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影评

时间:2024.4.20

《十二怒汉》观后感

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纽约青年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父亲,法庭有确凿的证据及目击证人,毫无疑问地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然而12陪审团人员经过激烈的讨论后,这名男被定为了无罪。因为有一条指导刑事法庭的原则,即法庭必须排除任何有理疑点而确定被告的罪行。也就是说,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该被认定为是无罪的。有理的疑点指的是一个普通,公正,诚实,理智并且谨慎的人的头脑里对被告罪行产生的疑点。从理论上说,在被告被证明有罪之前认为他是无罪的观念能确保不判错案、不冤枉好人。在《十二怒汉》中,在十二位陪审团最后定夺该青年是否应被处以极刑时,有十一名陪审员判定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情可能另有别的原因。这位陪审员就是利用这点原则来挽救青年的性命。他坚持提出异议,凭耐心与机制的思考和判断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改变原意,最终将这一宗几乎已成定局的判决推翻。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陪审团制度一方面能防止冤枉好人,但是另一方面这个原则也可能有助于犯罪的逃脱。如果一个犯罪花钱雇一个愿意为他脱罪的律师,那么他们就不难在证人的证词中挑出漏洞从而提出“有理”疑点,使其不进监狱。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所以这部影片也引发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的陪审员们是随机抽取的,他们各色皮肤,各种职业,各种文化程度,他们不受任何人操控,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就是这样的十二个人来最后裁决案件,这样似乎就给了我们一种困惑 — — 相信法制还是人制。这部电影中当所有的证据都在指向青年有罪,目击证人的证词更是给予了人们一种毋庸置疑的坚决,但是只要有一位陪审员提出的异议,案件都不能了结。

陪审员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整部影片通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折射出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同时也无情地的鞭挞了人性的脆弱、阴暗和自私。这个制度的缺陷我们在影片中能够明显的看出来:各个陪审员的私念和偏见都或隐或现地展示出来:有的想早早

结束讨论,以免误了橄榄球赛;七号黑人陪审员以自己的本土出生为自豪,因此对移民的黑人少年抱有敌意;三号陪审员有一段不堪回首的父子恩怨,所以视天下所有的儿子为粪土,如此等等。

在这样的一个对峙的局面里,陪审员们开始用理性的思维来对待这件事情,至少大家已不得不以严肃的态度来看待法律。大家心目中的正义和良知起了作用。当法律让他们成为法律的守护神之时。一个陪审员终于道出了自己对此的心声:“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我们拥有权力。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正如那个坚强的陪审员所说,“普通人也会犯错误。”所以真正的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因为今天我们可以确定,每个人都有偏见,或多或少而已,这是在探索真相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十二怒汉》让我们更加相信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让我们对法律更有信心和希望。这个制度也许是比较脆弱的,脆弱得就像人的生命一样;但这个制度无疑也是强大的,因为它是人类为了更好保卫自身、为了延续自己生命而创造出来的,它捍卫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捍卫了神圣的尊严和价值。


第二篇:十二怒汉影评


十二怒汉影评(转) (2010-01-05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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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十二怒汉

陪审员

被告

陪审团制度

杂谈

今天看了俄罗斯电影《十二怒汉》,十分感动。上网搜了一下影评,转帖过来一篇收藏于此。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

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

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他们的确不知如何进入自己的角色:电影开初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幅散乱嘈杂的会议室场景,上洗手间的、抽烟的、闲聊的、坐在桌上的、看财经版报纸的、感冒擤鼻涕的、看着窗外风景的、羡慕对面富人大厦的;对此无比厌倦的、因第一次参加陪审而感到莫名其妙激动的。这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裁判并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但程序毕竟是要走的。所以他们按号入座,开始举手表决: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结果有一人异议,这意味着必须讨论下去、给出怀疑无罪的理由。其他人当然不愿意,争论越来越激烈,人们越来越愤怒。亨利•方达主演的这个持反对意见的陪审员,抛出了自己的疑惑。随着辩论深入,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不断揭示出来,比如同样的刀子不止一把;楼下老人不可能在列车噪音中听到被告喊叫;老弱残疾的他也不可能在15秒内赶到门口看到被告逃走;声称看见杀人的妇女鼻子两边有凹痕,证明她长期戴眼镜,而晚上她不可能戴着眼镜睡觉,所以她在床上看到杀人的证词不可靠;甚至 “我要杀了你”这话也并不意味着被告真的杀了人,因为这也许只是一句气话,况且在辩论中,也有陪审员气急败坏地说过这句话;被告记不住看过的电影也正常,因为经过质问,一位陪审员在清醒的时候也无法记得看过的电影,等等。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六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这就是整个故事的情节,真实似乎得到揭示;正义好像得以伸张。但是,误读就在这里:

