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的做法

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做法

一直以来,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的规定》,不断加大释法说理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释法说理工作新路,切实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和各界监督。释法说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延伸拓展”上下功夫,确保释法说理贯穿始终

1、坚持向前“延伸拓展”。制定出台《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规定》,对涉检环节发生的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体性利益或当事人情绪激烈、易激发矛盾的敏感案件和信访问题,加强稳定风险的预警预判工作,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或事件,统一进行风险评估,超前进行释法说理,切实防止因沟通不畅、处置不当而引发影响首都稳定的涉检信访矛盾,做到潜在问题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尽早妥处。

2、坚持横向“延伸拓展”。在释法说理的类型上,由办案各环节常规释法说理向特殊环节释法说理、敏感问题释法说理延伸,如不立案说理、不捕说理、不诉说理、不赔偿说理、不抗诉说理等,力求达成共识。在释法说理的对象上,除向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证人释法说理外,逐步延伸至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发案单位释法说理,扩大了释法说理的受众面,增强了执法的说理性、透明度。

3、坚持向后“延伸拓展”。坚持将释法说理向案后延伸,促使办案工作由“案结了事”向“案结事了”的根本性转变。在处理上访老户信访案件时,坚持在案结后以跟踪回访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及时消除残留在上访人心中的再上访念头,真正实现息诉罢访;在刑事和解案件办结后,进一步做好释法工作,引导、督促加害方及时兑现和落实协议事项,有效防止因协议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当事人双方事后反复,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二、在“贴近群众”上下功夫,确保释法说理深入人心

1、在说理用语上坚持“贴近群众”。在宣传、解读党的政策、国家法律过程中,特别是说理对象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尽量使用平民化、生活化、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语言方式,使法律知识与群众身边的人、身边的事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群众听得懂;必须使用法言法语的,说理人员则必须要对相关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专业术语的内容、涵义进行通俗的阐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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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公诉释法说理

公诉一处制定出台《推进释法说理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公诉环节释法说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诉环节释法说理的原则。即遵循全面与重点相结合、主动与依请求相结合、书面与口头相结合、规范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具体应注意围绕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存疑不诉的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兼顾社会道德、情理进行;突出重点环节,兼顾办案全过程;把握主动性、针对性、规范性,兼顾必要性、适度性。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诉环节释法说理的主体、对象、环节及内容。建立案件承办人、处室负责人、检察长三级释法说理主体;明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为释法说理主要对象;明确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刑事抗诉决定等为释法说理的主要环节,追捕、追诉及向有关单位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环节应根据情况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对证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办案涉及到的公序良俗和社会情理的分析意见为释法说理的主要内容。

三是进一步明确公诉环节释法说理的方式。采用书面辨析与口头论理两种释法说理方式。书面方式要求在法律文书中体现释法说理内容,增强文书说理性。对于不起诉、不抗诉等因文书格式限制不宜展开说理的环节,可在文书后另附说明书。对不能以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或需补充释法说理

的,公诉人可与相关人员通过面谈或电话联络进行解释说明。

四是对重点事项、不同对象的释法说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该《办法》细化了退回补充侦查、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答复、不起诉决定、刑事抗诉、抗诉请求答复等五类重点事项,以及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有关专门机关两种不同对象的释法说理工作要求,予以了分类别、分层次的详细规定。如,对于不起诉决定的释法说理工作,要注意在送达和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根据情况或当事人、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具体说理解释。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的,要重点分析复议的理由,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检察机关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承办人要做好进一步的解释工作,必要时随附说明书。又如,要求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询问或接待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的过程中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耐心听取陈述、辩解和意见,积极解答案件相关问题。庭审中要适时做好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对拟不认定的事实或者拟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在决定前主动听取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亲属的意见。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亲属有不同意见的,既要充分说理,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要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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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大力推行讯问释法说理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大力推行讯问释法说理 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近年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社会各界的严格监督下,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依规办案,促使嘉禾的司法行为更为规范,维护了法律的威严,赢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了讯问释法说理的新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讯问释法说理,使4名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使16名犯罪嫌疑人争取立功表现检举揭发同案犯罪嫌疑人,从中发现线索追捕漏犯9人,立案监督8件12人,使4名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追诉。现将讯问释法说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讯问释法说理的实施背景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执法制度已不再适应司法现实的需要,执法要求和工作重点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我们积极探索践行讯问释法说理,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际接轨注重人性化办案的需要。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舆论上越来越突出人权问题,司法领域又是体现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适应国际大环境,顺应我国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律法规已多次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我们推行讯问释法说理,正是顺应这一要求,实行人性化办案,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的犯罪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依法辩解,这就充分体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解权。被错误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无罪抗 1

