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经济法课程总结

经济法课程总结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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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它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本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基础》以及老师的课堂讲述中,我总结归纳了经济法的特点如下:

1. 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

2. 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比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此外,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 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作用上具有针对性和效益性。

4. 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具有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5. 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在本学期经济法的学习中,我学到了很多经济法律知识,也懂得了很多法律常识。作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我们来说,懂得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在当今的社会贸易中,人与人打交道出现经济纠纷是很平常的,当我们发生了经济纠纷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们就要利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及时解决经济纠纷。

在我国的日常贸易中,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题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经济纠纷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有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企业破产纠纷。在我们遇到以上的经济纠纷时,我们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现实生活中,因一些事发生经济纠纷时,若是在这些经济纠纷中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想要起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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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经济法课程教学总结

经济法课程教学总结

  2010~2011   学年   第二   学期

 注:所有内容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签名。填完后交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并存放在信息工程系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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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而针对这种现象,19xx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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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经济法总结

民法

债权法体系

民法上的债,指的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

(一)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之为合同之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民事主体主要是通过订立合同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合同之债。它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法律事实。我国债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合同。

(二)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若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不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一方事实侵权行为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有义务负责赔偿。侵害人的赔偿义务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会引起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也称致人损害之债、损害赔偿之债。

(三) 无因管理(重点)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而受益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就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详见P26案例5)

(四) 不当得利(重点)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当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是不正当的;另一方因此而受到伤害。依照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详见P27案例6)

物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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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精选《经济法概论》复习记忆规律总结(一)

《经济法概论》复习记忆规律总结

(一)

一、日期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3日:(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cn 学招网 成都培训招生 d7f78bc

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7日:(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cn 学招网 成都培训招生 d7f78bc

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8日:(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10日:(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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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经济法概论总结

20xx年度(上)第二学期《经济法》

教学总结

《经济法》是"十二五"时期 (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的十门核心课程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市场规则日趋完善,法律制度对企业管理与决策活动的影响已不容忽视.企业管理者迫切需要了解企业法律环境的特点,熟悉主要经济法规的核心内容,学会有效运用法律手段增进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把该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教学的十门核心课程是十分必要,为同学们补上这一课也十分及时.为圆满完成经济法概论的教学任务,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使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在短时间内获得不非收益,在教学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改革与探索,本学期该课程教学总结如下:

一、实现明确自考与成教《经济法》的教学定位;自考与成教的经济法教学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学的目的和任务不同.后者重在培养实践,教学更注重适用法律,事后诊断以及操作法律的能力培养,而自考的经济法教学之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追求考试过关的稳定,考前巩固知识要点的能力.其次是:不出错,掌握学习方法,注意答题的技巧,严格按照《学习大纲》;以法保权,以学促考,以教致用,学生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在教学中,紧紧抓住上述四个中心,采用大量的事实和案例,说明法律问题,引导管理人员重视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再次,在教学内容上,一方面要加强增强管理人

员的法律意识的引导,依法经营,另一方面,要解决当前一些热点问题.目前,通过学习《经济法》,使学生有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比如公司治理结构,各管理层的职权,职责和义务以及议事规则和程序,决议的效力等问题.通过事例进行讲解,学生普遍反映收获不小。说得再好也只是蜻蜓点水,只有实际行动才能够入木三分。我一定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和不断的进步。

总结人:

2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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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经济法第三章总结

第三章

1、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xx年11月10日一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理。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xx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分析:

(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应当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需要,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3)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是。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4)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不可成立。分支机构是企业得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5) 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 )。

A.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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