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协议
编号:铜援【 】协字【 】第 号
甲方: 乙方: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 地址:铜陵市淮河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44000
电话: 电话:
甲方因 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同意为乙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
二、乙方应依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法律援助人员接管。
三、甲方必须真实的向乙方和法律援助人员叙述案件事实,提供与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撤销甲方受助资格,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四、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援助事项的,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甲方应向承办该法律援助事项单位支付公证、鉴定等费用为人民币
元,因甲方经济困难,承办单位(人)决定 (减或免)人民币 元,甲方实际支付人民币 元。
五、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援助事项办理终结止(即作出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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