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破案告知书

破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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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破案告知书3

饶阳县公安局 破案告知书 饶阳县公安局 (存 根)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的) 电话号码: 接电人: 通话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破案告知书 (副 本) 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立案决定书 字[ ] 号,案件编号___________),我局经过侦查,已破获该案。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追缴赃款赃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案现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特此告知。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告知人 此联附卷

饶阳县公安局

案 告知书 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立案

决定书 字[ ] 号,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我局经过侦查,已破获该案。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追缴赃款赃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案现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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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良68号

被告知人: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首层3、4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旭

案由:工资支付

关于罗从海等6人投诉反映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资一案,我局已于20xx年2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人罗从海工资10362元,张华工资7979.5元,孙宏树工资8786元,温超灵工资10085元,伍昌去工资9170元,兰大奎工资7979.5元,共计人民币54362元。弘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弘境公司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罗从海等6人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54362元。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 1

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前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

心五楼

邮编:528300

联系人:吴增师 电话:0757-22381764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18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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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实习告知书

学生校外实习安全告知书

同学(签字):

家长(签字):

为了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根据《新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在安排实习前将各项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实习单位以各位同学自行选择单位实习为主,学院各系安排为辅。

2、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实习岗位安排,全面完成实习工作内容,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本人若因故提出终止实习,需向系和实习单位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实习方可终止。

3、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病、事假按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参加实习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4、自尊、自爱、自强。与实习单位员工、其他实习生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5、穿着打扮符合实习单位对员工仪表仪容的要求并符合学生身份。

6、保持与学院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联系。实习开始后,自觉将实习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宿安排、交通安排等情况报告自己的辅导员和实习指导老师。实习结束时,认真进行自我总结,提交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考核与评定。

7、注意交通及人身安全。注意饮食卫生,防止事故、疾病,加强身体素质。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辨是非。如遇不明确事项,及时请示学院或实习单位指导老师。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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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避险告知书

学生家长(监护人): 乡中心完小避险告知书

近日,在 乡宏丰社区的龙穿井路段处再次发生几十吨重的巨石滚落到路面上的重大险情,随时都还有可能再次发生巨石滚落。在此路段处,20xx年x月份也曾经发生过巨石滚落致人死亡的事故。当学校在得知此情况的第一时间,就告知了要经过此路段的所有学生,并反复强调了在上学、放学时一律不准经过此特别危险路段,必须要绕道通行,但20xx年x月x日早上,乡中心学校人员到此路段勘察险情时,发现还是有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途经此特别危险路段来上学。为了确保学生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安全,我们再次做出要求,在龙穿井路段的险情还未彻底排除之前,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途经此危险路段,必须要绕道通行。

亲爱的家长朋友,孩子的生命安全是您和我们共同的牵挂和责任,根据《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第十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和第三十三条的第1款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以上可以看出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是由家长或监护人来负责监管,学校只是尽力进行安全教育,希望家长朋友,一定要尽到责任,在龙穿井路段的险情还未彻底排除之前,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途经此危险路段,必须要绕道通行。

谢谢您对学校工作一直以来的支持,恳请家长时刻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

乡中心完小

20xx年x月x日

附注:此告知书一式三份,学生家长、学校、乡中心学校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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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森林防火告知书

森林防火告知书

由于今年持续干旱,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从8月x日至明年x月x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春节至清明为全镇森林防火特别戒严期。

《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 火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 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 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土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 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任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凶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 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 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 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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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廉洁投标告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廉洁投标告知书

宁夏恒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营造“反对贿赂,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贵公司在智慧银川大数据中心室外给排水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规定、诚实守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具备承担本次投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三、不得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得向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投标监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五、坚持独立投标,不得挂靠或借用别人的资质投标。

六、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投标。

七、严格执行标后合同管理规定,不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从中谋取利益。

八、不在招投标活动中恶意投诉。

如违反上述告知事项,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投标单位(盖章):

20xx年x月x日

本告知书由投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与投标文件在开标时一并提交。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单位一份,招投标管理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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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7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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