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案例分析(考点归纳)

考题类型:1)单选;2)多选;3)名词解释;4)简答题;5)论述题;6)案例分析(4个);

第一章:行政案例概述

1、行政案例分析历史

行政案例是对行政管理活动的事实描述和经验总结,其作为一种教学和研究方法,至今还不足

1xx年的历史,它初创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的美国,xx年代正式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长足的发展。如今,行政案例分析法不仅成为我国高等院校公共行政专业研究和学习公共行政知识的重要教学方法,同时,它也是公共行政部门进行人员培训与再教育的必要手段和方法。

2、行政案例分析法

就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以结构简洁紧凑的书面形式,把一个个

真实的行政活动情景描述出来,供教学或研究之用,从而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行政案例分析法首先诞生于美国的哈佛大学,后来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

3、行政案例的基本特征

行政案例除具有案例的一般特征,即高度的拟真性和鲜明的教学目的性外,还具有如下独特的

几大特征:

(1).行政案例的公共性和公务性。这是行政案例的最大特点。 (2).行政案例涉及范围广、包容量大。(3).行政案例的编排和分类具有相对性。 (4).行政案例的分析无统一的模式和格式。

4、行政案例的分类

(1)第一种分类法是由美国著名的案例研究专家罗伯特??英提出来的。他把行政案例分成两大类,组合成六种。

首先,他根据案例本身复杂性程度将行政案例分为单个型案例和多重型案例两大类别。

其次,他根据行政案例自身的性质将案例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探索性案例,第二种是描述性案例,第三种是解释性案例。

在作出以上两种划分之后,罗伯特·英把这两个类别综合在一起,排列组合成六种行政案例类

型。出现单个型探索性案例、单个型描述性案例、单个型解释性案例、多重型探索性案例、多重型描述性案例、多重型解释性案例共六种行政案例类型。

…… …… 余下全文

篇二 :行政案例分析案例

案例:垃圾围城

    随着广州市南扩的实施,番禺区20##年居住人口达到250万人,年产垃圾近60万吨,20##年每天将产生垃圾2200吨,按照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和日处理量,在2-3年内将无法应付每日2千多吨生活垃圾的处理,那时我区将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由于我区(番禺区)土地资源短缺,已无法找到大型卫生填埋厂的地方,所以只能选择垃圾焚烧厂的方式。20##年我们就着手找垃圾焚烧厂的选址,20##年初步确定选址,并取得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目前番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按程序开展环境评价工作,目前阶段主要是围绕勘查技术工艺等展开环评工作,将采取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我区明确表示,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将依法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环评不通过,绝不动工建设。

   

分析:

20##年以来,全国已经发生了六起垃圾焚烧引起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专家认为,“如今,垃圾处理不是简单的环境问题和城市管理问题,而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对政府而言,现在最需要去处理的不是垃圾围城的危机本身,而是政府的信任危机。”

    政府在垃圾处理上的各种解释和说明,几乎无一例外地遭到群众的质疑。垃圾处理正在考验政府行政能力。不管是政府的“自说自话”,还是专家的“权威解释”,之所以屡遭质疑,不难发现,其中的“程序瑕疵”是最致命的弱点。

    选址之所以一再遭到反对,尽管存在“谁也不愿意垃圾场建在自家门口”的“私心”,但政府事先的长远规划就是“软肋”。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说,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应该从整个城市规划的角度,作一个科学的规划,并建立起政府环境补偿机制,给予周边可能受到环境侵害的市民足够的补偿,甚至是整体搬迁,“选址非但没有尽早告知市民,甚至还藏着掖着,当然引起市民怀疑政府在与民争利。”

…… …… 余下全文

篇三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适用房到底“经济”了谁?

炎陵电大 唐志鹏

学完罗依平教授主编的<<行政案例分析>>教材,特选出案例作业5-4“经济适用房到底“经济”了谁?”作分析报告,请指正。

案例简介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20xx年5月,建设 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将经济适用房项目变成商品房项目,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户型标准、供应对象及销售价格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为了保障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做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这些条件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当地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

政府实施两年之后,在20xx年11月20日出版的《中国房地产报》上刊登了这样的一篇文章——《谁在购买中国的商品房?》。文中引用了这样一组数据:针对经济适用房这种半商品方属性的房屋,REICO工作室推出了一项调查,该调查是基于20xx年北京,太原,西安三地的数据。调查人员称,高达48%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的比例,仅仅有20.55%。另有数据显示,北京市昌平区的回龙观,天通苑两大经济适用房社区内,房屋出租率竟已占到全区租凭交易总量的78.8%。

那么,政府原本出于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难而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或“为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难”而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究竟便宜了谁?如此之高的经济适用房出租率说明了什么? 48%的经济适用房出租率说告诉我们的是这样的现实:

1、富裕的有产者,拥有住房的多房户,买走了超过一半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成为中国富裕的有产者谋利的工具。而且,REICO工作室的入户调查数据,也支持这一推断。此种南辕北辙的结果,是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吗?

