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19xx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县x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x,男,19xx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
申请事项:
请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xx年7月1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被申请人借款伍拾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在借款当天,被申请人要求到xxx法律服务所做见证。然后,我与被申请人一起来到xxx法律服务所求要见证,但是,该所以我们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过高为由而另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利率方面由我们双方面议定,即以我们没有见证的那份借款合同约定的10%利率为准。我借到被申请人的伍拾万元后,被申请人当即扣除了我当月的利息5万元,8月2日收取了我8月份的利息5万元,9月2日又收取了我9月份的利息5万元。至20xx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本息共708000元(已减除间中所支付的部分利息)。被申请人要求我全额偿还其本息,但 1
是,我在当天只是从银行卡上转了328000元给被申请人的妻子,还剩下380000元又从新写下了借据,并将月利率调回2.5%。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其380000元借款及利息,我认为,他违反法律规定多收取我所支付的高额利息应当折算回本金。借款当日所收取5万元的利息应当算作其只借款45万元给我。但是,原审法院并没有按规定通知我开庭,只是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送到我的村委会,待村委会干部将上述文件交给我时,原审法院又已经作出了判决。在我至今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又向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请求依法再审。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2
第二篇:民事抗诉书大概的格式
民事抗诉书大概的格式:
抗诉申请书
申诉人:(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事项:(写明你对哪一份法律文书不服,以及你的具体要求)
事实和理由:
(详写你不服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可指出你不服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使用证据上、适用法律上、程序
的合法与否上等方面)
致
某某法院
申诉人(签名)
日期
看看别人怎么写~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19xx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
地址:西安市******号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
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法院又是
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
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
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
臆造出来的。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
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O五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