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曹×,女,19xx年10月4日出生,甘肃平凉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甘肃省平凉市某社,电话:×××
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某路,电话:×××
法定代表人:欧阳××
申请事项:
1、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032元;
3、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51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379元,共计:26,895元。
4、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1月1日至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5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138元,共计15,689元;
5、被申请人支付自19xx年8月13日至20xx年6月30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85,08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270元,共计231,351元;
第2、3、4、5项合计:316,967元
6、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19xx年8月13日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曹×于19xx年8月13日入职龙华×××电子厂(现已注销),工作岗位为ERP操作员,。20xx年,原龙华×××电子厂在宝安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曹×仍在新成立的公司即被申请人处工作。入职时,公司并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10年以后,即20xx年被申请公司才与申请人订立了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止,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1月2日起,该份劳动合同履行期已过,申请人因已经在被申请公司连续工作了12年,因此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被申请公司本应当自入职之日起即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直至20xx年1月1日,被申请公司才与申请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1月2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仍然继续在被申请公司工作,被申请公司本应与申请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直至起诉时止,书面劳动合同仍未订立。
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公司时起,便承担了繁重的工作负荷,每日工作时间自早8:00——晚上8:00,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每个星期只有一天休息日,法定假日只能享受春节的3天假期。申请人在被申请公司工作了11年零10个月,却从未得到过加班费。不但如此,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替申请人缴纳社保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公司无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公司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032元【1793×12×2=43032元】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12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26,895元【1793×12×(1+25%)=26,895】。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支付20xx年1月2日至今(7个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689元【1793×7×(1+25%)=15,689】
第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支付自19xx年8月13日至20xx年6月30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1,351元;
【19xx年-20xx年】:
〔4×(1793÷21.75)×300%+(104÷2)×(1793÷21.75)×200%+254×2×(1793÷21.75÷8)×150%〕×(1+25%)×8=174,148(元)
【20xx年、20xx年】:
〔8×(1793÷21.75)×300%+(104÷2)×(1793÷21.75)×200%+254×2×(1793÷21.75÷8)×150%〕×(1+25%)×2=46,010(元)
【20xx年】
〔3×(1793÷21.75)×300%+(104÷2÷2)×(1793÷21.75)×200%+(254÷2)×2×(1793÷21.75÷8)×150%〕×(1+25%)=11,193(元)
第六,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自19xx年8月13日至20xx年6月30日的社保费。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附:
1.本诉状一式二份。
2.证据清单。
第二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XX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贵委X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XX年x月来XX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20xx年x月。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20xx年x月和20xx年x月份、2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3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4次,分别为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29日、31日。而且打卡记录有2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10750.6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相反,从20xx年x月至20xx年2这3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
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先后于20xx年x月、20xx年x月和20xx年x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手上是一份工资发放表格,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足额支付的,而且远远高于XX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何来XX元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重复。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己也讲了,申请人从20xx年x月来XX药房工作
至擅自离开,时间已有2年多,也就是说申请人在XX药房的工作年限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即使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况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申请人擅自离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怎么能说没有订劳动合同呢。明显是捏造事实与事实不符。
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事实,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并保留答辩人追究申请人XXX的法律责任。
答辩人:XXX区XXX药房
二〇20xx年x月x日
附:
1.有关证据资料4份;
2.本答辩书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