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协议

时间:2024.4.28

法律援助协议

编号:铜援【 】协字【 】第 号

甲方: 乙方: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 地址:铜陵市淮河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44000

电话: 电话:

甲方因 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同意为乙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

二、乙方应依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法律援助人员接管。

三、甲方必须真实的向乙方和法律援助人员叙述案件事实,提供与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撤销甲方受助资格,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四、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援助事项的,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甲方应向承办该法律援助事项单位支付公证、鉴定等费用为人民币

元,因甲方经济困难,承办单位(人)决定 (减或免)人民币 元,甲方实际支付人民币 元。

五、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援助事项办理终结止(即作出相关法

律文书或者撤销诉讼时止)。

甲方: 乙方: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

代表人: 主任:

法定代理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各持一份


第二篇:省际法律援助协议


为了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法律援助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省际间农民工维权协作机制,促进东三省农民工维权合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农民工为东北区域各省(区)外出和流入本省(区)的农民工。

第二条 建立农民工接转协作机制。对成建制输出农民工的,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农民工进行登记,并将农民工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收到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的信息后及时核实并接转会员关系,将有关情况向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反馈。输出地和输入地共同做好返乡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籍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三条 建立农民工就业培训指导协作机制。各省(区)法律援助中心帮扶中心加强沟通联系,交流就业信息,积极开展劳务合作。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技术技能培训和法律政策培训,引导组织农民工有序转移流动,并将农民工的输入地点、人员数量、用工单位等基本情况提供给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应帮助指导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

第四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作机制。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促进当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工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恶意关闭、企业主欠薪逃逸的现象。

第五条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促进协作机制。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应监督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各种社会保险,对农民工跨区域转移的,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应协助有关部门,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时向转移地有关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通报,并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协作机制。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协作机制。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推荐输出地优秀农民工进入各地人大、政协,纳入本区域劳模等先进评选的范围,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当选职工代表。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在推荐、评选过程中,需要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协助的,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提供。

第八条 建立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应把输出地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输出地农民工到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维权请求时,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应迅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维权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协助的,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提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由双方法律工作部门协商确定。

第九条 建立农民工帮扶救助协作机制。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将输入的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中心帮扶救助体系,实施关爱救助,切实解决困难农民工的实际问题。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向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困难农民工的真实信息。

第十条 建立农民工维权协调联络机制。输出地法律援助中心和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相互通报本省(区)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政策信息、维权案例等,由省(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牵头,定期不定期开展互访交流,研究解决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重大问题,协作处理突出劳资纠纷和重大事件,不断提高农民工维权的水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输出地和输入地法律援助中心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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