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编号:DL20130220-1
聘请方:江苏XXXX有限公司,地址:射南县大有镇。(简称甲方) 受聘方: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射南县人民法院对面。(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推动内部有效管理,为对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指派田XX律师(资格证号:A200000000000,执业证号130xxxxxxxx000,手机号130xxxxxxxx)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受托承办下列法律事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书;
2、乙方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审核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
4、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可以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法律宣传;
5、应甲方的要求和委托,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和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
6、参与处理调解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
争议或者其它重大纠纷事项;
7、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商业调查、资信调查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8、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收取费用的减半收费;
9、经双方协商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指派黄永生为法律服务联系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2、甲方应如实告知与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有关事实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3、甲方如委托乙方本合同第二条中的第8项业务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交纳顾问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应交纳的另行委托代理事项的代理费。
5、乙方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甲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法律服务;
6、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认真、及时的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
7、乙方须保守因工作关系而获得的关于甲方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8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请求。
9 、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可根据甲方的提议,双方协商决定。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壹万元整(此金额不含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法律顾问期间,除特别约定收费的服务外,不再另行收费。
2、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3、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之日起以后的费用。若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
六、本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期限为2年,自20xx年2月20日起至20xx年2月19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需续签,应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签订日期:20xx年2月20日
第二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2010)华晨律顾字第071号 订立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本协议是规定乙方律师向甲方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以及为此确立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制定本协议的法律依据。本协议系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原则,经过反复协商、完成理解后厘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所有条款。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并指派孙华祥等律师(至少3名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就甲方业务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代甲方草拟声明、意见书、催款函等简要法律文书;
3、经甲方授权草拟或者书面审查甲方与他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必要时参与甲方与他方之间的商务谈判;
4、代办甲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设立、公司购并、股权转让、项目开发、项目投资和资产经营非诉讼业务。所需律师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5、优先代理甲方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因代理案件所需授权手续由甲方另行出具,所需律师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6、通过法律顾问业务活动,向甲方的工作人员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利避免纠纷、减少诉讼。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不固定时间的方式进行。由双方预约时间、地点办理有关法律顾问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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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的业务情况及资料,必要的业务会议可通知律师参加,以利开展工作。
第五条 律师对甲方提供的一切业务、诉讼资料和工作中了解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即从20xx年03月 日起至20xx年03月 日止。
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年度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4800元。该款项由甲方在签约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第七条 因工作和办案需要,法律顾问出差时,其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依约应将协议约定的全部法律顾问费用向乙方交清。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共二页九条。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20xx年03月 日 20xx年03月 日
律师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A座1203室 电话号码:(028)85441670 85440596 85445937
传 真:(028)85438015 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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