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时 间:2007 年 7月 11 日 9时 30 分起
2007 至 8 月 15 日 10 时 30分止。
地 点: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
被处罚单位(人): 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熊福英 ) 法定代表人:姓名 熊福英 ;性别 女;年龄 民族:汉;工作单位: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职务 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姓名 陈次圆 性别男年龄 民族:汉职务: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丽红超市负责人;执行人:陈进军、查波、王芳 记录员:王芳
20xx年4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的5kg 装“建发牌”中国天然香米所标注的商品条码依法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大米是武汉市建发米业生产的,商品条码为6930437781224。4月27日对该商品条码对应的厂商识别代码69304377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查验,发现该厂商识别代码是上海格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武汉市建发米业使用的上海格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未经核准。
以上事实已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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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为此,我局于20xx年7月10日制作了(英)质监罚字[200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告之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表示不能完全接受,要求适当减轻处罚,理由是销售的5kg 装“建发牌”中国天然香米销售金额较少,经请示分管领导和局案审办同意,20xx年7月11日我局开出了4000元罚款的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并于20xx年7月12日随同(英)质监罚字[200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向该公司送达。经过几轮的说服和宣传解释,20xx年8月15日该公司向我局交清4000元罚款并保证不再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建发牌”中国天然香米。同时,该公司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起诉。此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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