辩,使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从而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性化办案也有利于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对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协作,深挖犯罪,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效果的需要。释法说理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法定罪名、罪状、量刑标准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相关法律规定,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并争取立功表现,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结伙作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藏匿地点及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去向等重要线索。以前,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仅限于基本权利义务,而犯罪嫌疑人普遍关心的其所涉嫌犯罪的法定罪名、罪状、量刑标准及如何能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相关法律规定,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而没有知情权,辩解无从谈起,就无法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我们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会提到他能判多少刑期,如何能从轻、减轻处罚等问题,希望我们给予解答。我们给予解答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表示感谢,并在讯问中积极配合。现在,我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权利义务告知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所涉嫌罪名的量刑标准、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立功条件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解权,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讯问,或主动交代,或依法辩解,既规范了执法行为,又促进了执法效果。三是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需要。20xx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在最高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52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执法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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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肖临骏:说理中的理由与解释

说理要回答的问题是“你怎么知道”, 而解释要回答的则是“为何如此”

在说理中,人们一般对跟“结论”有关的“理由”与“解释”的区别不甚了解,也不太在意。其实,这两者是可以区分的,也经常应该有所区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结论是否合理(真实可靠),是用理由来证明的;解释或说明只是在结论的真实可靠得到证明以后,为了让结论或结论与理由的关系变得更清楚、更易理解才提出来的。

有用的解释未必是合适的理由。例如,“上海人注重外表,我认识的一些上海人都是这样。”后半句里的那个解释如果当作理由,那就会是以偏概全。尽管有的解释看起来像是理由(它们经常都是以引导词“因为”、“由于”等开始的),但并不真的是直接支持结论的证据。例如,我们强调个人努力的重要,可以说:“我们不应该单单称赞一个人聪明。(因为)这就像我们不应该单单称赞一个人身高一米八、浓眉大眼一样。这些特征都是他天生的,并不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不管有没有“因为”作引导词,后面的那句话都不是前面那句话(结论)的理由,而是一个利用类比的解释说明。

理由与解释的区别,有时候也被视为“说理”(argument)与“解释”(explanation)的区别。也就是说,解释不过是解释,不等于是说理。说理与解释被看成是两种不同的“理”(rationales)。这主要是就它们的说话目的不同而言的:说理是为了提供关于结论的合理依据,目的是确定一个事实;而解释是为了帮助听话的人理解为什么有这么一个事实,目的是对一个已经确定的事实予以某种说明。说理要回答的问题是“你怎么知道”(How do you know),而解释要回答的则是“为何如此”(Why is that so)。

例如,有人说,“现在大多数人看到跌倒在地的老人,害怕出手相助不落好,反被讹诈,所以都会躲得远远的,绕道而行,不去帮助。”怎么来看待说这句话里包含的理由或解释呢?我们可以把这句话简化成两个部分:一、“人们看见跌倒者,绕道而行”,二、“他们害怕被讹”。这两个部分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个说理结构,即一个结论加上一个紧跟在后的理由(亚里士多德所说的enthymeme)。具体是这样的:(我认为)他们害怕被讹(这是我的个人的看法),(因为)他们没去帮助(这是一个用来作为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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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范文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范文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创新构建*社会的新型理念,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深化“三型”工商建设,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 则

第一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的反映全部案件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和细节,以及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切忌采取高度概括性文字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条 调查终结报告构成形式:

(1)案由;(2)当事人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调查取证过程;(5)证据列举;(6)争议情况:①当事人陈述及理由;②承办人说理及引法具典;③办案机构内部的不同意见;(7)案件性质;(8)处罚依据及建议;(9)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

