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
机关各办,各村(社区)、站、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信息及时传递,切实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件精神,特制定**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
一、财政资金定期报告制度是指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制度。
二、财政所要加强对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结合每季度的财务检查,对财政性资金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巡查机制,及时监管财政性资金,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财政所要于半年度和年度末1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对抽查、巡查及平时定期不定期资金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通过财政内网专用电子文夹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四、财政所要及时登录财政内网,浏览监管信息专用文件夹,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接收,及时到财政局接收纸质文件,定期报送“乡镇财政资金信息接收回执”。
五、财政所要建立资金、项目台账,详细反映资金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六、财政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财政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来访人进行回复处理,并及时调整好各项接访。回复处理材料、处理结果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需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二篇:毛甸子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制度
毛甸子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开展和规范镇财政资金抽查巡查工作,确保镇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抽查,是指镇财政管理工作人员对镇财政资金拨付或发放程序、标准、补贴对象、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巡查,是指镇财政管理工作人员,到补贴对象所在单位、村组、家庭或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等地,对资金使用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客观公正。抽查巡查工作应以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资金文件、管理办法为依据,实事求是抽查巡查涉及事项。
(二)掌握实情,注重实效。抽查巡查工作人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多渠道了解情况,多角度分析原因,全面准确地把握抽查巡查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下联动、以镇为主。镇财政管理部门要明确抽查巡查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抽查巡查工作。尤其要充分发挥镇财政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担当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的职责。
(四)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坚持向社会公开抽查巡查情况,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抽查巡查的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镇及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主要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我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我镇的资金。
第六条.抽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一)补助性资金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补助认定条件,补助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补助金额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补助性资金抽查比例不低于该项资金补贴对象的5%。
(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抽查巡查,检查项目申报是否有权威部门的可行性报告;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三)部分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是否按规定使用。
(四)资金、项目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
漏和虚假,公开公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期限。
(五)资金拨付或发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
第三章.方法及要求
第七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全面工作综合抽查巡查、关键环节重点抽查巡查、热点问题跟踪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
(一)全面工作综合抽查巡查是指对本辖区内所有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
(二)关键环节重点抽查巡查是指对镇财政资金监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抽查巡查。包括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的公开公示、监管中的信息通达、补贴对象基础数据、项目建设申报及招投标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热点问题跟踪抽查巡查是指在公开公示、资金发放过程中,群众反映热烈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抽查巡查工作由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站办所组成两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实施。工作小组成员必须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各项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九条.抽查巡查工作小组应将抽查巡查内容、任务、重点和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日程安排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提
前告知被抽查巡查单位。
第十条抽查巡查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镇财政资金监管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镇财政各项资金拨付、发放,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
(三)进入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实地察看;
(四)走访有关单位、补贴对象所在村组、家庭;
(五)查看“镇财县管镇用”、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等相关涉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发放资金情况;
(六)查阅与镇财政资金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辖区内财政资金监管情况开展经常性抽查巡查,根据补助资金性质、项目建设时间以及资金监管要求等,在资金的各个环节进行抽查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工作小组要对抽查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并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按文件档案要求保管。
第十三条.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涉及违纪违规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将抽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镇财政管理部门资金监管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对在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中做得好的村
组单位予以表扬,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及做法,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