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起诉书

时间:2024.4.20

刑事判决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年度)X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XXX于X年X月X日被拘留、拘传、取保候审、逮捕),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年份)X民(或经、知)初字第X号

原告:姓名、性别、出身年月日、名族、籍贯。职业、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XX所律师

被告:(法人的,写明名称,地址)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XX诉被告XX(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文部分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上述事实,……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书记员 ×××

公诉书

X省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市、区简称)检 刑诉[年份 ] 176号

被告人姓名,(被告人身份情况),性别,出生年月,名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小学文化,住XX县东大街XX号。19xx年至19xx年在XX小学读书;19xx年至19xx年在XX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写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涉嫌XX由XX公安局于XXX年X月X日刑事拘留,X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由XX公安局逮捕。X月X日由XX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XX供述

2、被害人XX证言

3、证人 XX 证言

4、

5、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犯罪事实的高度概括,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情节)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第XXX条X款的规定,构成XXX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检察员:XXX

XXX年X月X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物证清单一份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明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明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

诉讼请求:1、

2、

3、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事实——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理由: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本(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第二篇: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新检刑诉【2009】340号

被告人赵东民,男,19xx年6月24出生。身份证号码61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青年路136号(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三贤村北组14号),无业。2009.8.18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东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xx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xx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xx年2月11日,本院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后于20xx年5月10日撤回起诉。因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6月15日、6月25日前的某天,被告人赵东民分别召集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上访人员代表在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及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一间教室内开会,策划、组织由参会者各自联系相关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20xx年6月15日、6月25日统一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并且会上具体安排了上方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1、20xx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5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许才逐渐离去。

2、20xx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辱骂、直至下午4时许才逐渐离去。

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陕西省总工会报案材料;

2、被告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照片;

3、证人证言;

4、情况说明、证明材料;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批复、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民策划、组织上百人两次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随意进出陕西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严重干扰了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肖建堂

戴检查员 徐 辉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赵东民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一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东民的委托,并指派付辉律师依法出庭为赵东民提供辩护。经过庭前阅卷、回见,仔细研读起诉书,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赵东民在两次群访活动的作用小于张兴财、刘高智等热门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1、从证据资料看,张兴财、刘高智是两次工人集体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的总负责人。(张兴财、刘高智是总负责的证据:20xx年5月25日李三合谈笔录第5页第9行;20xx年6月2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1-3行;20xx年7月10日陕西总工会报案材料第1页第6行和20xx年5月28日进一步情况说明第1页第7页)

2、20xx年6月15日和6月25日两次到陕西省总工会集体上访的总负责人和积极参与者均为多年上访者和各自单位集体上访的组织者。没有赵东民的组织策划,这些上访这仍然会集体上访,赵东民无法控

制。(王希义20xx年8月14日笔录称自己上访是20xx年开始的,张兴财20xx年9月4日笔录称自己05年开始上访)

3、赵东民的作用仅限于通过开会宣扬“工人维权找工会”,将上访机关从党政机关引向陕西省总工会。(20xx年5月25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7-9行,20xx年6月1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第1-4行;20xx年5月21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5-6行)

二、赵东民主张工人维权找工会,造成大量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导致省总工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主观上仅具有过失,不具有故意。

两次群访前赵东民组织上访代表开会,宣传“工人维权找工会”的一贯主张,这种主张对维权党政机关正常功过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具有合理性。而且,赵东民在开会的时候要求“不要乱来,要有序上访”(20xx年5月25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4页6-7行,20xx年6月1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倒数第5行;20xx年5月21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2页第6行;20xx年6月2日刘高智谈话笔录第4页3-4行;20xx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第2行)在发生了影响省总工会正常办公秩序的事后,其及时出面制止了省工会工作人员与上访人员的争执。并公开讲话要去上访人员回去,选代表反映诉求。(20xx年6月2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4页第7行;20xx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2页最后一行,20xx年10月15日,张仲茜谈话笔录第5页倒数第三行)可见其主观上只是为了个人维权,并不想对省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不具有扰乱的故意。

但是,赵东民应当预料到上访者因多年上访积累了不满情绪,会对省工会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而轻信通过安排专人维持秩序能够避免,具有一定的过失。(李三合5月25日笔录第5页第10行;张兴财20xx年6月2日笔录第3页第5行;20xx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第9行;王均负责维护秩序。)

三、赵东民采取聚众这种方式,实现“工人维权工会”的主张,对省总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做法应该否定。但从另一方面讲;两次群访活动,将上访者的诉求集中反映陕西

省总工会。陕西省总工会若能够积极调查上访者的诉求,对无理诉求能够科学合理的解释,劝服上访者罢访,对有理诉求能够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供合法的合理的解决措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反而是陕西省总工会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树立社会威信和党的良好形象的一次契机,有利于陕西省总总工会科学发展。因此,赵东民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可以向有利的方面转化。

四、在6月25日那次群访中,摄像的杨湘萍是一个很好例证。西飞公司工会在全面了解到杨湘萍事以后,经过积极的调查和协调,西飞公司为杨湘萍重新安排了相当于原职位的工作,补发了工资。西飞公司工会的做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杨湘萍不但彻底罢访,而且对党和工会非常感激,达到了双赢。

综上所述,赵东民虽然参与了在陕西总工会的两次群访,但其作用小于其他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其主观上虽然具有一定的过失,但不具有故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后果可以向有利方面转化。因此,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赵东民公正处理。

此致

辩护人: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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