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施

时间:2024.4.20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施慧苏,女,19xx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武杰,男,19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95号,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宋李福,男,19xx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北拱自然村49号,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曾申请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请求撤销该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对申请人施慧苏的诉讼请求,却遭(2014)丽缙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现依法提起抗诉申请。

抗诉请求

请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的诉讼请求

申请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1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施慧苏与被申请人宋李福于02年结婚,婚后不久李便另有新欢,且赌博成性,不仅在当地赌博有名,还经常赴澳门参与赌博,欠下赌债无数,为此,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并于09年8月分居,从此夫妻再无往来,宋李福也再无尽为人夫为人父之职责,对家庭更无尽任何义务,最终于20xx年10月8日离婚(这些事实由村委会及楼下邻居苏明敢证明)。20xx年8月,被申请人陈武杰想去澳门赌博,因从无去过澳门而邀宋一同前往澳门,宋称没钱不去,陈武杰便说他借钱给他13万元,于是,宋陈二人和宋的朋友卢坪于20xx年8月8日到了澳门,输了钱宋卢于15日返回,陈于11返回,并于10月7日补写借条。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申请人施慧苏住址为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缙云法院以施慧苏、宋李福因下落不明而于20xx年7月30日公告送达。而施一直以来的确住于此,并无居他居所,可由村委会、幼儿园、多名邻居加以证明。

(一)20xx年8月17日,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施慧苏与宋李福婚后,因宋李福参与社会赌博输了很多钱,夫妻关系不好,并于20xx年8月分居至今,经济独立,并于20xx年10月8日离婚。离婚后施慧苏一直居住在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接送两个女儿读书,护理日常生活”。

(二)20xx年8月13日,与施同住南湖花园的二位邻居卢桂平、应春叶分别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从20xx年1月至20xx年8月间, 2

施一直居住在南湖花园5幢202室。

(三)20xx年8月18日,壶镇镇天乐幼儿园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施女儿宋咨诺于20xx年9月1日就读于该园,居住于南湖花园5幢202室,期间基本上由施接送。同时该幼儿园还提供了学生名册及晨检报告单证据,以证(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公告时申请人施慧苏一直居住在判决书所载住址。

显然,一审法院未经直接送达而简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三、一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如事实诚如一审判决所言,则认定事实不符证据法则

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陈武杰仅早于申请人施慧苏和被申请人宋李福于20xx年10月8日离婚的20xx年10月7日一天的、借给被申请人宋李福13万元人民币属施慧苏和宋李福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施慧苏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宋李福的个人债务,故该13万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且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相悖,不符合证据法则。试问天底下有哪一对夫妻明天要离婚了,今天还为了共同的日常生活而举债,且数目为13万元之巨呢?可能性只有一种,那就是法盲夫妻为了非法敛财,占有财产后再玩离婚把戏,把共同财产归一夫,债务归另一方,企图让债权人得不到任何财产偿还。本案中申请人施慧苏所得除仅有的座落于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还是施的 3

婚前财产外,别无分文。更有甚者,在离婚后的第三天即10月11日又向陈武杰借款3万元!足以见得宋本人急需一大笔钱以救燃眉之急!

(二)如事实诚如一审判决所言,则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必须考虑以下三方面问题,且须加以证据证明之。

1、举债是否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举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时间上的基本标准,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并不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者之间不应当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2、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质上的基本标准。

3、夫妻有举债的合意。由于夫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代理,这些代理行为是债权人对夫妻具有举债合意确信的基础,但是债权人不得滥用夫妻代理的合理性。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非举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的举债后,未向债权人表示异议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具有举债的合意,而无需非举债一方的明确追认。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质上的补 4

充标准。

该13万元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早已于20xx年8月分居,且被申请人陈武杰无任何证据证明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及施、宋二人有举债的合意。

(三)再审法院查明事实却未披露真相

再审法院在审查中已查明,据宋李福称13万借款是用于去澳门赌博,借条是事后补写。但向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个人出入境记录后,却查明,20xx年1 月1日至今宋无出入境记录。接到(2014)丽缙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后,宋自行向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出入境记录信息,其于20xx年8月8~15日从拱北出入境记录赫然在目。再经查陈武杰也于相同的时间地点出境前往澳门。个人尚且能在唯一的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得其个人的出入境记录信息,而堂堂缙云县人民法院又怎么会“查明,20xx年1 月1日至今宋李福无出入境记录”呢?其目的、其用意只有经办法官知道!由于隐瞒了出入境记录真相,直接导致被驳回再审申请!