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这样的结果就以为上述辩论所指向的就是所谓的事实和真相,或者易言之,不要以为辩论的过程乃是廓清迷雾、显现真理的过程。即使我们有了上面那么多所谓的“事实”,但从影片的结局来看,这些事实反映的不过是“矛盾的事实”、是一种矛盾的状态,是以证据本身的扑朔迷离来表现客观事实本身的不确定性。被告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这种矛盾的无法解决,而不是因为他事实上没有杀人。即使被告被宣判无罪,被告本身是否杀人仍然是一个谜,导演仍然没有、而且是故意没有给我们一个关于事实和真相的可靠答案。

这是为什么?这是制度的逻辑。且让我们再回到电影的一些具体细节当中。其实,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中,真正能使被告有罪的理由就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人对案件的证据产生一个合乎情理的疑惑,被告就可以无罪。所以,我们发现,在影片中,一直坚持被告无罪的陪审员说得最多的词就是“不知道”:“你认为他是无辜的?”“不知道”;“那你想怎样?”“不知道”;“你到底想拖多长时间?”“不知道”。他承认自己不能肯定案件的真相,他只是有些疑问,只是不想轻易表决,因为“事关人命,假如我们都判断错呢?”他知道自己判断力的不足,所以他不轻易判断。不仅如此,除了在前面的辩论中揭示出来的那些证据混乱的理由之外,他还有一些“不算理由的理由”,比如这孩子出生贫寒、童年悲惨,这种理由其实与案件本身无关,因为对方也可以用孩子曾有前科的所谓“品格证据”作为反驳。

但是,正是这些看似无关的东西往往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既然事实问题大家都无法肯定,所以大家就有理由寻找一切合乎自己判断的论据。正如最先改变立场、支持无罪的老者所说:“这位先生有异议,并不表明他认为男孩无罪,他只是不能肯定。这是他的立场。我们能打赌我们的判断一定正确吗?我相信要有动机。男孩可能有罪,但我希望了解更多。”

所以,在真相无法明晰的情况下,作为有自己感情和个性的普通人,认为被告有罪的陪审员们照样可以提出自己认为是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更是无关事实,例如其他陪审员用的最多的短语是“浪费时间和金钱”,所以他们想快点表决;还有人是因为自己对被告这个少数族裔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他们认为这样的人就是天生罪犯;另一个最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他曾经的痛苦记忆,自己的孩子也因为和自己争吵而离家出走两年。

面对这样的“以情感代替法律”的局面,如何让这些决定别人命运的陪审员们真正运用法律的理性来思考和判断?这时,还是要依赖普通人的常识(common sense),一种大家在生活经验中形成的共同的感受。这种感受是人类社会维持的纽带。在这个时候,大家心目中的正义和良知起作用了。这种正义和良知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和法律契合的部分。实际上,自从双方开始对立、辩论开始进行,局势就已经向理性的方面扭转,至少大家已不得不以严肃的态度来看待法律,而不再是“玩游戏”、“听故事”。在这个时候,你的情感偏见必须受到别人的质问,因为他们是和你同等地位的人,现在在履行着与你同样的陪审员的职责。所以,当你说无论事实如何那个男孩就是该杀,你敢承认自己是刽子手吗?当你说穷小子都是天生罪犯时,别忘了陪审员中就有做清洁工的人;当你把别人的命运当成儿戏,你必须面对旁人逼视的眼睛。

这是一个拷问的过程。还是我们曾经说过的那个命题:审判别人的同时也在审判自己。论辩的紧张、交锋的激烈,恰好说明他们在郑重其事地担当法律的角色,他们虽然以前各有其事,但现在不再为了自己的事而随大流;他们开始认真对待而不是应付差事;他们需要说服别人和被别人所说服,而不是草率作出决定,他们是经过长时间“愤怒的”争吵后才表决的。这也许是一个两难。我们当然需要真相,但如果由于人类本身局限性,真相不可能完全显现,甚至完全可能遭受曲解,这时候怎么办?我们只有选择,作出在一种制度安排之下可能的选择。正如那个坚决质疑的陪审员所说:“排除偏见并不容易,每遇到一宗案件,要揭露真相并非易事。我不清楚事情的真相,也许没有人知道,我只想为清白者辩护。我们所讨论的各种可能,也许是错误的;也许我们使有罪的人消遥法外,我不敢肯定。也许有人可以做到。但我们有合理的质疑,这对法律十分重要。”

