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
姓名:徐哲 班级:司法1001班 学号:1005060154
(一)案件事实
20xx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1)涉案人员
邓玉娇:女,生于19xx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xx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
20xx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去,邓贵大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大臂。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法医检验,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
(1)邓玉娇被提起刑事诉讼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
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xx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问,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人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 “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掮击。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说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作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网友热评
1.我只想说:我们老百姓很可怜!命比草贱。我们正被忽悠。。。我们正被蹂躏!
2.巾帼女豪杰 我能明白你 也能理解你
3.在这里,我们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绝望,在您们眼里,那都是无知、可笑、无用的表现,我们只有期待,用我们的双手,送您们去那一个世界,因为我们坚信,不管是上帝、如来、玉皇大帝还是观世音,他们再也不会把我们和您们放在同一个世界,您们去天堂,我们愿意
去地狱,只要离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4.你们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们没得说。
5.有钱就是了不起。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买!
6.邓玉娇进了看守所呀?也许又会糊里糊涂的死了。躲猫猫,做恶梦!!!!!!!!!!!!!!!! 三个土皇帝想去搞个异性服务,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是临幸,土皇帝土是土了点,大小也是皇帝啊。 ,还真让人说中了,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倒了沙发上,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三个人变成了两个人,要求性服务变成了要求异性服务,还多出了两个服务员。下一步这两个服务员就是指认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人。这样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足了...我只想提醒大家,邓玉娇有事,全国有事!
7.与邓贵大一同去“休闲”的招商办工作人员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邓玉娇拒绝,双方遂发生争执。"这帮人渣可能是第一次到这种地方,不了解情况。从总体的报道来说,我不想为谁辩护,我只感觉到警方一直在努力为邓大先生在辩护,找个一些有利的证据,我只希望有好心的律师能帮帮这个可怜的姑娘
(三)综合评述
我认为,邓玉娇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或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合适。 在此列举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黄、邓的行为对邓玉娇构成不法侵害。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为,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同意最后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实害或危险都成立不法侵害。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对邓玉娇的拉扯、辱骂、拿钱煽击、拉回、推倒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应属于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是急迫的。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我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综合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只要侵害尚未结束,就允许采取防卫行为。我认为,所谓“急迫”的侵害或“现实的危险”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的拉扯、推倒等行为对邓玉娇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现实的侵害,使其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应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第三,邓玉娇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免受黄、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面对黄、邓的强行陪浴要求及辱骂,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时,邓玉娇紧迫之中挥刀行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意图。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邓玉娇当时是出于一种紧急状况:黄、邓是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邓玉娇与他们在力量上强弱悬殊;而且这两人之前还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观上对其有性侵害的意图;他们在遭邓玉娇拒绝后又跟踪骚扰、暴力煽钱侮辱,把她数次推到沙发上,这样的反复撕扯已足以使孤弱无助陷入绝望之中的邓玉娇感受到将要被强奸的紧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21 岁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静的掌握反抗的限度。此时要求邓玉娇明确其防卫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防卫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邓玉娇被两个男人几次逼倒在沙发上,人身权利受到紧迫威胁,而当时手
边又无其他防卫工具,旁观者对其也无实施任何救助措施,在这种没有办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卫限度超过侵害强度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篇:邓玉娇案例
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