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直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对殡葬改革推进不力,严重违反本办法导致殡葬改革失败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直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各(村、居)委会、社区要设立殡葬信息管理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县殡葬管理局,在县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事务和本办法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城管、物价、建设、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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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
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社区
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科学、
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 全县范围内均属火化区域。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人员(除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
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死亡后必须
火化。各乡镇、村、社区通公路(村级以上公路)的村(居)民
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不通公路的村(居)民死亡后暂时实行集
中安葬或深埋处理。
火化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在本县火化,骨灰必须寄存于县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