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4410000
一、甲方委托乙方从甲方上述缴税(费)专用帐户、帐号中,根据甲方申报的税(费)款信息和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应征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其它涉税款项,划缴甲方应缴税(费)款至相应级次人民银行国库。
二、甲方委托乙方从甲方上述缴税(费)专用帐户、帐号中,根据甲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款信息和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应征社会保险费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其它涉费款项,划缴甲方应缴社会保险费款至税务机关指定的社保费专用账户。
三、缴税(费)专用帐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四、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专用帐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甲方缴税(费)专用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应征的税(费)款不能依期足额入库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乙方保证每次在甲方指定账户划缴税(费)的操作是根据丙方发出的划缴税(费)指令所动作。在划缴税(费)过程中有如下列情况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一)若乙方在没有收到丙方的划缴税(费)指令的情况下,对甲方指定账户或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申请处理。
(二)若乙方能依据丙方发出的划缴税(费)指令进行操作,但因指令错误,导致误划缴税(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依法向丙方申请处理。
六、甲方委托划缴社保费且缴税(费)专用帐户为“个人结算账户”的,乙方应在划缴社保费成功后在甲方的存折“摘要栏”打印(或补登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证明该笔款项是划缴甲方缴纳的社保费。甲方在换领或补领新存折时,乙方应提供该存折的历史记录清单,并加盖银行公章,以此清单作为甲方有效地缴款凭证。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须将甲、丙方都已盖章的本协议书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 乙方: 丙方:
(纳税人或缴费人公章或签名) (银行公章) (税务机关公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签订时间: 2014 年9 月 5 日
备注:
一、甲方需提供: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单位纳税人或缴费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个人纳税人或缴费人:账号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送银行核对进行办理划缴税(费)事宜。
二、仅委托划缴社保费的,可不填写税务登记号。
第一联(白):银行 第二联(红):税务机关 第三联(黄):纳税人(缴费人)
取消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委托乙方划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原因,取消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终止与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原协议书编号为: 。
二、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纳税人或缴费人公章或签名) (银行公章) (税务机关公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联(白):银行 第二联(红):税务机关 第三联(黄):纳税人(缴费人)
第二篇:电子缴费协议
电子缴税(费)协议书
编号:
甲方(纳税人或客户):
乙方(税务局): 税务机关代码:
丙方(银行): 行号:
该银行的清算银行代码: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准确、及时入库,提高三方工作效率,甲、乙、丙三方就电子缴税(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选择使用电子缴税(费)方式。甲方在丙方设立账户,并同意丙方按规定从该账户划转税款,该账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提前到乙方办理终止原协议、签订新协议手续。
甲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字号开立对公账户授权丙方根据乙方扣款信息和指令扣款,也可以经营者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授权丙方根据乙方扣款信息和指令扣款。无论以何名义开立授权扣款账户,经营者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后即表示认可。
甲方应于缴纳税(费)款时,保证在缴税(费)账户中存足不低于应纳税(费)款额的可用金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为甲方使用电子缴税(费)方式提供免费咨询,并对有关操作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甲方在乙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代码:
甲方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计算机代码:
二、甲方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从甲方缴税(费)账户主动划扣税(费)款;划扣前,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且无需甲方提示付款凭证和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也不需验证账户支付密码。
缴税(费)账户名:
缴税(费)账号:
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账户所有人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从该账户主动划扣甲方税(费)款;划扣前,丙方无需征得账户所有人同意,且无需账户所有人提示付款凭证和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也不需验证账户支付密码。
账户所有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年 月 日
三、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在缴税(费)账户可用余额不小于申报税款额前提下,从缴税(费)账户即时足额划转相应金额税(费)款。丙方不得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乙、丙双方应密切协作,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做好电子缴税(费)方式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各自网络与通信系统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四、甲、乙、丙、账户所有人四方应共同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互相签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账户所有人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文件送达乙、丙方之前,本协议始终有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 方:(预留银行印鉴)
使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通过银行以电子方式缴纳税(费)款前,与银行、税务机关签订协议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编号:由征管应用系统根据规则自动生成的15位文书号码。
(2)该银行的清算银行代码:国库清算税款时需使用此代码。
(3)甲方在乙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代码:征管应用系统中给每个纳税人赋予的、全省唯一的、20位编码。
(4)缴税(费)账户名:纳税人提供的、用于缴税(费)的账户名。
(5)缴税(费)账号:纳税人提供的、用于缴税(费)的银行账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3份,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各存1份。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本协议一式4份,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账户所有人各存1份。
SB75
终止电子缴税(费)协议申请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终止电子缴税(费)协议时使用。
3.填表说明:
原《电子缴税(费)协议书》内容:根据原协议书内容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3份,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各存1份。其中银行留存的申请表由纳税人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