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摘要: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总结了他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实践经验,并运用实用主义的思想去论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判案的,笔者希望通过梳理和阐述卡多佐在这本书所要展现的思想,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过程;社会福利;实用主义
卡多佐生于1870年,于19xx年逝世。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产生于农业社会并主要回应农业问题的普通法已不能适应当时多变的社会现实,而其贯彻的“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已难以调解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美国司法界面临传统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两难选择。卡多佐作为当时最著名的法官,凭借他多年担任法官的丰富经验及其智慧和才华,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1]2。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凝聚了他几十年法官生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实用主义法学的系统阐述。
一、内容概述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性质》分为四讲:(1)引论;哲学方法;(2)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3)社会学方法,即法官作为立法者;(4)遵循先例。司法过程的下意识因素。
贯穿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核心主题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如何作出判决结果。本书揭示了法官判案时所担当的职责和判决方法;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限制因素。作为实用主义的代表,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遵循先例为前提的“法官造法”活动。
(一) 引论
引论中首先通过提出法官在面对案件需要处理的若干问题,展示了本全书的写作思路和写作目的。卡多佐将法官做出的判决比作“酿造化合物”,这个酿造的过程受到依据的法律和法官个人的“哲学”影响。卡多佐将法官的首要工作比作是“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
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1]8的过程。认为法官的工作一般有三种基本情况: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制定法,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的仅仅是服从法律;二是从普通法中寻求合适的规则;三是在无法找到先例的情况下,卡多佐认为这才是法官工作的真正开始,即“法官造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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