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经济法总结

各位伙伴:

大家好!

因结算8月份工资需要,人力资源部请您配合:

请各位于8月x日上午10:00前提供薪资相关报表,请您提供电子版报表,电子版报表请同时抄送您部门经理(及相关部门经理)及二级主管,并务必以OA形式发送给我。同时纸质版报表请您的二级主管签字随后提供至人力资源部寇联敏。

为了员工能够正常收取薪资,请各位准时提供报表。

时间紧迫,请您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感谢各位的大力配合!如有问题请与我电话联系。

寇联敏

20xx-8-25

各位领导:

大家好!

20xx年x月物流部派遣工人工资已经核算完。首先我将电子版附件发出,请领导确认,随后我将提交纸质版工资表请领导签字确认。

敬请关注。

谢谢!

人力资源 寇联敏 20xx.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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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山东专升本经济法总结

经济法总结

名词解释

第1章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内部活动以及社会经济保障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由于受到经济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3章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4章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和从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第5章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第6章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7章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8章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9章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10章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11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12章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13章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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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山东专升本经济法总结修订版

第13章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的行为。

第20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相应的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21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第22章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23章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27章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第29章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第32章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错施。

第35章质押(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按照物质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36章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39章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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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经济法总结

一、关于审批的总结。

合营企业:

对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的,应该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有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要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要延长支付者,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

对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其限内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合作期限也要经过审批。订立的合作合同要经审批机关审批。合作权利的转让要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对于外商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外资企业:

对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审批机关关批准;经营期限也要经过审批。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二、备案总结。

1、关于合营企业须经审批的事项,其中,注册资本的增减,还要变更登记;投资者延期缴付出资的,还要向登记机关备案;转让出资额还要变更登记;

2、关于合作企业须经审批的事项,委托第三人管理、注册资本的减少、出资额的转让、延长合作期限,须经批准;委托第三人管理还要变更登记;

3、关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与转让须经批准,还要变更登记;将其财产或权益抵押或转让,除了批准还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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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经济法总结版

一.总则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家在调节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四)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家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五)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第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集中体现在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中。同时也体现在经济法的非强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中。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仅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互相有着密切联系,而且互为因果。

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原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 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② 目的是为了获得经营利益

③ 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

④ 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①商业混同行为

指经营者不正当地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商品独创的名称,特殊的字形和字的特殊排列,具有特定的色彩、形态和外观,能与其他商品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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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经济法总结

经济法总结

目录

基础: .............................................................................................................................................. 1

合伙法:........................................................................................................................................... 2

公司法:简答、案例分析 ............................................................................................................... 2

合同法:简答、案例分析 ............................................................................................................... 2

破产法:简答、案例分析 ............................................................................................................... 3

担保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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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经济法总结

(一)垄断的界定(结构和行为)

1、 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垄断组织。

2、垄断行为(行为状态)

就是行为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的行为;

(3)经营者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4)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反垄断法》第18条第1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结合

*英国航空公司案

(3)单个与数个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

3、行为效果的反竞争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1、暴利价格(垄断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2、垄断价格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3、“联合商标案“

行为之二

、掠夺性定价: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其竞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没有”的诠释

3、规制掠夺性定价的原因

4、思考:掠夺性定价与暴利价格中的“不公平低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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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经济法总结内容

总 结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税目税率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 5%

4.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网吧 20%

台球、保龄球 5%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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