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合同协议书
业务委托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相关业务之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作目的
甲方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召开下列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并委托乙方实施活动相关之第二条规定的业务,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会议概况】
会议名称:
会议期间: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二、委托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下列业务中的第(1)、(5)、(6)项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1)负责会议场地的租赁;
(2)负责会议场地的总体创意策划、设计等;
(3)负责会议用品的设计、制作、运输、保管;
(4)负责安排会议现场主持、发言等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组织维护活动整体进程以及秩序;
(5)负责会议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或票务安排;
(6)负责协助甲方协调各环节细化工作;
2、本业务的日程安排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活动方案。如甲方要求变更或者双方协商后变更本业务的具体安排的,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的活动方案为准。
三、业务履行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另行告知的各种标准、规格建议和要求指示,遵循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履行本业务。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需求,履行活动前准备工作、会议中配合工作、活动后收尾工作。
四、委托费用及支付
1、本合同项下的计划内委托费用为,大写:(小写:元),含税。该委托费用已包括服务费等乙方履行本业务所需的计划内全部税费,超出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2、甲方需于会议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内委托费用的60%支付给乙方作为首付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计划内委托费用的40%及计划外增加费用作为余款,将在会议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全部委托业务后,将费用明细、费用支出相关的发票等甲方要求提供的请款资料提供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尾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户名称: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营业部
帐 号:020 000 340 900 659 2076
3、甲乙双方应各自缴纳依法应缴纳的税金。
五、资质保证等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已依法办理实施本业务所需的公司内外之审批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证照,其实施本业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着作权、肖像权),不从事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甲方形象和名誉的行为。
2、本合同的签订,并未赋予乙方代表代理甲方的任何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视为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不得以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自居。
六、保险
1、乙方承接本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所投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投保险种为“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最高保额壹拾万元,急性医疗免赔额100元;由于不可抗力,且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本保险生效时间为20##年 月 日,终止时间为20##年 月 日;投保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及出生日期方可投保成功,如无法提供,则视为拟投保人自行放弃投保权利,产生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视为与乙方无关。
2、甲方有责任在会议期间,协助乙方做好参会人员人身及财产等方面安全提示、保障工作。
七、服务人员管理
1、为了完成本业务,乙方雇佣的具体从事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的人员,本合同中称为“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得视为甲方雇员,有关服务人员的招聘或管理等劳动、劳务纠纷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进行本合同业务时应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就服务的开展与甲方进行联络,并管理指挥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如无紧急情况,甲方通过该项目负责人与乙方联络及提出对服务的相关要求。
3、乙方应当严格管理服务人员,使其遵守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规定,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规章管理制度、活动现场相关管理制度等。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且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2天内仍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甲方或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另一方可以不经任何催告即可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合同,被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2)被申请破产,受到政府机关的营业执照吊销、营业停止等处分时;
(3)财产状况恶化,或有相当的理由被视为有可能恶化时;
(4)由于不可抗力而被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
3、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者发生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情形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下列不可抗力情况不能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可免除相应的责任,具体
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结束之日起5天内提供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甲方已经支付费用的,乙方应当退还还未完成部分的相应费用;甲方没有支付费用的,原则上无需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5天内仍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可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发生变更。
(2)自然灾害、流行性传染疾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3)罢工、动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活动方案
附件2:计划内费用明细
十二、未尽事宜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附件1:活动方案
附件2:计划内费用明细
(签署页)
本合同在北京签署,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会议采购合同样板
设备购销及技术服务合同
合 同 号:HT-SINONET-20101207-01
甲方(需方):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供方):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因甲方承包的 工程涉及向乙方采购设备等有关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总则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合同内容: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对本合同设备清单所界定的设备进行供应及系统工程设计指导、技术服务、安装指导、系统调试指导、保修维修及人员培训指导等。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整(RMB ),该总价均已包含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以及系统工程设计指导、技术服务、安装指导、系统调试指导、保修维修、人员培训指导等一切税费。
第三条、交货期限及交货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货物的交货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或是甲方提前 天通知乙方备货,由乙方负责运输到 ,货交甲方指定收货人 ,其联系方式为 。
特别提示:当乙方实际发货超出本合同清单约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品名、数量、价格等)时,需将实际发货清单提前以函件、传真、电邮等书面方式传至甲方公司总部进行确认始得发货。否则甲方对超范围的货品不予承认并不予支付对应货款;甲方并未授权上述指定收货人或第三人具备接收超越本合同清单范围之外货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付款条件
4.1 合同付款以人民币支付,采用电汇方式。所有付款均以本合同工程发包方如期支付对应工程设备款项,且到达甲方帐户为前提,发票为国家正规发票,票到付款。
4.2 甲方在收到所有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RMB: )。
4.4 交货前两周内,乙方提供全套的下述 洁净单据给甲方:
1)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编号、项目名称、设备品牌、型号、数量、重量及相应的发票编号(厂家盖章);
2)由设备原制造厂商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原件一式两份,注明所有设备的原产地编号(厂家盖章);
3)由设备原制造厂商提供设备数量、设备编号及质量保证书原件一式两份(厂家盖章)。
4) 中国海关报验关单文件复印件二份(厂家盖章)、设备商检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厂家盖章);
