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廉政从政定期报告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我院科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直纪工字(2010)4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我院科级干部廉洁从政定期报告制度。
一、科级干部是廉洁从政定期报告的主体。
二、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科级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本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在行政审批、信息管理、保密工作、财物管理、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奖惩情况等。
(三)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学习党政纪条规和接受廉政教育情况。
(四)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的情况,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主动接受监督情况。
(五)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影响稳定大局问题的及时报告情况。
三、学院纪委每半年组织一次科级干部廉洁从政自评考核,要求每位科级干部申报《科级干部廉洁从政定期报告考核自评表》,由院纪委全面负责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四、院纪委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科级干部报告内容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绝不姑息,及时上报市直纪工委严肃查处。
五、院纪委每年根据科级干部廉洁从政自评考核梳理情况,并结合平时检查、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部门、相关工作、相关个人进行廉政勤政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进行公布。
六、科级干部廉洁从政定期考核自评情况要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科级干部提拔任用、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七、《科级干部廉洁从政定期报告考核自评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上报市直纪工委。
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廉洁从政制度
廉 洁 从 政 制 度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第四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秀容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