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的办理程序

时间:2023.11.18

北京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的办理程序【合集】

1、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通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

注销)通 知》(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②《登记证》;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

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①《登记证》

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职工工资名册

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附: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各项业务经办流程

(一)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单位参加保险人员分两类,一类为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参保人员),另一类为在调人本单位时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入人员)。

1、新参保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非“农业”户口);

②户口薄复印件(“农业”户口、外埠人员还需提拱)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办理转入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及相关材料。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 经办流程: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及 相关材料,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二)办理参保人员补缴

1、办理所需材料:

(1)、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

(2)、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①补缴19xx年10月至19xx年6月社会保险的;②补缴社会保险时女满43岁、男满53岁的;③农转工需补缴19xx年6月以前社会保险的)

(4)、补缴申请说明;

(5)、提供补缴人员补缴期间为本单位员工的相关证明及材料(需补缴19xx年7月以后的);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4日办理

4、补缴要求:

(1)、需当日办理、当日缴费(现金或支票),否则系统将补缴数据视为无效,自动删除;

(2)、根据系统要求,每一单位每月只允许办理一次补缴业务;

(3)、补缴金额必须全额缴纳;

(4)、补缴业务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5、 经办流程:当参保人员需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 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复核后,予以办理补缴业务并与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 表》进行核对,参保单位持核对并签字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到同级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三)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1、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或停止缴费:

指由本单位调出,转人其他单位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正常缴费人员(如暂时无单位接收、失业人员等)。

(1)、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转往外省)

(1)、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帐户的记录予以封(转往外省需根据相关政策到财务窗口转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本息)。

3、发生工伤1-4级的参保人员减少:

指发生工伤1-4级的参保人员只做失业保险减少的正常缴费人员。

(1)、所需材料:《工伤证》。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经社保

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失业保险减少手续。

4、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减少

指农民工解除合同、缴费人员转外籍(户口证明)、缴费人员死亡、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的缴费人员等。

(1)、办理所需材料: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申请书、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死亡证明(办理死亡);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单位依据《北 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即时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填写《外埠城镇和农民工汇总表》和《外埠城镇和农民工明细表》,社保中心经办 系统将以本月清算数据为依据于次月进行支付。

(四)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流程

1、办理所需材料:《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公式单》(提前退人员)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

3、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5日

4、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清算单》,参保单位核 对无误后持《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清算单》和《退休职工审批表》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审批后,于当月20日前参保单 位凭《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

帐户退休清算单》和《退休职工审批表》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按月领取养 老金人员登记表》到社保中心录入退休人员数据库,次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五)单位登记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时,应当自登记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如需变更有关银行信息,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变更手续。

1、办理所需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办理

4、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附相关材料,社保中心根据审核后给予变更。因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回。

☆注:缴费专户信息变更时,除按上述要不办理外,还需到社保中心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并持回执到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个人登记信息变更

1、办理所需材料:

(1)变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关的重要信息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材料。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进提供)。

(3)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变更缴费人员类别、户口性质时提供)

(4)变更其它个人信息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

3、办理时间:全月

4、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并附相关材料,社保中心审核后给予变更。

(七)社会保险收缴月报

1、申报方式:

(1)社会保险收缴月报以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系统将“自动生成”当月月报。

(2)若单位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经办系统将不再“自动生成”收缴月报,参保单位必须按时采取“主动申报”方式进行当月收缴月报申报并补齐欠费,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2、申报时间:每月20日至25日

3、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4、办理流程:参保单位若采取“主动申报”方式,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并于每月20日至25上报社保中心。

(八)参保单位归还欠费办理流程

1、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14日、21日至当月月底

3、经办流程:因各种原因造成参保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经社保中心业务岗核对、录入后,参保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填报的还款金额以支票

或现金方式足额缴纳。

(九)单位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况时需办理单位注销手续。当单位注销后将无法恢复为正常缴费,并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必须确保支付金额已全额到帐。

1、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提供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社会保险登记证》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 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 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 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十)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1、办理所需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费基数汇总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

3、办理时间:每年第一季度根据社保中心通知

4、 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根据社保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的缴费基数采集通

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费基数汇总表》或缴费基数 采集软件,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费基数汇总表》和采集数据上报社保中心。 经社保中心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此基数一经核定至再次核定前不得修改。

(十一)社保登记证年检

1、办理所需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职工工资名册及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3、经办流程:每年参保单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时,应填写《北 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年检手续。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六、社会保险转移办理程序

(一)本市内转移

1、转入:

(1)参加过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须提供在本市的《养老转移单》、《失业转移单》(没有《转移单》的回原单位或原参保地社保中心补打转移单);

(2)19xx年10月底以前档案就在“中心”存放的,由“中心”负责办理工龄审定手续,审定后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3)19xx年10月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出,由调出后档案接收机构负

责做工龄认定,审定后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4)19xx年11月以后,档案存放在“中心”的,应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工龄审定手续,并提供《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5)新参统的人员须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二)2份和《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单位盖章);

(6)填写《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7)填写《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8)填写《北京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9)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2、转出:

(1)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1份,单位盖章;

(2)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减少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3)填写《北京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二)社会保险办理程序跨省、市转移办理程序

1、转入:

(1)有北京市户口的,到外省市工作并在工作地缴纳养老保险,现又回京工作的,须将在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帐户里的金额转移到北京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外省市人才引进(已办理北京市户口)

在户口所在地已缴纳养老保险,进京后其聘用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须将户口所在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帐户里的金额转移到北京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3)待个人帐户金额转入后,持社保中心财务部提供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原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或缴费证 明(包括:历年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登记表》(表三)两份,单位盖章;

(4)由“中心”代办工龄认定手续。

2、转出:

(1)外省市户口来京工作现又离京的,须将在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及行号、 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帐号,并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一份,单位盖章;

(2)北京市户口离京到外省市工作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录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咨 询 电 话

东城区社保中心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010)84038437

西城区社保中心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010)66206069

崇文区社保中心 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 (010)67074642、(010)67074640

宣武区社保中心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010)83975643

朝阳区社保中心 朝阳区十里堡北区一号楼 (010)65523988、(010)65525933

海淀区社保中心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010)82071188

丰台区社保中心 北京西站南路168号 (010)63258147/8169

石景山区社保中心 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010)68879876

门头沟区社保中心 新桥南大街13号 (010)69836447

房山区社保中心 良乡西路5号 (010)89367034

通州区社保中心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85号 (010)81537046

平谷区社保中心 平谷镇府前西街9号 (010)69964901

昌平区社保中心 东环路南段退休职工活动站院内 (010)69723166

怀柔区社保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010)89687191

顺义区社保中心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社保局院内 (010)89446599

延庆县社保中心 高塔路60号新城服务楼东一楼 (010)69172590

密云县社保中心 密云新西路32号甲 (010)69044210

大兴区社保中心 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 (010)69224507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 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万源商务中心302室 (010)6788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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