第七条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案件由来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承办人员的组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列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列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市暂住地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是办案人员组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反映,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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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文书论文-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法律文书论文-

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摘要: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不仅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也是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它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随着检察机关工作任务和执法标准的发展以及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面向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以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因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将对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及现状予以阐述,并注重对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途径予以论述。

  关键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必要性;现状;途径

  

  一、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只有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改革和发展服务,为解决和改善民生服务,检察工作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拥护。强化并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性正是集中体现和不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1.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正当化。司法程序发展到今天演化成一套精密的规则,其核心就是以理性的方式展开纠纷双方的平等对话。通过给当事人一个说理和参与决定的机会以及裁判者对决定的说理,这一决定因为过程的公正获得充分的正当性。

  2.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是法律监督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在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监督机关的自我约束,更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他律的方式。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检察机关以理服人、以身正人,既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也是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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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菏泽开发区检察院多举措推进释法说理工作

菏泽开发区检察院多举措推进释法说理工作

时间:2011-07-22 点击: 次 收藏 进入社区

近年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新机制、新途径,深入推行公诉环节释法说理工作,有效提高了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20xx年6月至今,共发现案中矛盾线索60余条,接待涉案人员90余人次,化解矛盾31个,引导群众进行合理诉求20余次,取得了明显成效。腐败

一、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规范说理工作。制定刑事检察活动中加强说理工作制度,有效保障审查起诉阶段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明确说理主体。主要由办理案件的承办人释法说理。对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检察长应当亲自释法说理。二是明确说理对象范围。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机关和所有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向专门机关告知,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通过向诉讼参与人告知,保障其相关诉讼权

江北检察院硬措施监督减刑假释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该犯最后一次表扬是在20xx年二季度获得,自去年三季度到今年一季度,该犯再也没有获得表扬,其思想改造不稳定,不能自始至终地积极服刑改造,并且该犯原判犯罪情节恶劣,寻衅滋事30余起,系主犯,建议法庭从严审核是否予以假释。”这是7月22日,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对罪犯佘某发表的法律监督意见。

江北检察院一查罪犯档案,二查服刑罪犯的改造表现,三查罪犯日常考核记录,驻监检察官定期和服刑罪犯谈话,和监区管教干警谈话,和监狱狱政、狱侦、教育、生活等科室干警座谈,有效保障了减刑假释公开、公平、公正。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该院监督减刑648人,监督假释108人,监督保外就医157人,发现监管单位提请减刑假释不当18人,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不当4人,提出纠正意见16人,已纠正14人。 (余大伟 周萍) 龙口市检察院“释法说理”提升检察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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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说理式执法的运用

浅议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实践运用

市法制办 张武林

说理式执法文书,是指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对事实进行详细的描述,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引用法条的同时阐明适用法律的理由。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人性化,提高当事人的配合度,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树立执法部门形象、提高行政执法的说服力与公信力的有效保障。近年来,我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在行政执法领域推行了说理式执法文书,通过说理式执法活动的推广和运用,对部门自身的执法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管理事务的不断增加,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在执法活动中,不断对执法形式、执法流程和执法效果进行调整,以适应管理社会,服务大众的要求。

一、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意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制度。除此之外,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推行说理式文书,还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表达行政正义的需要,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需要,是制约行政权滥用的需要,是应对可能的司法审查的需要。一是

有利于及时化解和减少行政争议。行政处罚的说理式文书通过完整准确表述案件事实,详尽例举相关的证据,全面叙述法律适用的理由,克服了现行格式行政处罚对外文书过于笼统的缺陷,更加注重情感理性执法。一方面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详尽的法理阐释,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适用某项法律法规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另一方面,对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要详尽说明,讲清不符合什么原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和社会监督。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将事实依据和作出处罚时的考量与权衡完整的表述,此举做到了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将整个执法过程臵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以此达到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三是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做到说理透彻,分析精辟,把抽象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挖掘出来,让行政相对人理解、信服,需要行政执法人员不断的提高法律水平,增强法律修养和素质。这有利于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认真钻研法律,扩展更新法律知识,打好扎实的理论功底,培养严格的逻辑思维,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四是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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