四、原一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一)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尽管一审开庭时申请人施慧苏与被申请人宋李福未到庭,许多细节无从考证,但尽凭20xx年10月 5

7日宋李福向陈武杰出具借条借钱,次日10月8日离婚这一事实,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了,明显和日常生活经验相悖,将心比心,如果换成经办法官,你遇到这样的情况,明知明天要离婚登记了,试问你今天还会为了这个明天就要散伙的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而举债?且数额达13万之多?又是过什么样的生活一天的成本需13万之多?对于这样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早已有了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一审判决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于不顾却不分青红皂白地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完全曲解了第四十一条规定,所“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而《婚姻法》四十一条所指共同债务明确无误指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为家庭日常生活中所支出的必要开支。而解释(二)二十四条原本就是为《婚姻法》四十一条提供更可具体操作所作出的解释,离开了四十一条,那解释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而一审判决则机械的、教条的、死板的理解和适用了解释(二)二十四条,实乃适用法律不当。

为解决正确理解和适用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及法律适用问题,厘清民间借贷纠纷中何谓“夫妻共同所负债务”界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应运而生,该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6

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此条款不仅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解决本省境内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所量身打造的,且对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而出借人又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申请人施慧苏与被申请人宋李福长期分居,且于离婚的前一日,宋李福以个人的名义向被申请人借取13万元巨款,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申请人陈武杰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且申请人更没对此借款予以追认,故此借款应认定为宋李福个人债务。

本案发生在浙江省缙云县,一审法院理应适用该《意见》,却舍近就远,放着现成的上级法院意见不用,非要教条的、机械的、死板的曲解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硬生生地把一个无辜的、柔弱的带着二个病孩的女子逼上上访境地,把简单案情复杂化,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还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参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案例五:来某诉韩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村委会出具的 7

证明表明借款人与其配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借款人多年未归家,未尽家庭义务,法院经过走访了解到的情况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能相互印证???故出借人主张该借款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就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主张”。

结合本案,13万元巨额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无论是采信一审认定还是再审查明之事实,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存在审判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敦促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施慧苏

201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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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www.cnLaw.net 吕永鹏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2007-1-22 [大 中 小] 点击: 7265

申请人:陈**、男、汉族,19xx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号。<BR>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BR>地址:西安市******号<BR>抗诉请求:<BR>请求撤销(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BR>事实与理由:<BR>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BR>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BR>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法院又是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BR>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BR>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臆造出来的。<BR>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BR>终审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BR>此呈<BR>陕西省人民检察院<BR>申请人:******<BR>二OO五年十一月 日<BR>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万立,男,19xx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05)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05)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05)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05)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所

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

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

照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范晓玲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

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

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

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

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能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平,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万立

20xx年11月30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民事抗诉申请书

来源: 作者:

申请人:陈**、男、汉族,19xx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

地址:西安市******号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法院又是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

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臆造出来的。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民事抗诉申请书

来源: 作者:

此呈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O五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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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海旭男19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西慰村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左华男19xx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德镇胡同店182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冶集...

民事抗诉申请书

关于对20xx娄民初字第55号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反应原审被告下称我冯尚奎男19xx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静游镇下静游村农民住本村联系电话155xxxxxxxx原审原告冯恒则男一九五O年四...

民事裁定书(根据抗诉或申请提起再审用)

民事裁定书根据抗诉或申请提起再审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监字第号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提出再审的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人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址邮编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住所邮编申请人因一案字第号于年月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反诉或者上诉业经贵院受理现因如下原因特...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1首页正上方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2正文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申...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1首部1首页正上方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2正文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3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