5)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二份(厂家盖章),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CE、UL、ETL、EMC、EIC、ISO等)各两份(厂家盖章);
6)分销商认证证书复印件二份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7)产品3C认证证书复印件二份(厂家盖章)。
8) 其他:
4.5 乙方将设备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本合同工程业主一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详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进行验收:
1)若设备的品牌、品质、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等与本合同要求不符,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或全部设备拒收,并不予付款。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部分或全部设备退回,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如乙方超过规定的交货期7天,仍不按合同要求交齐设备,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有关乙方违约的条款处理。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及时对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按照本合同所要求的设备的品牌、品质、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清点和书面确认。
2)甲方有责任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时付款(详见第四条)。
5.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货,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系统工程设计指导、技术服务、指导甲方进行设备安装,在本合同业主及甲方共同确定的本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所规定的时间内全面配合的完成本系统调试、开通、人员培训及保修。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时做到:①派有丰富的工程实施经验的专业的技术人员,专人服务。②随叫随到,优质服务。
第六条、技术服务
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好如下技术服务工作:
6.1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乙方将根据本工程的要求并提供详细的系统控制接线原理图。
6.2安装期间,乙方协助解决安装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若有需要将派出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指导。
6.3系统开通后,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工程竣工设备报验材料。
第七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7.1 本合同附件一所载明的设备清单中,凡“厂家”标明品牌的商品均为该品牌原装正品;
7.2 所有设备的技术规格、指标及质量等均需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本合同甲方订制要求;
7.3 在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前(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发现商品质量等问题,乙方应立即按甲方的要求予以免费更换或包退;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等,乙方在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免费维修或更换。
7.4 乙方应保证甲方及本合同工程业主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任一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或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因上述指控使得甲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 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在甲方正常安装、施工、调试过程中及业主、第三人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失。
第八条、包装、运输、保险及税费
8.1 包装为设备原产地生产厂家之正规原包装,且乙方保证设备在储存、运输、吊装等各种环节均保持完好无损。
8.2 由乙方负责设备交付甲方之前的一切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所有风险。
8.3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关税、商检费用等一切税费,乙方在设备交付甲方时应开具合法的正式发票及相关票据、单据。
第九条、验收和索赔
9.1设备由乙方交付甲方后,甲方有权申请国内权威商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如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与合同或发票不符,甲方有权在收货后30天内,根据国内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9.2若因乙方产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业主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售后服务
10.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自本合同设备交货起之日起计算运行(贰)年。在约定的保修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所指定的设备提供免费保修;保修期内同一商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必须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机器。因设备质量问题引致的维修相关费用(含运费等)由乙方承担。
10.2对于超过保修期的设备,乙方维修时只收零部件成本费。
10.3本合同所指的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保证 48 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产品原有的功能,或提供同型号备机供用户使用。如乙方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或提供备用设备,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等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可预料的事故而导致不能按合约规定交货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事故发生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政府发给的证明文件,证明事故存在。乙方对于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事故发生,在甲方未书面确认前不得解除其责任,如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继续存在,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30天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撤消合同,乙方将预付款退还甲方,双方均不互提索赔。但属于乙方非法经营行为而导致设备不能如期交货等事故发生,不在不可抗力之例,遇此情况发生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30天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立即将预付款退还甲方外,甲方有权立即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合约、条款以及有关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双方均有责任保护这些文档的机密性,这些文档包括双方互相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对方的文本和资料等(双方同意公开的不在此列),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违约条款
13.1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交货,每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 10% 向甲方赔偿损失;如乙方超过规定交货期15天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立即退回甲方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外,并应赔偿甲方及第三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连带损失,按合同总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
13.2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
13.3若乙方按照未经甲方公司总部确认的发货单擅自发货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 10 %的违约金。
13.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经乙方催告后,甲方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涉款项支付于乙方。若甲方从接到乙方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期满未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10 %违约金。
13.5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总价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仲裁
14.1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14.2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地履行该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合同修改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需由双方书面签字认可方为有效,若因合同修改,而引起的工期顺延,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与附件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6.2本合同所有附件(含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后续协议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
17.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即生效。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第十九条、附件
附件一 本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