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4.3.31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申请事项:

(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等)

申请事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起因和具体的后果等) 此致

被申请单位的名称

附:书证 份

物证 份

证人证言 份

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年月日


第二篇:刑事赔偿(一)


第七章 刑事赔偿(一)

——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的概念——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7.1刑事赔偿范围的概念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为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包括积极事项和消极事项两种。所谓积极事项是指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所谓消极事项则是指国家依法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7.2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的规定,其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执行的行为;

属于错误拘留的情形包括:(1)公安机关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正当目的,将其拘留;(2)公安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其不应拘留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3)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超期拘留的;(4)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然而拘留后经讯问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当拘留。

属于作为逮捕的情形包括:(1)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而却予以逮捕者;(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当逮捕的,却拒绝释放或延期释放的;(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 属于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执行的行为的情形(略)

2.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此类行为必须为执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主要包括:

(1)为实现公务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2)出于个人目的或其他不相关考虑,假借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的暴力行为;

(3)在执行公务时间或场所内实施的暴力行为。

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4.依照审判内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情形。

7.3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

1

(1)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者必须是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公民本人;

(2)即使司法机关明知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并且明知该公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仍然将其羁押或者判处刑罚,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公民自己的伪造行为意味着他自动放弃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3)因公民自己的过失导致其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或错判的,国家不能免除其刑事赔偿责任。

2.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不满14岁的人;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重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后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从民事与行政审判特点出发,确立了有限制的民事与行政赔偿责任。即: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1.对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主要是因为民事、行政错判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补救的。

2.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所致损害的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强制措施一般为拘传、拘留或罚款等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强制措施;第二,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第三,造成了损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

(2)违法采用保全措施所致损害的赔偿。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采取保 2

全措施必须遵守相应的条件及程序规定,如果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对判决执行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理解这个规定必须注意:第一,应当是对判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而非执行错误的判决;第二,执行主体为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公民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第三,在对判决执行中违反了法律关于执行的规定;第四,侵害了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

第八章 刑事赔偿(二)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请求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及其选择——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8.1刑事赔偿请求人

所谓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和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1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有关刑事赔偿请求人的几个问题

(1)关于请求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一般而言,受害人未死亡的,该公民为请求权人; 受害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为请求权人;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人依次为:被害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2)请求人为多数人时,须委托一人或数人为代理人行使请求权

(3)请求人为外籍人。

从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在外籍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上,主要采取平等主义原则和对等主义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对等主义原则。刑事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4)一些不具备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的情况。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形成。

8.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及其选择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以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机关是否一致为标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通常可以有以下两种模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相一致模式。其优点是既便于国家对这些机关工作成绩的检验,也便于受害人的申请。

3

(2)国家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没有统一专门的赔偿义务机关,如此也就形成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机关不相一致的模式。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选择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选择何种模式,必须综合考虑刑事赔偿的特点及其相关因素。主要包括:

(1)国情因素;(2)便利请求人因素

一般地,如何设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侵权机关本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是统一以财政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是由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我国,凡是搞活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就是应负侵权刑事赔偿责任的机关。

8.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

——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刑事追偿

9.1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外国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

4

就立法模式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国家颁布单独的刑事赔偿法,专门规定有关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事项。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2)在国家赔偿法中专门规定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如韩国,我国目前也属于此种模式;

(3)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赔偿的内容。这种模式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及前东欧各国;

(4)在民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刑事损害赔偿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如瑞士、意大利等国;

(5)尚未有关于刑事赔偿的成文法规定。

9.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所谓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最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先行处理原则”有着明显的优越性: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表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为其提供了一个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其次,赔偿义务机关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熟悉业务,了解案情,先行处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给请求权人提供便利、经济的救济;最后,习性处理程序可以消除大部分赔偿争议事项,减少专门机构的工作压力。

2.赔偿请求的提起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其目的在于明确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请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必须有申请人和代书人的签名。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事实。但是,上述错羁、错判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在司法机关对错误的刑事追究没有得到确认和纠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认为是无辜受害者,要求国家予以损害赔偿。

