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与分析

时间:2023.11.26

亲情与金钱的较量

——《酒桌上的工伤》观后感

姓名:谢春青 学号:2012244020218

学院:食品院 班级:生物工程 手机:152xxxxxxxx 案情介绍:端午节之夜,打工的弟弟王定连死在了老板哥哥王定洪安排的酒席上,医生说王定连死亡的原因是心肌梗死。兄弟情深,却由于这样一场意外发生了变故。大哥由刚开始的帮助弟媳要求总发方赔偿,到最后一直声称弟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拒赔弟媳40多万元侄女抚养补偿金,是为了什么?那么作为一个老板,一个工人在自己的工地上死了,王定洪该不该负这个责任?王定连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对于亲情上的诉讼,难免让我们感叹: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

案例分析:

1、由于王定连是在老板哥哥王定洪安排的酒桌上突然猝死的,这涉及到了一个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伤条例》中工伤认定部分,我们可以了解到:

《工伤条例》第十四条中,我们可以知道职工有哪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然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了解,王定连的死亡判定是不是工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员工除了在一些经常性的工作时间做工作以外,有时会受老板的指派去做临时性的一些工作。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伤的判定还得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决定,王定连是在老板哥哥王定洪的指派下进行的组织工地聚餐活动,是在为单位做这样一个事情,根据《今日说法》节目中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姚教授所说,更倾向于认为是工伤。

2、通过《今日说法》短片,我们不难知道哥哥王定洪思想转变是有原因的。现在,我们先了解一下承包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发生损害时责任承担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定

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了解了承包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我们知道这起事故的最大承担方应是哥哥老板王定洪。同时王定洪也清楚这一点,又因为是自家兄弟一家人,双方当事人商量私了,并且签订了《抚养补偿协议》。然而,履行协议时再生波澜,牵扯到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问题。下面我们了解工伤认定时效的一些信息: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自事故伤害被确定之日计算。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由于一些原因妻子穆丽红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加上哥哥老板王定洪不恰当的履行协议,使得案件更加复杂。经过江苏无锡高新区法院的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后,法院最终判定:扣除已经付款的部分2.9万;被告王定洪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支付原告王沁、王烨和王蕾三姐妹(王定连的三个未成年女儿)18、4万元抚养补偿款;根据协议,应该支付穆丽红的补偿款15万元和拖欠王定连的工资3万余元,穆丽红可另行起诉。

个人体会(仅代表个人看法)

1、 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对哥哥王定洪做法的不认可

王定洪作为哥哥,带动弟弟致富,让弟弟王定连和弟媳穆丽红来自己工地打工,这几年下来也积攒了不少钱。同时,王定洪作为一个生意人——包工头,他做的确实不错。既不拖欠工人工钱,又和工人们打成一片关系不错。正因为这样,在那一年的端午节时,让弟弟王定连组织的工地聚餐本是极为喜庆的事。然而,弟弟却突然倒下,抢救无效死亡,年仅30多岁的生命就此逝世,不得不让人们叹息。

就在刚刚开始时,为了让总包方承担弟弟死亡为工伤的赔偿,王定洪和弟媳穆丽红一起使劲,并且证明了弟弟是在自己指派下操作酒宴猝死的。然而,就在他们询问完律师所律师后,律师指出了此次事故的主要承担方是王定洪后,王定洪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他事后有单独找律师谈过,律师让他找弟媳自己商量。

由于亲情的关系,他们决定私了。在他们达成协议后,可王定洪并没有正确恰当严格的履行协议,而在一种模糊的履行协议中麻木穆丽红,致使工伤认定时效已过,王定洪更有理由不遵守协议,并且一口咬定弟弟王定连的死亡不是工伤所致。

此案件归结起来,无疑还是金钱在作怪,王定洪从开始的支持到最后的反脸不补偿自己侄女的抚养金,甚至在法庭上对弟媳进行身心攻击,无疑可以看出他内心的小算盘。对于他这种嘴脸,不难看出他对侄女的冷漠和对亲情的淡漠。同时,我们透过节目所看到的,不难得出一些信息。三个孩子都在外婆家生活成长,但并没有看到孩子的奶奶爷爷姑姑等自家亲属,我个人觉得这不仅是王家的一个笑话,更是死者的一个笑话。

2、 人间自有真情在——对孩子外祖家及继父的肯定

节目刚刚开始便看到一家老小在温馨的房子里围在丰盛的餐座上吃饭的场景,很和气、很温暖。王沁、王烨和王蕾分别是6岁、9岁和12岁,都还是未成年的孩子便遭遇了与至亲分离的痛苦,然而,在外祖家人的细心呵护下健康的成长,让我们事外人感觉很欣慰。当记者问及孩子姨妈一些关于孩子的事情时,姨妈言语中透漏着对孩子的期盼与关爱,而继父的一番话也让人为之动容,不管怎样,压力都不会小了。无论如何,看到三个孩子在外祖家欢乐的有说有笑,没有丝毫的精神负担,或许因为她们还是真的很小,没有长大,但是更多的是外祖家和姨妈等亲人们的保护。孩子亲切的叫姨妈为妈妈时,让我心中有了浓浓的暖意;继父说,不管官司打不打得赢,他都会养着一大家子,结婚前就知道自己承担者责任重大,要抚养这三个未成年的孩子。也许正是有了他们和王定洪一对比,让我们看到了王定洪找一些无关紧要但很负面的借口来推脱达成的协议,这真正体现了他丑恶的一面。正是有了孩子外祖一家他们这些人让我感受到了亲情无价,钱财是身外之物,只有真正的情感才能给人生带来温暖与快乐。

