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驳回起诉裁定书样式

XXX省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X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XX族,居民,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xx年XX月XX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XXXXXX与被告XXXXXXXX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XX诉称。

本院认为,xxxxx。综上,依照XXXXXXXXXX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XXXXXXXX的起诉。

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XXX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XXX 二○一X年书 记 员 XXXXXXXX XX月XX日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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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xx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xx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xx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xx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xx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

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xx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 (http://www.cupl/-wlxt.com)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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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xx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xx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xx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xx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xx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

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xx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 (http://www.cupl/-wlxt.com)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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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

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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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经典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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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李荣敏诉宋书香、辛荣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李荣敏诉宋书香、辛荣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驳回起诉

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邓法民初字第676号

民事裁定书

原 告 李荣敏,女,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 田丰英,女,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 张永安,男,系邓州市赵集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 告 宋书香,女,19xx年生。

被 告 辛荣华,女,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余瑞敏,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荣敏与被告宋书香、辛荣华为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敏委托代理人田丰英、张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书香、辛荣华及代理人余瑞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荣敏自述20xx年离婚后迁回娘门赵集镇吕家村八组居住,母子二人应分责任田3.4亩。20xx年,原告所分得责任田种的棉花被他人摘完。同年10月准备播种时,因二被告干涉而未种,故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00元。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应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二被告是否给原告分责任田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起诉二被告侵权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荣敏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荣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岳

人民陪审员 汤青山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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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马芳诉蔡永亮、杨琨、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马芳诉蔡永亮、杨琨、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

诉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红民一初字第676号

民事裁判文书

原告马芳,女。

被告蔡永亮,男。

被告杨琨,女。

被告李晓波,男。

原告马芳诉被告蔡永亮、杨琨、李晓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芳诉称,20xx年7月4日,被告蔡永亮与配偶杨琨以做生意为由借原告现金87500元,被告李晓波作为担保人,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20xx年12月19日,原、被告又约定还款日期,如到期不能还款,蔡永亮、杨琨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乡市向阳路与振中路交叉口新乡火电厂家属院10幢1单元5层9号单元房一套抵偿给原告。20xx年12月26日期满,蔡永亮、杨琨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7500元,否则以蔡永亮、杨琨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作为低偿。

本院认为,马芳起诉蔡永亮、杨琨、李晓波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蔡永亮、杨琨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蔡永亮、杨琨新的送达地址及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马芳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退还马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 书 记 员 王利平

审 判 长 王国明 审 判 员 李 琦 代理审判员 刘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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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二审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并指令审判的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白中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文清,男,汉族,19xx年3月26日出生,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爱东,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奎清,男,汉族,生于19xx年。 委托代理人:王进彩,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文清因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三初字第103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文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东,被上诉人石奎清委托代理人王进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石文清要求被告石奎清返还租赁设备及支付租费的请求,其权利人属定西中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文清未经该公司授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文清的起诉。

上诉人石文清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客观事实,理由如下:一、是我租赁了定西县中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钢模板等设备。20xx年3月14日,我与定西中兴租赁公司签订

了2001(03)号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公司的钢模板236㎡、钢管806m、扣件800个,每天租费单价分别为0.28元、0.02元和0.02元,从而,形成了建筑设备的租赁合同关系。上述事实,有我与定西中兴设备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为据。二、我将从定西中兴设备租赁公司租赁所得的钢模板等设备又租赁给了被上诉人。20xx年3月14日,我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协议,将从定西中兴租赁公司租赁的全部设备,以相同的租费租给被上诉人。上述事实,有我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证。

三、仅凭租赁协议作出被上诉人与定西中兴设备租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认定,是违背客观事实,是错误的。虽然,该协议的出租方写为定西中兴设备租赁公司,而我以该公司负责人的名义签字,但是,基于我与定西中兴设备租赁公司之间就同一标的已经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同时,基于通过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内容(具体情况按定西县中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条款执行,原合同编号2001(03))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明知我与中兴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因此,仅仅依据协议形式上的表述而认定被上诉人与定西中兴设备租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而否定我与被上诉人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是错误的。总之,定西中兴设备租赁公司与我之间、我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两个租赁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租赁协议就成为我向其主张权利的依据。四、裁定书中未将我提交的证据予以列举和表述。如上所述,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租赁协议,并有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以此作为应征我代主事实的证据,但裁定书中却未作表述,从而,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