3.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请求权;(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3)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正确;(4)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收到申请书后,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不属于赔 5

偿范围内的请求,应当书面通知其不予赔偿,并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书的机关为非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书内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逸遗漏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处理决定的作出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就赔与不赔,赔偿发生和金额作出裁决的方式。其中,协议方式有它的优点,也比较符合我国一贯的立法精神。

9.3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1.复议程序的发生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归纳起来,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复议程序的发生:(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裁决;(3)请求人对赔偿裁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反悔;

(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而不予履行。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应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起复议。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必须递交申请书。

复议申请的受理,标志着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开始。

2.复议程序的进行及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就应当着手进行复议前的准备工作。

复议过程由复议机构的主要承办人主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复议决定应自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内容不受原赔偿义务机关所作书面决定的制约。既可以维持原决定,也可以撤消原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者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复议程序和决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9.4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简介。

各国解决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解决赔偿争议;一是由专门机构通过非诉讼程序最终解决。我国采用的是将两者综合起来的办法,可 6

以将其视为一种“准司法程序”。

2.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将必备的前提条件分为两类:

(1)事实条件:第一,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行使国家刑罚权,错误事实已为司法机关所确认和纠正;第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司法机关的错误刑事追究遭受损害,损害事实确已存在;第三,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依法应纳入国家赔偿。

(2)程序条件:即该赔偿争议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复议机关复议;另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提出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的,如果请求人在法院处理过程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出申请,法院将予以驳回。

3.管辖与处理机构

在法院的决定程序中,对刑事赔偿争议的管辖不同于普通诉讼。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管辖所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决定过程中,却不是由与请求人相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具体处理刑事赔偿争议的机构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

4.赔偿决定的作出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评议阶段。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根据最后评议结果,制作刑事损害赔偿决定书“。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即它与生效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5.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

在实际刑事赔偿案件中如何划分举证责任,须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来确定。

9.5 刑事追偿

1.求偿权成立要件

一般而言,国家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包括:

(1)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可以行使行使刑事追偿权的范围限制在:(1)有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伤害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的;(2)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追偿权的行使。

一般而言,追偿权是国家机关在其系统内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行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对追偿权的成立要件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情况,既可以全部追 7

偿,也可以部分追偿,但追偿额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或恢复原状的费用;应受追偿的工作人员被追偿后,如果其职务上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仍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其行政、政纪责任,不得以追偿代替其他责任形式。

8

更多相关推荐: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申请事项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等申请事由写明事情的经过起因和具体的后果等此致被申请单位的名称附书证份物证份证人证言份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申...

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申请人因单击此处输入原决定裁定或通知一案不服单击此处输入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名称于单击此处输入原决定裁定或通知书时间年月日字...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申请事项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等申请事由写明事情的经过起因和具体的后果等此致被申请单位的名称申请人年月日附书证份物证份证人证言份证人姓名工...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本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本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申请事项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等申请事由写明事情的经过起因和具体的后果等此致被申请单位的名称申请人年月日附书证份...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徐州唐尧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xx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20xx年...

刑事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的条件

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部日前下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明确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一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局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

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申请受理通知书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X公赔公赔复受字号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

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申请人陈建夏女汉族19xx年8月5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东三家里141号联络地小木桥路709号尚海湾居委手机159xxxxxxxx请求事项要求对徐汇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徐不立字20xx...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王浙安男33岁身份证号520xx119xx0xx20xx7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四居点被申请人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住六盘水政通路与青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宿刚系该局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

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20xx安法执复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法定代表人修涞贵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珊吉...

申请复议人孙建军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xx)醴法执字第44号罚款决定书

申请复议人孙建军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xx醴法执字第44号罚款决定书20xx株中法执裁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人孙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潦小链濉磷椤梁拧申请复议人孙建军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xx醴...

刑事复议申请书(1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