…… …… 余下全文

篇四 :行政与案例分析小论文1

学习中心:_湘潭______

分 数:_______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

育作业论文

论文题目_ 案例分析报告 -S市暂住证风波___

课程名称__ 行政案例分析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3 月 10 日

案例分析报告 ----S市暂住证风波

案例简介:

S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了追求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按正规程序对办理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胡乱收费,导致暂住证办理秩序紊乱,相关部门的利益性突出,服务性减弱,政府管理难以到位,行政目标难以有效实现,同时,在进行政策调整时,政府部门未能全面考虑社会实际状况,而导致政策执行困难,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案例分析:

一、本案例反映了S市对外来民工的暂住证管理。

本案例反映了S市对外来民工的暂住证管理。涉及市政府、劳动局、人事

局、公安局等行政主体。其职责分别是执行国家宏观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维护公共安全等。

二、从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相关理论角度,分析暂住证风波出现的原因。 从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相关理论角度而言,本案例主要说明某些地方政府行政目标错位、一味追求政府部门自身利益,以至造成不良影响。

1.某些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出了问题。

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当中,首先是行政权力的出发点是要为公共利益考虑,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个人、集团或群体的利益,更不能谋取行政部门自身的利益。

2.行政权力没有体现服务行政的精神。

行政权力运作过程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过程,行政权力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以往的“命令—服从”关系,变为“服务—受益”关系,政府为社会创办的公共设施、公共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生活等公益事业,都是直接为公众服务的。

3.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没有贯彻公平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进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种族、民族、体貌、财产、地位等而不同,行政权力应为公众提供公平的服务。

…… …… 余下全文

篇五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一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一

一、简答题

1、(1)行政案例的定义:

基于教学与研究的需要,以不同媒介是存在,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某项具体的、真实的公共行政事件客观而准确的记叙。

(2)行政案例的特征:

①目的性;

②真实性;

③客观性;

④完整性;

⑤开放性;

⑥可读性。

2、行政案例教学的功能与价值体现在:

(1)加深对公共行政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理解与把握;

(2)培养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人员;

(3)有利于推动公共行政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不断创新;

(4)有助于发现和了解当前行政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参与行政发展与改革过程。

3、区别:

(1)目标不同(前者是开张研究,达成科学研究的目标;后者是学习—教学目标的实现,理论理解力的深化,简言之,前者重在科研价值的实现;后者重在学习与教学价值的达成。)

(2)本质不同(前者是发现真理,后者没有唯一正确的方法。)

(3)适用的策略与思路不同(前者强调价值中立;后者要求因材施教。)

4、行政案例的一般采编步骤

(1)案例说明书的拟定;

(2)材料搜集与研究;

(3)初稿的拟定;

(4)反馈与修改;

(5)定稿与出版。

5、学生的角色是: (1)积极的课前准备

(2)积极的表达者

(3)认真的总结者

6、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的职能,是指政府所承担的维护和实行阶级统治,保卫国家。具体包括阶级专制职能,军事包围职能,社会治安职能,民主职能。

(2)经济职能,指政府所承担的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建设的职能。 经济职能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职能。具体包括:产权(私有或公有)界定和保护;基本建设投资(直接生产或提公共产品);进行收入再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以及管理国家资产、规范稳定市场秩序以确保自由竞争)等。

(3)文化职能。政府指导和管理文化建设事业,领导和组织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具体包括:意识形态职能,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加强道德文明建设;清除有害文化产品等。政府的文化职能,一般是通过文化管理机构的组织等管理活动来实时的。 (4)社会职能。执政府所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各种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合理的社会福利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创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保护生态环境。

…… …… 余下全文

篇六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

-

--

-4

--3-1

--2-0--3

-0--5

-2-

线31

-

--

-号---学- --

- --

- --

- -

-

- --

- --

- --

- --

- --

- ---昕---昊

订余

名---姓-

-

- --

- --

- --

- --

- --

-

--班--

-)-1---(--

-理---管---政

---行-

装级

--3-1

--0-2

--

--

-级--

-班-------

-------

-----

--

----------1

2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3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4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5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6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7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8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9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论文2

…… …… 余下全文

篇七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我爸是”在叫嚣什么?

学号 姓名

案例简要:

20xx年10月16日晚,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撞倒两名女生,造成一死一伤,肇事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淡定地继续开车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男子却亮出了自己?官二代?的身份,高喊“我爸是!”事后酒精检验,该男子醉驾。论事件本身只是一个简单的醉驾撞死人交通事故,该男子也绝对不会故意去撞死人,关键只是在那一句话?我爸是,是的,喝醉后人脑是不清醒,但何尝不是一个吐真言的时候,该男子还能驾车,还能接女朋友,证明他还没有醉倒一塌糊涂的地步,等到大家拦住他的时候,他竟然高呼“我爸是,”说明他还没有醉倒一塌糊涂的地步,等到大家拦住他的时候,他竟然高呼“我爸是”,何许人也?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论官职并不太大,但是已经足够在百姓面前作威作福,李启铭刚大学毕业,还没有经过多少社会的锻炼,可以说他现在的思想主要是家庭培育他的,大家可以很简单的推测出平时的所作所为。事后酒精检验,该男子醉驾。论事件本身只是一个简单的醉驾撞死人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一、“我爸是”的背后隐含的意思

“我爸是”背后隐藏着的第一个内容是:身为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的,一定是当地的大名人,不然,“我爸是”的威力,显然将大打折扣。如果因为秉公执法、不避私情而闻名于当地,当然是保定市北市区百姓的福气,但从李启铭当时的嚣张态度,以及随后传出的目击者集体息声、受害者家属怀疑被人跟踪的传言来看,的名气,显然不会是来自于上述两点。

“我爸是”背后隐藏着的第二个内容是:在这位仍在某单位实习的年轻人看来,尽管他酒后驾车、尽管他致死一人致伤一人,但他只要搬出他那做公安局副局长的老爹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可以说,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明白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安局副局长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那为什么李启铭会如此“迷信”自己的老爹?笔者所能想到的理由只有,也许曾经帮助李启铭“摆平”过一些看似很难“摆平”的事情,或者李启铭曾经目睹过的“神通广大”。

…… …… 余下全文

篇八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工程学院 孟双双 学号:20102926677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某村66户农民强制性推广种花木。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xx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

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