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试行)
为增强公司对重大事件的反应能力,稳妥处理各项重大事件,促进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大事件的定义
1.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和工程建设的重大事件;
2.生产或交通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群伤事故;
3.重大火灾;
4.防汛、抗震等危及或破坏工程建设的重大事件;
5.主要工程及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损坏;
6.重大刑事案件;
7.重大经济案件;
8.有组织的上访或非法集会;
9.可预见的危及公司经营计划和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
10.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伤病,需住院治疗一周以上;
11.按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应及时报告的事件和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
发生后半小时内由部门领导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随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并在24小时内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三、重大事项的保密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领导,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其余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更不得主动向外界公开、发布消息。参与工作的人员应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尽量减小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因工作需要介入重大事件调查等方面工作的公司以外人员,必须向其说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其为公司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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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1.发文编号:
2.发文时间:20x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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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的通知
成房物管〔2007〕2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
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构建文明、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
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
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
全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构建文明、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报告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在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因人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因物业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业主和
使用人日常生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重大事件按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四个层次,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示
警。
第四条 重大事件报告采取分级管理、快速处置和及时报告的原则,并按事发、事中、事后不同阶段,由物业管理企业分别向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和专业单位报告。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大事件报告的监督
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件报告的
监督、指导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件事前信息排查工
作,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尽早预防,及时疏导,制定切实有效的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一旦出现重大事件,能够迅速启动、及时处置,并对暴露出的
问题认真梳理、彻底解决,防止重大事件的反复发生。
第六条 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重大事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患、爆炸及自然灾害
等造成人身伤亡或房屋危险的;
2、房屋或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内难以
排除,严重危及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安全的;
3、物业管理企业有关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的;
4、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产生群体性攻击事件的;
5、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善造成业主重大
伤亡事件的;
6、其他给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造成特别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重大事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整幢楼断水、断电、断气等事
故,且在8小时内难以解决的;
2、楼内电梯运行发生困人事故,专业维修人员到达现
场后,在30分钟内难以处置的;
3、整幢楼发生水箱二次供水污染事故的;
4、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业主5人以上连续2次到市、
区(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上访的;
5、供水、供电、供气等主要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被盗、
损坏,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6、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并按规定程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新聘企业与退出企业在物业服务交接时发生纠纷,严重
影响物业服务正常实施的;
7、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服务不善,被本市主要新闻媒
体曝光的;
8、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刑事犯罪行为,
或者其他损害业主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9、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侵犯业
主合法权益的;
10、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决定分摊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方案的,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或者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进行经营的,擅自解聘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擅自以业主大会名义从事活动
的;
11、其他给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造成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三级重大事件
1、物业管理区域发生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辞职事
件的;
2、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运作、业主委员
会不依法、依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3、业主因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等问题发生纠纷的;
4、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行为,经劝阻制止
无效的;
5、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及时维护的;
6、物业管理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亏损造成清算、查封、
歇业、倒闭等,可能导致物业服务不能正常实施的;
7、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群发性业主室内、车内财产被
盗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8、其他给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造成
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四级重大事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
2、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人员与企业委托的专
业单位服务人员之间纠纷,且当场无法有效处置的;
3、其他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重大事件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一)一级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1、项目经理在发现一级重大事件10分钟内,应迅速通过通讯手段向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应在接报后10分钟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附件1)。物业管理企业、房产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
处置或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协调指导。
2、一级重大事件事发3小时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简要书面情况报告。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当将动态情况上报。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在接到简要书面情况报告的3小时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
门应当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3、一级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3小时内,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事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对事件应急处置结果
书面报告后3小时内,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处理情
况报告。
4、 一级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7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事件的分析
报告及整改情况,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二)二级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1、项目经理在发现二级重大事件20分钟内,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报告,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接报后20分钟内,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或者协助处置。
2、二级重大事件事发5小时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交简要书
面情况报告。
3、二级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5小时内,物业管理企业应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提交事件处理书面报告。
4、二级 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7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事件的分
析报告及整改情况,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三)三级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1、项目经理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
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
企业主管领导接报后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项目经理在发现三级重大事件30分钟内,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报告,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置。
3、物业管理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亏损造成清算、查封、歇业、倒闭等情况的,应事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
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四)四级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1、项目经理在四级重大事件发现30分钟内,应向企业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2、四级重大事件处置完毕3小时内,项目经理应向物
业管理企业提交事件处理书面情况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种类、性质、程度、范围、地点、时间等要素(详见附件2)。遇到夜间发生一、二级重大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因条件限制无法按时书面报告的,应在次日上午9时前补报《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
重大事件报告单》。
第九条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填报《成都市物业管
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统计表》(详见附件3)。
第十条 重大事件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
虚假情况。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建立重大事件举报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重大事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本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对项目经理和
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内容。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将依法查处;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
提示、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信息征集与报告制度,认真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
见和建议,履行好法定职责,执行好业主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重大事件证据收
集与报告制度,为依法、依约处理提供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满足物业服务需求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并确保启动迅
速、处置及时。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事前信息排查工作,建立业主、使用人意见
反馈分析,物业管理与服务矛盾纠纷排查等预测制度。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事件报告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房
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时间报告制度暂行
规定〉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一、我局制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的必要性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物业管理以贯彻《条例》为中
心,在规范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时,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对物业服务特别是物业管理重大事件的监管及各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实施物业管理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构建文明、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
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通知》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通知》依据《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充分借鉴了上海等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在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房管局、部分物管企业及律师等意见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文稿不断完善修改,到20xx年12月8
日《通知》已几易其稿,基本成熟。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重大事件的级别层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为确保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知》附件第三条对重大事件作了明确的定义,并将重大事件按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四个层次,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示
警,促进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建立及时有效的快速反
应机制。
(二)关于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
依据《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通知》附件的
第八条中,根据重大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一、二、三、四级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将给业主、使用人生活造成特别严重、重大、较大、其他严重影响和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分
别划入四个级别的重大事件中。
(三)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快速反应机制,参照上海市的做法,在《通知》附件第七条对重大事件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了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根据重大事件级别的不同,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时限,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报告、处理程序,以便于相关单位和部
门记录和处理。
(四)关于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违规处理
根据《条例》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在《通知》附件第十二条对项目经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不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违
规处理进行了规定。对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查处;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3: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
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
规定〉的通知》的法律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
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依据: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⑦《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⑧《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成物
协[2005]12号)。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