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表 号: 京劳社统保险6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单位(公章): 批准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京统函[2009]40号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有效期至: 20##年1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10.户口性质(代码项):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1-城镇 ( 非农业户口 ) 2 - 农村( 农业户口 ) 3 - 其它
11.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12.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3.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4.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为必录项。
15.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6.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可选择所在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或居住地(联系)地址的任意一个做为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的地址,为必录项。
17.邮政编码:指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填写已选定的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8.参保人电话: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19.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填写参保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20.参加工作日期:填写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必录项。
21.个人身份(代码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公民从事的职业或者身份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22.申报月均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实际发放的上一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在职人员为必录项。
23.缴费人员类别(代码项):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第二篇: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填报日期:
备注:请参保单位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办理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