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单位不服)

时间:2024.3.31

行政复议申请书(单位不服)

申请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某市某区某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

申请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齐某在20xx年5月27日的受伤为非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对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1月27日作出的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五个字"经调查核实"就当然得出"齐某于20xx年5月27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左手指受伤情况属实"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劳动者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齐某虽系在工作场所受伤,但其受伤时并非上班时间,且在受伤前一直跟其丈夫闹离婚,经常无端辱骂其他同事,甚至于常常念叨不想活之情形,加之侯某受伤时,并没有任何痛苦的表情,即便当同事发现后叫她,她亦表现出一副无所谓之状,这是全厂皆知的事

实--我们提供了在场员工的证明,也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此只字不提,毫无只言片语。从侯某受伤的前后表现,足以肯定其系自伤自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自残或者自杀的",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20xx年2月8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人证言3份一套。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马强 ,住沈丘县槐店镇窦寨村。

被申请人:沈丘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职务 局长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 日收到沈丘县水利局豫沈水罚决字(200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不服该处罚决定特提出复议。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豫沈水罚决字(200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 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引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我们进行处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是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们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是19xx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是20xx年6月底建成的,早在该法第四十三条实施之前。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不朔及以往,在未经实施生效前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处罚决定引用当时的法条,当然是无效的。

事实上我们屋后的渠道原来根本不属于大中型沟渠,只是一条支渠,该渠系大跃进的产物,开挖于19xx年。北关桥往西至小辛营段属于窦寨村土地,至今未办理征用手续。往东属北关大队,该渠南至沈项公路北之间属于窦寨的土地,早在80年代就按户分给村民。七十年代起就有人先后在北关桥东该沟南北两侧修建住宅或商品房至今达216 间,且有部分沟面已经被封闭,硬化,其中沈丘县民政局的部分房屋也建在该沟的南北范围内。

七十年代过来的人都清楚的记得,当时的槐店镇,建筑面积还不足现在的五分之一,这条沟离城区达一里之遥,处在荒地里。19xx年我省提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之际,河南省人民政府19xx年左右曾多次发布文件,提倡大力发展经济,沈丘县人民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优惠政策,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当时乡镇有指标,村村有任务,不论是办企业,办工厂,还是开商店既不需要托人走后门,更不需要花钱请客,只要提出申请,工商局就会给办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就会颁证,有关单位也会大力协助。在此环境条件下,申请人向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沈丘县人民政府为我们颁发了14040号建设用地使用证。经千方百计筹借资金在建设用地使用证规定的范围内建起这座三层楼房生产沙发床垫。沈丘县房屋管理部门为我们颁发了108、01220号房屋产权证,槐店镇财政所向我们征收了契税,并给我们颁发了0100047号契税证,据我们所知这些被拆迁户中向国家缴纳税收的唯独我们一家。从领证建房到后来办厂居住,近十年来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过异议。再说,窦寨桥往西至小辛营段是沟面最宽的地方,所建房屋也根本不存在影响泄洪排涝之说,沈丘县历次的发洪水与它无关就是确切例证。

按照法律规定,沈丘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证明行政机关已经许可我们在建设用地使用证规定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房屋,所建房屋当然属合法建筑。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法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即确定了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

20xx年扩建沈项公路时,公路两侧部分房屋需要拆迁,当时的政府工作人员收走了18户人家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委托周口市公安局对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来,无证和建设用地使用证不真实人家的房屋被予以拆迁。鉴定结论证明我们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真实有效的而予以保留。

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该沟从小辛营往东至富都大道,东西长达1、5公里之多,不说沟北,仅沟南商品房就达216 间之多,就在被申请人下达处罚决定之时仍有人在继续开工建设。有些房屋不但没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且也没有登记,更谈不上缴纳契税。沈丘县水利局认为我们在大中型渠道范围内修建建筑物违反规定,其他房屋同样建造在渠道范围内,难道就没有违反规定吗?况且,大部分房屋建造于十年以上,当时建房时难道水利局没有看到这些房屋建造在渠道范围内吗?如果认为违反规定,作为水行政管理部门,当时他们不予制止、任凭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直继续下去,这严重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难道要人民群众承担吗?被申请人会说,那时侯不是我们管的,申请人相信那时可能不能你们管的,但同时相信,当时的领导绝对不是不负责任,违法乱纪的法盲,而是当时的社会环境条件所决定的,在政府没有投资的情况下,该沟渠的南侧形成这条商业街。不但美化了城市环境,而且,也增加了税源,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立下了一定的功劳。故,当时的发证行为是完全正确而无可非议的。

特别要说明的是,所谓违法建筑,属于未经登记,未经批准的房屋。不论在《拆迁条例》施行期间还是《征收条例》施行后,只有在拆迁或拆迁范围确定后,对被拆迁房屋或被征收房屋进行新建、改建的才是违法的。况且,按照城乡规划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作为拆迁人或主管部门都没有权利认定,再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包括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证明,即便是涉及河道、沟渠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也要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水利局根本没有直接认定的权利。该沟渠处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又涉及房屋拆迁,且又在房屋建成的10年之后,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当然属于城市规划部门管理的范围,水利局超越行政职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行政处罚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是错误的。

二、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们的房屋建成至今已达十年,早已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法定时效。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样是沈丘县公民、同样是在在沟的两侧建房,仅认为我们的房屋违法予以处罚,不但违反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退一万步讲,既便进行处罚也应当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事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我们仅见到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从我家门后地上捡到的,被申请人明明知道我们的住址而不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程序上绝对违法,仅因如此,其处罚决定就应当依法撤销。

并不否认,水利局要我们拆房的目的是为了硬化渠道两侧的沟坡,不论是疏通渠道还是美化环境,申请人均不反对,但需要拆迁房屋必须要依法进行,按照沈丘县水利局的说法,每平方只赔偿300元钱,就当前的物价而言,仅建房工钱每平方就得200多元,当初建房时我们投入十几万元,至今借款没有还清,假如要把房子拆掉我们根本没有能力再建房,更没有藏身之地。那将是把我们推入水火之中。水利局如此做法已经非常清楚的表明,其实是以处罚为名,实搞违法拆迁,达到少赔偿,与民争利,而捞取政绩之目的,但如此做法是于党中央创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的利民政策所格格不入的。近年来,就房屋拆迁问题国务院和温家保总理曾作出过多次指示,国办发明电

(2010)15号《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指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后的今天,被申请人借尚未出台的法条,滥用职权做出的所谓处理决定,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依法撤销沈丘县水利局豫沈水罚决字(201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周口市水利局

申请人: 马强 二零一二年元月三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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