX小项。拆除报废的主要原因是该生产线已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工艺复杂、落后且安全隐患大,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
(二)调整金额说明
3、预留残值调整说明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XX号)文件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4、减值准备调整说明
贵公司在以前年度对上述部分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并按计提减值后的资产账面净值计提折旧,且减值准备金额在计提当年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金额**元应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调整金额合计为元-元 =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XXXX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元,经审核,调整金额**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 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三、在建工程损失
贵公司XXXX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在建工程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 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在建工程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贵公司在建工程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XXXX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在建工程报废损失元,预留残
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在建工程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四、工程物资损失
贵公司XXXX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工程物资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工程物资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XXXX]XX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工程物资预计残值率为%,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XXXX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程物资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工程物资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工程物资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中关于工程物资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五、呆(坏)账损失
贵单位XXXX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呆账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呆账资产损失金额及核销原因
(二)调整金额说明
1、抵债资产预留残值调整说明
贵单位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抵债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XX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单位抵债资产预计残值率为%,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2、减值准备调整说明
贵单位在以前年度对上述呆账损失资产计提了呆账准备金,并按计提呆账准备后的资产账面净值进行核算,且呆账准备金额在计提当年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额**元应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调整金额合计为元-元=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XXXX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元,调整金额**元,可于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单位提供的呆账损失情况说明、呆账损失行业鉴定表、结转呆账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XXXX年第XX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中关于呆账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