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进口五金配件产品购销合同)

时间:2024.5.9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内蒙古维德富凯隆门窗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TCL工业园一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雅泓,董事长

被申请人:必凯威(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欧泊瓦伦纳,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3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请求事项:

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3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呼市中院作出的(20xx)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第一、经呼市中院再审庭审查明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争议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应向申请人提供的是德国原装进口产品,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向申请人提供证明其产品为德国原装进口产品的材料,即五金配件的进口报关单、合同物品清单、质量保证书(十年)、原产地证明、检测报告。而要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德国原装进口产品,其举证责任和义务在于被申请人,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也并未向法庭和申请人提供其产品系进口产品的足够有效证据。庭审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七份所谓的“报关单”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①进口报关单是进口商用来向海关说明和审报进口货物详细情况所填的表单,此进口报关单是进口流程中必不可少的审报资料之一,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5@p、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②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七份报关单显示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均与双方购销合同所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不符(其中三份报关单显示五金配件进口国为波兰);③该报关单并非海关所出具(因与国家海关印制的统一格式报关单不符,也无海关签章和报关员签名),该所谓报关单实际是国内物流公司的回执单;④该报关单显示的报关时间均与双方购销合同约定不符。可见,被申请人仅凭借这七份存在着重大瑕疵的所谓“报关单”,是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整批产品就是德国原装进口五金配件产品的。其二、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检验报告”也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①进口商品的检验检测是进口商品的贸易关系人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贸易合同和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商检机构或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在货物装运前,或货抵目的港、或用货地后,对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残损情况等进行强制性检验鉴定的程序。②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所谓“检验报告”是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检验中介机构所作,被申请人向检验机构提供的样品也未得到申请人的确认;③即便检验报告的结论证明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样品是德国原装进口产品,但该检验样品是否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产品一致,单是通过该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二者存在任何关联性。④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口产品在进关时,由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现被申请人出具的所谓“检验报告”与合同约定的检验报告并非一回事。其三,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一审开庭审理完毕)向法院举证的所谓“原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均是被申请人自己单方主观拟定的,并非客观真实和法律意义上的“原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

对于以上被申请人所举证据这么明显的重大瑕疵,呼市中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还是与原审赛罕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即还是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这不仅仅是事实认定极端荒谬的问题!?这更是司法工作人员不遵循职业道德,不按法定程序,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核认定的结果!?

第二、对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并非进口产品这一事实,申请人向法庭出示的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公函”、物证、建设单位通知函均可证明:德国BVK公司已被德国诺托弗朗克公司收购,德国BVK公司至始至终就不生产BVK门窗执手,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门窗执手

均印有BKV商标(庭审实物举证),可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门窗执手是国内假冒侵权复制品。而对于申请人举证证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并未予以反驳,但赛罕法院再审却认为“申请人对于其抗辩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这难道不是在事实上对被申请人赤裸裸的庇护么?

二、呼市中院作出的(20xx)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第一、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提供的产品为德国进口产品,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第二、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现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如产品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海关税收凭证等书证,但被申请人一直声明持有该系列文件,但总是推脱不予提供,在举证期满后(一审开庭审理完毕)被申请人向法院举证的所谓“原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均是被申请人自己单方主观拟定的,并非客观真实和法律意义上的“原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由此可推断,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根本就不是进口产品。

第三、从法律上讲,呼市中院民事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继续付款后才由被申请人向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认定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我国合同法对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赋予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也即“先行履行抗辩权”。在民法法理上“先行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约定义务或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合同条件,相对方即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顺

序,应是被申请人首先提供进口产品,而后才是申请人支付进口产品的合同价款,款项付清后,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但通过双方合同的履行、原一审、二审、再审和发回重审的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没有向法庭及申请人提供与本案合同约定标的相对应的有效进口产品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可见是被申请人先期违约在前,这就使申请人依法具有了先履行抗辩权,这也是申请人现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所以,在被申请人没有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其产品来源是否系德国原装进口产品前,申请人基于先履行抗辩权中止付款其本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先期违约的抗辩。(对于申请人的以上法律认识,呼市中院2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呼民终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即予以了肯定。)现呼市中院再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申请人支付货款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呼市中院再审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而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同时,申请人还想强调: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同情一方当事人并不等于要放弃司法的公正,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社会各界客观公正的对待。

此 致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内蒙古维德富凯隆门窗材料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原告):xxxx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抗诉请求:

1、请求x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10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36.3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107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361.3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802.5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3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43802.5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30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按每天15元的70%计算38天)、护理费1824.1元(按德清县20xx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521元计算38天)、交通费43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19163.1元。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的陈述

20xx年上半年,发包方xxx有限公司将厂房建造发包给xxxx工程有限公司(现改名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0xx年x月,xxxx

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钢结构业务分包给xxxx制造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受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xx邀请到xxxx有限公司工地,从事给钢结构刷油漆工作,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对工程量约定了劳动报酬。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为其钢结构构件上油漆过程中不慎摔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已由xx垫付。20xx年x月x日,申请人被xx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二、申请人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原因

在xx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口咬定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内容是防火涂料,总发包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及防火涂料分包单位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防火涂料分包合同关系,结合申请人将“油漆当作防火涂料”的错误陈述,导致xx县人民法院推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最后判决被申请人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究其原因是,申请人因工作时间短无法正确识别劳动关系以及用工主体推诿现象和伪造证据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法正确认定。

三、xx县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认定有误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受伤时从事刷油漆工作

1、该房屋顶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工作并非由第三人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分包,且实际没有对该工程进行防火涂料处理,而是采用虚假方式骗取消防验收(此事已由总包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证明、xx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等新证据所确认)。因此,申请人自始自终没有从事过防火涂料相关工作。事实上,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调的防火涂料,而是油漆工序,理应属于钢结构安装范畴。

2、刷油漆属于钢结构工作内容。根据该钢结构设计文件,“(5)

钢结构构件经除锈后应立即红丹底漆二道,中灰醇酸面漆二道(如喷防火涂料面漆可不涂),对连接节点处缝隙进行密封(不使其暴露于室外)。”油漆工序为被申请人从事钢结构的必要工序,被申请人为完成该工作,必然要聘请油漆工,即使申请人误把从事的普通油漆工序误为防火涂料工序,也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同时,从钢结构日常安装程序来讲,钢结构安装完毕后,也需要对钢结构进行油漆处理。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依法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和被诉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成立,理由是(1)被诉人具备合法的用人资格,申请人有合法的劳动资格;(2)申请人表明了自愿劳动的意愿,被诉人项目负责人徐永章同意接收;(3)被诉人负责人xx安排申请人进入工作场所,并开始工作。因此,被申请人的工程负责人xx叫来申请人并安排其工作,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xxxx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否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新证据提请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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