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3.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外资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资公司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外资公司注册费用: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外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章程中约定一期到位时间)
六.外资公司刻章及公安局备案及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1.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1份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刻章委托书
5.合资或合作中方出具的中方介绍信(独资企业免)
七.外资公司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7.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八.外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九.外资公司办理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十.外资公司办理外汇IC卡
外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十一.外资公司设立投资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十二.外资公司设立人民币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十三.外资公司办理财政登记
初次办理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
十四.外资验资所需材料
1.公司执照.批准证书.开户许可证
2.以前历次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合同.股东身份证明
4.外汇登记证原件.业务核准件原件
进帐单原件.报文
十四.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
十五.外资企业变更组织机构代码
十六.外资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十七.外资公司商务局进出口备案
十八.外资公司海关登记
十九.外资公司电子口岸登记
二十.外资公司检验检疫登记
二十一.外资公司出口退税登记
第二篇:外资公司注册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提交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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