的确,这对法律十分重要,特别是当法律让他们成为法律的守护神之时。在经过激烈的辩论之后,一个陪审员终于道出了自己对此的心声:“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我们拥有权力。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由此,我们才有可能审视这个制度所具有的好处和缺陷。正如那个坚强的陪审员所说,“普通人也会犯错误。”所以这个制度也许是比较脆弱的,脆弱得就像人的生命一样;但这个制度无疑也是强大的,因为它是人类为了更好保卫自身、为了延续自己生命而创造出来的,它捍卫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捍卫了神圣的尊严和价值。

如果非要我用一个词来描述《十二怒汉》,我将不吝自己的赞誉,用“精彩绝伦”一词来形容它。这种精彩并不是建立在对法律、对制度、对人们展开表演的具体背景的夸大之上,相反,它是在认识到法律、制度和人类内在外在条件的制约之后的精彩。这种精彩我们甚至可以从剧情的展开谈起:导演把所有的故事都局限在一间小屋之内,中间只穿插一小段在洗手间的对话。这也可以说是导演的高明之处:局限有多大,人类的故事就可以有多精彩。人类的精彩正是在特定的局限之下才展现无遗。但同时,我要说,《十二怒汉》也是一部容易让人误解的影片:有研习法律的人在看了这部影片之后,反而因为影片中真相的不明和可以辩论而觉得法律太不确定;有研究哲学的人又认为将它理解成“法律片”而不是“政治哲学片”意味着一种肤浅,认为它展示的主题是“通过相互说理,各种意见最终可以指向对真理的认知”。这些看法的误会之处就在于他们忽视了决定这些陪审员人论辩的制度背景,并且固执于所谓的真理,而不知道法律问题本身其实并不是真理问题。相反,这部电影的关注点是对这个制度的优势和缺陷的细微深描,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反思。它的目的可能恰恰是在让人们认识到一种制度之不足的时候增强对这种法律制度的确信。

让“普通人来裁判普通人”,这就是这种陪审制度的安排。它与真理无关,但与真理无关并不意味与人们的幸福生活无关,也不意味着人类的生活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确定性。这种制度的确是有很大缺陷的。记得有一本书叫《陪审团睡了》,该书分析了造成陪审团作出不公正裁判的许多潜在因素及制度漏洞。其中有一句话,“谎言如此地被轻信,法庭辩论犹如娱乐圈的一场闹剧,司法尊严已不复存在”。对陪审团制度的批判可谓淋漓。是的,陪审制度效率低下,方式笨拙,甚至常常上当受骗,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是,正因为如此,我更愿意说“陪审团醒了”。醒着的陪审团当然会在生命的活动中暴露自己的缺点,但是,这种充满活力的制度有着其更大的好处。它的功能是用一种平等对待的立场,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生命受到威胁。它相信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有大量法律专家的存在,但它更愿意相信外行的、普通人的常识和判断。它是社会正义的良心,其核心的原则是:社会和强权不能因为认定一个人是“坏人”就对其任意处罚;否则有一天丧钟同样会为我们这些不是坏人的人响起。它是避免每一个置于法律弱势地位的人被不公正对待的最后的安全阀。

在这个意义上,《十二怒汉》让我们更加相信保留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让我们对法律更有信心和希望。当然,至于中国陪审员制度建立,还需要许多配套的制度条件,因为一个运作良好的陪审团制度,其基本的前提是必须是独立于任何机构和强权。当然,任何制度的

存在和发展,都是以承认人类的不足、承认这个制度本身并不可能完美为前提的。

在一场惊心动魄的辩论之后,案件结束了。这些以前素昧平生的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分道扬镳,各谋自己以后的平静生活。他们彼此仍然不知道对方什么名字。影片的最后才依次现出每个人的脸部特写以及他们各自的名字。这真正让人感觉到,他们的确是平凡、普通甚至渺小的一群,但他们无疑又是这个制度最伟大最坚实的支撑者。他们是一批醒着的人。

附注:关于我所批判的那种认为《十二怒汉》是“政治哲学片”,是“通过相互说理,各种意见最终可以指向对真理的认知”的观点,可参见倪梁康先生的“《十二怒汉》VS《罗生门》——政治哲学中的政治-哲学关系”一文(载于《南方周末》20xx年7月8日)。这篇文章整体运思当然是不错的,可惜的是作者显然以自己对哲学的理解代替了对法律本身之复杂深刻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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