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欠

时间:2024.3.15

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花垣县兴宗矿业有

限责任公欠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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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州法执恢字第1-3号

执 行 裁 定 书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州法执恢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八)、(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陈武涛

执 行 员 向东生

执 行 员 邓 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揭 洪


第二篇:花垣县军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xx.8.22修正


花垣县军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花垣县军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花垣县军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花垣县花垣镇城南公园路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铅锌矿产品及政策允许的矿石购销。(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第 公司在花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为50 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1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花垣县军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xx8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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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㈠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㈡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㈢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㈣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㈤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㈥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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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㈧ 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㈠ 遵守公司章程;

㈡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㈢ 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㈣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到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收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秀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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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盲文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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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生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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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为7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职权:

㈠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㈡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㈢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㈤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 制度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㈦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㈧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7

㈩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时,决议有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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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物;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㈠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㈡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㈢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灾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的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 9

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宣扬的召庥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二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10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会决议解散;

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㈣依法被中央电视台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团或者被撤销; ㈤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㈠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㈡ 通知、公告债权人;

㈢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㈣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㈤ 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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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相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12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八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月 年 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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