3、 社会舆论下的母爱——对妻子穆丽红的看法

哥哥王定洪爆料出弟媳出轨的事情后,确实令我们很震惊也难以接受,不管是在社会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对于女性的出轨大众是很难给予理解的,更多的是遭到周遭打击性的骂名。在法庭上,哥哥王定洪不顾外界的眼光、怀着不轨之

心、一心不想补偿三侄女的抚养补偿费,想在精神层面打击弟媳穆丽红,才口无遮拦的说出了这个家庭丑事。但在记者的采访中,穆丽红也坦然承认了这一事实,并且她现在也和当初的情人结了婚还有了一个孩子。然而,这出轨事件并不影响弟弟王定连在工地酒宴上猝死的事实,不影响法院要求王定洪对三侄女补偿的判决。事后,王定洪说出不给补偿款的原因是:怕穆丽红把钱花在她和现在丈夫生的孩子身上。然而,据节目组调查三孩子并没有受到什么不公平待遇或是虐待,而是幸福健康成长着,并且姨妈声明这补偿款现在孩子用不着,但长大以后上学这笔钱才会启用。

不管他人怎样认为,我觉得她最起码不算是尖酸刻薄的女人,在法官调解他们家庭矛盾的时候,她一再退让实属不易。终究,逝者已去,我们无须为难活着的人,祝福他们生活美满孩子快乐成长吧。

4、 我自身的学习

此案例让我学到了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说,之前是真的不懂。通过王老师的课堂给我们播放的经典案例,让我了解到了许多和法律有关的知识,并且切实存在在我们的生活中。这都提醒着我,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手段通过法律来维护,尤其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众所周知,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正应该有正确的思想来指导我们前行,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来提升完善自己。在老师的课堂上,自我感觉很爽收获颇丰,在这说声谢谢老师,辛苦了。


第二篇:对一起工亡案件的法律分析


对一起工亡案件的法律分析

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龙辉

一、案情介绍

吴志城,男,汉族,19xx年12月13日出生,未婚,通城县关刀镇关刀村三组村民。20xx年2月1日入职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抽花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绿航公司亦未为吴志城参加社会保险。20xx年7月12日早上,吴志城在工作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被一同在绿航公司上班的同事送往广州医学院第四附属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急性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3时许死亡。绿航公司为其支付了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绿航公司否认吴志城与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死者亲属便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上访,要求绿航公司按工亡事故进行补偿,双方对死者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各持己见,善后处理事宜陷入僵局。

20xx年7月18日,死者的亲属经人介绍,委托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邓龙辉律师全权代理本案。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赶赴广州番禺区事故发生地,调取了与死者吴志城一起在绿航公司上班的同事李权、王加国的证言,察看了事故发生现场及死者居住的员工寝室,同时调取了广州医学院第四附属医院吴志城的抢救病历资料。经整理资料分析,本案死者吴志城与绿航公司之间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并劝慰委托人稳定情绪,依法维权。于是,本案经历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穗番劳仲案字(2012)第291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吴志城与绿航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xx年4月26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穗番社工伤认(2012)810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志城的死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亡)。

20xx年8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3)第1750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绿航公司向死者的亲属吴涛海、王洛桃支付工亡待遇合计464041.98元(其中丧葬补助金27841.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几要周折,终于尘埃落定,死者亲属最终为其讨回了公道,且对终局裁决结案表示满意。

二、办案经过

1、遇到雪中送炭的律师

委托人吴涛海、王洛桃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表示暂时无力支付律师费和相应的差旅费用,邓律师了解当事人在失子之痛的同时,家庭经济确实非常困难的特殊情况,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后,同意以风险代理办理本案,当事人暂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对于一个贫困的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

2、艰难的维权之路

律师受理本案后,认为死者吴志城与绿航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于是积极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后,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20xx年8月13日穗番劳仲案字(2012)第291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吴志城与绿航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可是,绿航公司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称“吴志城于20xx年2月1日入职,从事抽花工作,20xx年6月30日开始,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自不上班,严重旷工,没有再回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视为自动离职,认为双方自20xx年6月30日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过程中,我们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死者吴志城的工资卡以及病历资料,对绿航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反驳,并提出几点代理意见:1、20xx年7月12日当天,吴志城在绿航公司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且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事发时有绿航公司员工李权、王加国送往医院抢救治疗。2、从病历资料显示医院就抢救事宜与绿航公司有关负责人电话联系,并告知有关手术方案,绿航公司接电话的有关负责人同意医院的手术方案,并支付了医疗费用。3、绿航公司称吴志城从20xx年6月30日以后存在严重旷工,但没有提供任何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证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绿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2012)穗番民五初字第1364

号民事判决书,对吴志城与绿航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但绿航公司仍然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胜于雄辩,二审法院驳回了绿航公司的无理上诉请求。

随后,根据法律程序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4月26日,该局经审查以穗番社工伤认(2012)81042号认定工伤决定忆认定:吴志城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亡)。

最终,受害人吴志城的亲属在律师的帮助下,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3)第1750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定,由绿航公司依法支付受害人亲属吴涛海、王洛桃工亡待遇共计464041.98元。

本案由于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拒不承认客观事实,且拒不依法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补偿,致使当事人费尽周折,经过一年多的仲裁及诉讼程序,最终使受害人亲属依法得到了补偿,并及时拿到补偿款。

三、法律分析

1、受害人吴志城与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阅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

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11条、82条均有明确规定。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本案受害人吴志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工伤(亡)。绿航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受害人亲属的工亡待遇的行为,虽然得不到法律的支付,然而,我国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故意损害工伤(亡)职工或亲属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惩罚,这是立法上的空白。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为从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出发,制订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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