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 类 065 号
镇海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标题:关于要求取消农村建房户分家析产协议公证的建议
内容:
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农村集体性质土地上的房屋因分家析产所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公证问题就是分家析产公证。
农村建房需要分家析产公证,是从今年开始的,往年老百姓建房,不需要公证这个程序,只需要在村里出面协调下,当事人之间立一份分家析产协议书就可以作为依据。现在多出了公证这个程序,老百姓去公证一下,就要500元钱,增加了百姓负担;涉及的家庭分户各方
都要到公证处签字,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年纪大,行动不便,碰到有些病重卧床的,实在是很不方便;碰到家庭中子女有矛盾的,若有一个子女不同意签名就不能公证,这也意味着无法分家析产。另外,目前建房政策中父母必须与一个儿子捆绑合户,若父母分房给子女,其中一个儿子不同意签名,其余子女缺房要审批建房就无法办理。对此,老百姓反映强烈。
为减轻农村建房老百姓负担,真正方便老百姓办事,建议取消分家析产协议公证,这样既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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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办单位答复意见
对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65号建议的答复
姚和祖、杨幼芬代表:
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取消农村建房分家析产协议公证”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农村村民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权益,防止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和城镇居民(例如通过自行分家析产将房产分给不能享受宅基地的户口已外迁的或户口为居民的子女),以及防范变相析产、转让、买卖或出租农村宅基地(例如将原大部分房屋分给其中一子女,其它子女再行要求按无房户申请建房),我区自去年始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分家析产公证制度。目前,该制度已逐步开展,变相分家析产及自行赠予、转让宅基地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因此,该制度的实施是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的,也有效的保障了农民私人建房的物权,同时大大减少了因分家析产协议纠纷的家庭内部矛盾。
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我们也了解到你们建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即公证收费和少部分村民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分家析产问题。在获悉你们的建议后,我局就是否取消分家析产公证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向法院、司法公证等部门进行了咨 2
询与衔接。
一、对我区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必须合户计算且不构成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因变更户主、申请人而重新进行土地证更名登记或私人建房申请的,可经村审核、镇(街道)及国土所批准,以签订分家协议的简易形式办理,不再办理公证,以方便村民。
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通过自行析产变相转让、赠予农村宅基地,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减少权益纠纷,对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分家析产申请建房时,收受对象较为复杂和意见难以统一的,原则上要求进行司法公证。尤其是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继承、已列入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农居混合户及家庭内部存在矛盾的特殊类型家庭的分家析产等。
三、对需要分家析产公证的,如户内成员因出行不方便的,该成员在公证时可经得公证部门同意后以其它简易形式办理公证。
非常感谢您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 送:区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庄市街道人大工委
联系电话:862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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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吴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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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建房申请书
农村建房申请书
江北办事处土管所:
本人系长征村九组村民,现租房居住在汉滨区江北办长征村九组,所住房屋属父亲所有,现想回长征村常住,但无房屋,故此特申请在长征村九组建造楼房。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年 日 申请人: 月
农村建房申请书
江北办事处土管所:
本人系江北办长征村九组村民,现居住在长征村九组,现有家庭成员五人,因襄渝复线拆迁,至今未建房,一直住在临时搭建的3间瓦房,20xx年2个儿子在外务工回家居住,显得十分拥挤,想另建新房,故此特申请在长征村九组建造楼房。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