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条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有关法律, 乌克兰 外资企业在中国 陕西 省 西安 市 临潼 区(县)__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外文名称为:Shaanxi LinHua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1.3. 外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
中国 陕西 省 西安市 市 临潼 (区)
1.4. 投资者名称、住所为:
名称: 乌克兰蘇希基金 。
住所: 香港 .
1.5. 外资企业 喻建林 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条 宗旨、经营范围
2.1. 外资企业的宗旨为:使用 EVOH 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达到 先进 水平,并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外资企业根据自已的特点写)
a、 2.2.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工业、食品及医药、化妆品包装;复合树脂、聚丙烯及聚丙烯透明片材包装材料的生
产及销售;塑料容器的包装、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业务(国家限定
和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书在1.2. 外资企业中文名称为: 陕西林桦包装科技
有效期内经营)
2.3. 外资企业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2015 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 40% , 在国内销售百分之 60% 。 2016 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 40% , 在国内销售百分之 60% 。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注: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1.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66亿 元(人民币)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亿 元(人民币)
3.2. 投资者以下列方式投资:
现金 66亿 元
3.3. 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期限为:15年
3.4.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5. 外资企业应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账户。若外资企业为了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或成立服务中心,决定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时,外资企业应事先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董事会
4.1. 外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也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4.2. 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周转、收支预算、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配及贷款事宜等; 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决定外资企业扩大再生产、停产、提前终止或与另一个经
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通过外资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审查与外资企业有关的任何重要诉讼或仲裁事宜; 负责外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讨论及确定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任何重要事宜。
4.3. 董事会由 17 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16名。董事任期为 4 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4. 投资者在委派新的董事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4.5.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外资企业所在地举行。
4.6.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4.7.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如果一方或数方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7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外资企业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 12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4.8. 前条述之敦促通知应致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致少45日内被通知人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外资企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具体承担界限由外资企业定)
4.9. 不在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外资企业领取薪金。
(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投资方另有规定的可在此章中写明.)
4.10.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董事授权代理出席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 。该记录由外资企业存档。
4.11.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外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与转让; 外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外资企业的股权;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外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抵押外资企业资产; 调整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
(注:外资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4.12.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注:外资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
5.1. 外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根据该企业的具体情况。)
5.2. 外资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三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首届总经理由 甲 方推荐,副总经理由 甲乙双方推荐。(或由社会公开招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外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3.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5.4. 外资企业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受总经理委托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5.5.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组织实施外资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主持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生产规划、年度生产经营报告、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并提供董事会审议批准; 拟订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罢臵方案; 拟订外资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制定外资企业的具体规章;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5.6. 外资企业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领导。
5.7.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与本外资企业进行商业竟争。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外资企业所有。(根据情节轻重由董
事会给予处理。
5.8.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条 利润分配
6.1. 外资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6.2. 外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投资者一:51%;
投资者二: 49%;
6.3. 外资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投资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6.4. 外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条 财务会计
7.1. 外资企业的财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财务规定办理。
7.2. 外资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7.3. 外资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7.4. 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价计算。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办理。
7.5. 外资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外汇结算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7.6. 外资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7.7. 外资企业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外资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外资企业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外资企业负债情况;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数量、增加、转让等情况。
7.8. 外资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7.9. 外资企业各方有权自费聘审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簿。
7.10. 外资企业投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八条 职 工
8.1. 外资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8.2. 外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外资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签订劳动合同。
8.3.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犯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8.4.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8.5.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条 工会组织
9.1. 外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9.2.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
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外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9.3. 外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和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9.4. 外资企业工会负责人,经董事会邀请参加有关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9.5. 外资企业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意见和争议。
9.6. 外资企业每月按外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外资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条 期限、终止、清算
10.1.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为 15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10.2. 外资企业若要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0.3. 外资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10.4. 外资企业提前终止的情形为:
A、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B、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独资公司
C、破产;
D、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E、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10.5.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提出请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10.6.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外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10.7.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外资企业起诉或应诉。 10.8.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10.9. 清算委员会对外资企业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投资各方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10.10. 清算结束后,外资企业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
11.1. 外资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职工守则; 劳动工资制度;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职工福利制度; 财务制度; 外资企业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附 则
12.1.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12.2.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12.3.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
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12.4. 本章程于二零一一年 十月,由投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陕西签字。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篇: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于 年 月 日申请在中国湖北省十堰市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 LTD。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第三条 外方投资者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电话: ,传真: ,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 ,职务:董事长,国籍: 。
(注:1、若有多个投资者,依次称甲、乙、丙、丁??????方;2、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公民的,要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生产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
。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第八条 公司的生产规模为:
。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者以实物出资折 万美元,现汇 万美元。
(注: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要求;2、外方不得以人民币直接出资,除非能证明是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合法税后利润;3、如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的话,而外方出资不便确定外币币种和金额时,则在外方出资额后必须注明“以相当于 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出资,按缴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汇率折算”;4、必须是国家许可的可兑换外币。)
第十一条 外方投资者的出资分 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注:出资要符合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即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51—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资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二条 外方投资者缴付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由外方投资者委派。其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投资计划和方向;
2、批准重要年度计划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
3、批准年度财务报表、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等;
4、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
5、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6、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7、决定公司的停产、终止、分立、合并;
8、决定公司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
9、修改公司的章程;
10、制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11、决定公司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12、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奖励及福利计划;
13、决定其它应由其裁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应依照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法定代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行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臵为:
。并可由法定代表根据具体情况和总经理的建议设立和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任期 年,由法定代表聘请。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公司法定代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公司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由法定代表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程师负责公司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工作。
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可随时解聘,并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公司帐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4、国家规定应记载的财务情况;
5、公司认为应记载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时应加注中文),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外方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公司的帐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年度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 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税务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
公司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汇出,应当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七章 职工与工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雇佣职工,企业和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订明职工的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需要。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权依法对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法定代表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法提供劳动保护,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缴纳各项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积极支持公司工会活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并拨付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外方投资者如需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被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二条 公司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
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由公司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费用从公司尚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清算结束之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清算结束后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各项商业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签字并报十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