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条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鉴证、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三)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聘用制的实施范围。自治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自治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驻疆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程序、条件
第六条 严格聘用工作组织程序。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人事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
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
第七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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